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标示灯及避难方向指示灯认可基准修正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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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修正規定Approval Criteria for Exit Lights and Emergency Directions Lights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內授消字第0980820574號令-iii-出口標示燈及避難方向指示燈認可基準修正規定壹、 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一、適用範圍1二、用語定義1三、構造及性能1四、材質5五、點燈試驗5六、絕緣電阻試驗5七、充電試驗5八、耐電壓試驗6九、充放電試驗6十、熾熱線試驗6十、平均亮度試驗8十二、亮度比試驗8十三、耐濕試驗8十四、靜荷重試驗9十五、熱變形試驗9十六、其他10十七、標示10貳、 型式認可作業一、型式試驗之
2、樣品 11二、型式試驗之方法 11三、型式試驗結果之判定 12四、補正試驗 12五、型式變更之試驗方法 12六、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圍 12七、試驗紀錄 13參、 個別認可作業一、個別認可之方法14二、批次之判定基準14三、個別認可之樣品及抽樣方法14四、試驗項目15五、缺點之等級及合格判定基準16六、批次合格之判定16七、個別認可結果之處置16八、試驗嚴寬度等級之調整17九、免會同試驗18十、下批次試驗之限制18十、試驗之特例18十二、試驗設備發生故障或無法試驗時之處置18十三、其他18肆、 缺點判定方法 19伍、 主要試驗設備20【附表】附表1 型式區分、型式變更及輕微變更之範
3、圍22附表2 普通試驗抽樣表23附表3 寬鬆試驗抽樣表24附表4 嚴格試驗抽樣表25附表5 最嚴格試驗抽樣表26附表6 適用生產數量少之普通試驗抽樣表27附表7 嚴格試驗之界限數28附表8 寬鬆試驗之界限數29附表9 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產品明細表30附表10 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型式(補正、變更)試驗紀錄表31附表11 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個別試驗紀錄表 32【附錄】附錄一 標示板尺度規定33附錄二 閃滅功能與音聲引導功能之引導燈具規定39附錄三 減光型及消燈型引導燈具之規定44附錄四 複合顯示之引導燈具規定45附錄五 引導燈具用信號裝置47-1-壹、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一、
4、適用範圍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規定設置之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等避難引導燈具(以下簡稱為引導燈具),其構造、材質與性能等技術上之規範及試驗方法,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二、用語定義(一)引導燈具:避難引導的照明器具,分成出口標示燈、避難方向指示燈,平日以常用電源點燈,停電時自動切換成緊急電源點燈。依構造形式及動作功能區分如下:1.內置型:內藏蓄電池作為緊急電源之引導燈具。2.外置型:藉由燈具外的蓄電池設備作為緊急電源供電之引導燈具。3.具閃滅功能者:藉由動作信號使燈閃滅或連續閃光之引導燈具。4.具音聲引導功能者:設有音聲引導裝置之引導燈具。5.具閃滅及音聲引導功能者:設有音聲引導裝置及
5、閃滅裝置之引導燈具。6.複合顯示型:引導燈具其標示板及其他標示板於同一器具同一面上區分並置者。(二)出口標示燈:顯示避難出口之引導燈具。(三)避難方向指示燈:設置於室內避難路徑、開闊場所及走廊,指引避難出口方向之引導燈具。(四)閃滅裝置:接受動作信號,提高引導效果,使燈具閃爍之裝置。(五)音聲引導裝置:接受動作信號,產生語音告知避難出口位置之引導裝置。(六)信號裝置:將發自於火警自動報警設備之信號予以中繼並傳達至引導燈具之裝置。(七)常用電源:平時供電至引導燈具之電源。(八)緊急電源:常用電源斷電時,供電至引導燈具之電源。(九)蓄電池設備:係指經內政部認可之消防用蓄電池設備,且應為引導燈具專用
