医疗卫生服务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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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发展、改革与管理,是党和人民政府、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有关国计民生的大事,因而也是我国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医疗卫生迅猛发展,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体系总体规模、宏观与微观管理均发生了重大变化,医疗卫生机构从1978年的169732家增加到2007年的298480家,其中县及县级以上医院为19852家。卫生人员从1978年的310.56万人增加到2007年590.4万人。卫生机构床位数从1978年204.17万张增加到2007年370.11万张,卫生总费用从1978年的110.21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0966亿元(图7-1/图
2、7-2/图7-3和图7-4)。 图7-1 图7-2 图7-3图7-4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营医疗机构经历了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成为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构建队伍当中的组成部分,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第一节 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和发展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发展,是30年来多项有效改革政策与科学管理举措有机结合、相辅相成、互为促进的成果,在卫生部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规划,妥善布局,积极投入,科学建设,逐步建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为保证医疗服务体系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在完善相关政策的同时,加强对医疗服务体系的科学管理,基本上建立了法制化的医疗机构管理体系。一、以医院为主体的医疗服务体系已经形成。改革开
3、放以来,适应我国医疗卫生的管理体制,卫生部以各种方式对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进行规划和指导。1982年,卫生部颁布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这是我国建国后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经验的概括与总结,对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和保障人民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87年11月,在宁波召开“全国文明医院建设研讨会”,卫生部提出按照医院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常规化、规范化的原则和要求,将文明医院评比引向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的轨道上来。1989年11月,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实施“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院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和综合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试行草案)。提出“积
4、极稳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由点到面”的工作方针,正式启动了我国医院分级管理与评审工作。在开展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的过程中,卫生部又陆续制定了各专科医院的分级管理和评审标准,通过分级管理对医疗服务体系进行规划布局和管理。信息窗 医院分级管理,就是在区域医疗卫生规划的原则指导下,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不同任务、不同规模和不同技术水平、设施条件、医疗服务质量以及科学管理水平,将医院分为不同级别和等次,制定出不同的标准和规范化要求,对不同级别和等次的医院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1991年6月,卫生部在唐山召开了全国医院分级管理经验交流大会,总结交流了唐山市工人医院以“三基、三严
5、”(即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为核心内容的医院分级管理与评审的试点经验。强调把医院评审的重点放在医院的基础建设上,要以注重医院内涵建设引导医院达标上等,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道路。同年,卫生部成立了卫生部医院评审委员会并下设办公室,此为在卫生部领导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至1992年底,先后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成立了省级医院评审委员会,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医院分级管理与医院评审实施细则,并且划分了医院评审、审批权限。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出台医院分级管理与评审的部分配套政策,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工作有了实质性的进展
6、,成为历时十多年,备受各级政府关注,社会认可的医疗卫生系统数百万医务人员参与的全国大规模实践活动。1992年6月,卫生部在佛山市召开“全国医院分级管理研讨会”,指出医院分级管理是我国医院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是加强医院科学管理促进医院全面发展的需要。1993年5月,在海口市召开的全国医政工作会议强调要真抓实干,突出软件建设为重点,进一步搞好医院分级管理。1994年9月,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在法规层面确立医疗机构评审制度,使我国医院评审制度进入法制化轨道,并成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医疗机构的一个重要举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颁布后,以分级管理,分类指导为指导思想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思想逐渐形成。
7、尤其是1997年印发的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1997年印发的综合医院评审标准、乡(镇)卫生院评审标准,成为医疗机构建设的指导。各地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框架内,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评审标准开展了医疗机构的布局和建设。经过多年的建设和政策引导,在农村地区,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在城市地区逐步形成了以一级综合医院为基础,以三级综合医院为龙头,以各类专科医院为补充的城市医疗服务体系。随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进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有关政策的实施,城市医疗服务体系正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二级城市医疗服务体系过渡。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日臻完善(一)医疗急救系统近年来,
8、医疗急救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我国医疗急救网络日益健全,医疗急救队伍素质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显著提高,医疗急救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信息窗医疗急救包括院前医疗急救和院内急救,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由急救中心(站)提供,包括对伤员(患者)的现场抢救、途中监护和安全转运;院内急救服务由各医院急诊科提供。 我国的院前医疗急救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现场医疗急救和转运为一体的服务模式。1987年统一急救呼叫电话为“120”。1994年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对急救中心(站)的基本标准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一级医院设立急诊室,二级以上医院设立急诊科。2002年,卫生部分别与公安部、交