6、。(十)控制裝置:由引導燈具之切換裝置、充電裝置及檢查措施所構成的裝置。使用螢光燈為燈具時,其變壓器、安定器等亦包含於此裝置內。(十一)標示板:標明避難出口或避難方向之透光性燈罩或表示面。(十二)檢查開關:檢查常用電源及緊急電源之切換動作,能暫時切斷常用電源之自動復歸型開關。三、構造及性能(一)構造1.材料及零件之品質,在正常使用狀態下應能充分耐久使用,且標示板、光源、啟動器、內置型蓄電池等應為容易更換之構造,便於保養、檢查及維修。2.外殼應使用金屬或耐燃材料構成,且應固定牢固。且不會有妨礙避難的構造。3.各部分應在正常狀態溫度下耐久使用,如使用合成樹脂時,須不因紫外線照射而顯著劣化。4.裝設
7、位置應堅牢固定。5.於易遭受雨水或潮濕地方,應有防水構造。電器於正常使用條件下應耐潮濕。6.緊急電源用之電池應採用可充電式密閉型蓄電池,容易保養更換、維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為自動充電裝置及自動過充電防止裝置且能確實充電,但裝有不致產生過充電之電池或雖有過充電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發生異常之電池,得免設置防自動過充電裝置。(過充電係指額定電壓之120而言)(2)應裝置過放電防止裝置。但裝有不致產生過放電之蓄電池或雖呈過放電狀態,亦不致對其功能構造產生異常者,不適用之。7.應有防止觸電措施。8.內部配線應做好防護措施,與電源接裝之出線,其截面積不得小於0.75 mm2,且電源線附插頭者,則插
8、頭規格應符合CNS690之規定。9.內置型引導燈具之蓄電池及控制裝置與燈具本體未共用同一外殼者,應符合下列規定:(1)蓄電池組應存放在耐燃材料之容器中。(2)應有可以容易更換蓄電池之構造。(3)各裝置間有使用連接器具者,其連接器具應以不燃材料製成,且具有充分之機械強度,另各裝置(光源、蓄電池及控制裝置)若有可將其安裝固定在建築物之構造者(如嵌頂式),也可使用繞性管或可繞波紋電線管。10.標示板及透光性燈罩所用材料,應符合壹、十熾熱線試驗之規定,且應不容易破壞、變形或變色。11.標示面在亮燈時不得有影響辨識之顯著眩光。12.標示面圖形及尺度依附錄一規定。13.標示面之顏色、文字、符號圖型(包括箭
9、頭等,以下亦相同)應符合下列規定,可加註英文字樣EXIT,其字樣不得大於中文字樣。(1)出口標示燈:以綠色為底,用白色表示緊急出口字樣(包括文字與圖形)。(2)避難方向指示燈:用白色為底,綠色圖型(包括圖形並列之文字)。(3)在常用點燈狀態下之顏色使用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CNS)9328安全用顏色通則及CNS 9331安全用色光通則色度座標範圍內。14.引導燈具內具閃滅裝置(包括調光裝置)或音聲引導裝置者,該等裝置之電源得與主燈具電源共用。15.火災發生時接受由火警警報設備或緊急通報裝置所發出之訊號,能啟動預先設定之避難方向指示燈者,其功能應準確且正常。16.內置型引導燈具緊急電源
10、時間應維持90分鐘以上。17.內置型引導燈具除嵌入型者外,應裝電源指示燈及檢查開關。紅色顯示使用狀態,並安裝於從引導燈具外容易發現之位置。如顯示燈使用發光二極體(LED)時,須為引導燈具使用中不用更換之設計。另嵌入型引導燈具應取下保護燈罩或透光性燈罩及標示板後,符合上開電源指示燈及檢查開關之規定。18.引導燈具除嵌入型者外,底側應具有透光性(使用冷陰極管或LED光源者不在此限),以利人員疏散。19.引導燈具係利用常用電源常時點亮,停電時應自動更換為蓄電池電源或外置電源,繼續照明。20.燈具之光源應使用螢光燈、冷陰極管、LED等。21.燈具配線與電源側電線之連接點溫度上升變化應在30以下。22.
11、緊急電源回路配線不可露出引導燈具外。23.外置型引導燈具配線方式分為2線式配線或4線式配線及共用式3種,2線式配線指同一電線供應一般及緊急用電者;4線式配線指不同之電線分別供應一般及緊急用電者;共用式指2線式及4線式任一種方法皆可使用之方式。24.外置型引導燈具供緊急用電之出線,應有耐燃保護。25.外置型引導燈具使用螢光燈時,其緊急電源回路應有保險絲等保護裝置。26.依用途區分及種類如表1規定:表1 引導燈具區分依用途區分按照大小分類標示面數緊急電源區分附加功能標示面之縱向尺度分級標示面光度(cd)標示面長邊與短邊比出口標示燈A級A50以上1:15:1單面23或以上型式內置型外置型減光消燈閃滅
12、音聲引導複合顯示400mm以上B級BH20以上200mm以上400mm未滿BL10以上C級C1.5以上100mm以上200mm未滿避難方向指示燈(非地面嵌入型)A級A60以上減光消燈複合顯示400mm以上B級BH25以上200mm以上400mm未滿BL13以上C級C5以上100mm以上200mm未滿避難方向指示燈(地面嵌入型)B級BH25以上2:13:1單面200mm以上400mm未滿BL13以上C級C5以上130mm以上200mm未滿備註:1.標示面光度:係指常用電源點燈時其標示面平均亮度(cd/m2)乘以標示面面積(m2)所得之值(單位cd)。2.附有箭頭之出口標示燈僅限於A級、B級。3.