9、通部建立了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和海上事故紧急救援机制。2004年,卫生部与信息产业部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规定一个城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规范院前急救机构命名和呼叫电话号码设置。截至2007年,我国共有急救中心(站)202家。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之后,为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国家利用国债资金建设医疗救治体系,在351个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建设紧急救援中心。紧急救援中心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指挥、调度本行政区域内的急救资源,开展伤病员的现场急救、转运和重症病人途中监护;纳入急救网络的医院急诊科负责急诊病人和紧急救援中心转运
10、的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实现紧急救援中心(120)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系统的联合行动。建立国家应急救治专家库,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所有地级市分别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省级不少于50人,市级不少于20人),配备必要的装备,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任务。利用1.98亿元国债资金在全国建立医疗救治信息系统,实现医疗卫生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紧急救援指挥信息化、科学化。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近5亿元资金,用于提高化学中毒与核辐射事件的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在加强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的同时,医院急
11、诊科应急反应能力和抢救水平也不断提高。2004年,利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加强了24个中西部地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县医院急诊科能力建设,包括配备心电监护仪等急救设备,开展急诊科医务人员培训。在2005年开始的医院管理年活动中,各医院将急诊工作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加强急诊工作,合理设置急诊科,科学配备专业人员,保证抢救设备、设施、药品完好、有效,优化医疗服务流程,保持抢救生命“绿色通道”畅通(图7-5)。图7-5 医院急救中心正在直升飞机停机坪上进行急救演练我国的医疗急救体系无论是在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医疗急救需求方面,还是在重大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12、,特别是在2003年防治非典、2008年汶川大地震抗震救灾过程中,充分展现了医疗急救“救急、救命”的特色,为抢救伤病员生命、保障群众健康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我国应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急救体系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也日益凸显。除了在灾害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抢救伤病员生命,各急救中心(站)也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红十字会等,加大向群众宣传急诊急救知识的力度,开展群众自救知识培训,提高群众自我救护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的损失。 (二)传染病医院建设得到加强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结束后,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各级传染病医院建设,针对新发突发传染病不断出现,部分已控制传染
13、病死灰复燃的情况,加大了对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的建设力度。在全国336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改扩建了1个病床规模60600张不等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设在综合医院的传染病区,共建设病床3.2万张,填平补齐配置了必要的医疗设备。同时,在全国2428个县(含431个农业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4个师和兵团所在地、黑龙江农垦总局9个分局),依托综合医院分别建设了1个病床规模1240张不等的传染病病区,共建设病床5.12万张,改扩建业务用房,填平补齐配置了必要的医疗设备。另外,在全国336个直辖市、省会城市、地级市的传染病专科医院(病区)设置了1360张重症监护病床,在31个直辖市、省会城市的传染病专
14、科医院(病区)设置了4-20床位规模不等的负压病房,共计304张病床。通过加强对传染病医院的建设,提高了应对各种传染病的能力。(三)县医院建设不断得到重视县医院作为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不断得到重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从2004年开始连续3年投入约11.8亿元,对中西部地区县医院和少数民族自治州盟医院的硬件建设和人才培养予以支持。重点支持了急诊科、检验科、医学影像科、重症监护室和手术室等业务科室,同时对其主要临床科室的医师进行了进修培训。针对县医院的实际,卫生部等部门组织实施了“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2005年开始,由各省区市组织辖区内三级医院的医务人员到县医院工作,开展
15、医疗服务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加强对县医院医疗能力的支持并逐渐形成一项制度。这些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改善了县医院的装备条件,提高了县医院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三、民营医疗机构加入了构架医疗服务体系的队伍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和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私人或民间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采取允许、支持、鼓励的态度和政策。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民营医院为1792所,2006年,营利性民营医院总数达3725所,再加上300多所非营利性的民营医院,民营医院总数约4000余所,占全国医院总数的20%,固定资产投资408.3亿元(6.3%),床位16万张(3.51%),门诊量32
16、88万人次(3.06)。民营医院在某些专科、专病,如口腔、眼科、医学美容、特需服务等领域逐步显露优势。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日益增多。2000年5月,卫生部、对外贸易合作部发布了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02005年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192家,目前正常运转的有67家,投资总额为39.48亿元人民币,筹建期间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投资总额为58.04亿元人民币,投资总额合计为97.52亿元人民币。各类民营医疗机构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四、医疗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1994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
17、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涉及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医疗卫生工作的关心和重视。这是我国医疗机构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为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医政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根据条例,卫生部制定发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一系列配套文件,标志着我国医疗机构体系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轨道。条例、细则及其主要配套文件包括了以下内容:第一,建立了医疗机构准入制度。条例规定只有符合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才可以开展诊疗活动,并且按照许可证登记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床位、主要负责人和注册资金等内容进行执业,发生
18、变化的,需经过卫生部门变更。第二,规定了医疗机构准入原则。即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该符合的最低标准,包括房屋设备、人员条件、管理制度、资金要求等多个方面。第三确定了医疗机构的类别和诊疗科目。细则规定我国的医疗机构分为12类(2006年增加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为13类);同时把医疗服务划分为52个一级诊疗科目(2006年增加了疼痛科,改为53个)。医疗机构类别和医疗服务诊疗科目的划分为医疗机构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打下了基础。第四,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执业规则。以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
19、抢救,不具备条件的应及时转诊;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明确了医疗机构的权利义务,力求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五,实行了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质量、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和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价。实践证明,贯彻落实条例创造了一个有管理的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有效促进了我国医疗服务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了医疗工作健康发展。此后,卫生部在条例框架下,陆续制定补充新的管理规定,如,1998年卫生部、国家中医局和总后卫生部共同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
20、志,建立新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2000年与商务部发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与工商总局发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命名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发布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医疗机构的法制化管理不断完善。第二节 完善医疗服务管理,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改革开放30年来,人民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促进了医疗服务体系的大规模发展,各项医疗服务指标均呈明显上升趋势。伴随着医疗服务体系的发展壮大,我国的医疗卫生管理也不断走向成熟、完善。特别是随着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法律法规体系逐步健全,卫生行政管理措施更趋多样
21、化,医疗管理与医疗服务水平日渐提高,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一、医疗服务模式发生转变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医疗工作从封闭型转向开放型,工作活力增强,工作效率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主要改革措施有:建立以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为补充的办医体制;改革医疗保障制度;按照“两权(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扩大医院经营自主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医院分级管理和评审制度。通过多项改革,促进了医疗事业的发展,医院的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效益显著提高。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经历了第一次卫生革命向第二次卫生革命的转变。防病、治病的重点从传染病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转移
22、,新技术和新方法被不断采用,群众需求呈现上升趋势,这些都要求医疗服务结构和医疗服务模式随之改变。从以疾病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确立尊重生命、尊重人的尊严、以人为本的理念,树立大卫生观。至20世纪90年代末期,“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确立,医疗服务模式也从治病向关心、关爱患者身心健康转变。二、加强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是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时,医疗机构按照医学界公认的技术范围,相应地开展诊疗科目内的医疗技术服务工作。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1998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是我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实施管理的重要里程碑。
23、作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重要配套文件,1994年卫生部下发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这在医学科技和医疗技术尚不十分发达的时期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医学科技和医疗技术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如何应对纷繁复杂、门类众多的各项医疗技术应用实施科学的管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也是对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及其行政能力的考验。卫生部于2002年正式启动全面建立医疗技术应用管理制度工作。几年来,在重大专项技术应用管理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首先,重大专项技术立法取得重要突破。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这是我国首次针对某项医疗技术出台的法规,也是在医疗技术应用管理领域法律效力最高的一部,标志着我国
24、对器官移植这项广受各界关注、饱受争议技术的管理步入了法治化轨道。专栏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内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对人体器官捐献和人体器官移植都做出了规定,从四个方面规范了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一是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意愿,严禁人体器官买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人体器官移植患者的排序,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人体器官移植指导原则,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二是对涉及人体器官移植过程的行政管理事项作出规定,涉及有关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三是着重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人体器官摘取、植入等环节的行为,维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体器官移植的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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