13、作為避難方向指示燈使用之C級,其長邊長度應在130mm以上。(二)性能1.燈具表面文字、圖形及顏色等,於該燈點亮時,應能正確辨認。2.平均亮度:燈具標示面之平均亮度、光度(包括單面及雙面)應符合表1、表2規定。具有調光性能之器具,則測定其必須作調光之各階段的平均亮度。3.對電氣充分絕緣。表2 標示面之平均亮度種 類平均亮度(cd/m2)常用電源緊急電源出口標示燈150以上100以上400未滿避難方向指示燈150以上100以上400未滿四、材質(一) 外殼應使用金屬或耐燃材料構成,各部分之構件應符合表4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表3 構件材料一覽表零件名稱材 料蓄電池鎳鎘蓄電池CNS 6036圓筒
14、密閉型鎳鎘蓄電池鉛蓄電池CNS 6034可攜式鉛蓄電池安定器螢光管用CNS 927螢光管用安定器CNS 13755螢光管用交流電子式安定器控制裝置CNS 14816-1低電壓開關裝置及控制裝置-第1部:通則(二)變頻器於緊急電源供電時,須穩定點亮燈具;所用半導體須為耐久型。(三)標示面等透光性燈罩材料應為耐久性玻璃或合成樹脂,與燈具組合時須能確保光特性,且不可有內藏零件之陰影等。五、點燈試驗 燈具附有起動器者,應在15秒以內點燈,無起動器之瞬時型者應即瞬間點燈。六、絕緣電阻試驗使用直流500V高阻計,測量帶電部分與不帶電金屬間之絕緣電阻,均應為5 M以上。七、充電試驗內置型引導燈具其蓄電池電壓
15、降達額定電壓20以內時,應能自動充電。外置型引導燈具免施此試驗。八、耐電壓試驗 (一)於壹、六之測試端,燈具電源電壓為未滿150V者,施加交流電壓1000V,燈具電源電壓為150V以上者,施加交流電壓1500V,應能承受1分鐘無異狀。試驗時應將蓄電池卸下再進行試驗。回路電壓其交流電壓在30V以下、直流電壓在45V以下者免測試。 (二)外置型引導燈具其緊急用電源回路之對地電壓及線間電壓在45V以上者,其緊急用電源回路也應實施耐電壓試驗。九、充放電試驗 (一)內置型引導燈具蓄電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1.鉛酸電池:本試驗應於常溫下,按下列規定依序進行,試驗中電池外觀不可有膨脹、漏液等異常現象。(1)依
16、照燈具標稱之充電時間充電之。(2)全額負載放電1.5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少於額定電壓之87.5%。(3)再充電24小時。(4)全額負載放電1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少於額定電壓之87.5%。(5)再充電24小時。(6)全額負載放電24小時。(7)再充電24小時。(8)全額負載放電1.5小時後,電池端電壓不得少於額定電壓之87.5%。2.鎳鎘或鎳氫電池:(1)燈具應依其標稱之充電時間進行充電,充足後其充電電流不得低於電池標稱容量之1/30或高於1/10C。(2)放電標準:將充足電之燈具,連續放電1.5小時後,電池之端電壓不得少於標稱電壓之87.5%,且測此電壓時放電作業不得停止。(二)外置型引導
17、燈具使用之蓄電池設備,為內政部認可之產品,免施本項試驗。十、熾熱線試驗()熾熱線試驗係應用在完成品或組件實施耐燃試驗時。(二)引用標準:1.CNS 14545-4火災危險性試驗第2部:試驗方法第1章 / 第0單元:熾熱線試驗方法通則2.CNS 14545-5火災危險性試驗第2部:試驗方法第1章 / 第1單元:完成品之熾熱線試驗及指引(三)試驗說明:1.試驗裝置如CNS 14545-4之規定。2.熾熱線試驗不適用於直線表面尺度小於20 mm之組件者,可參考其他方法(例如:針焰試驗)。3.試驗前處理:將試驗品或薄層置於溫度15至35間,相對溼度在45%至75%間之1大氣壓中24小時。4.試驗程序及
18、警告注意:參照CNS 14545-4中第9.1節至第9.4節之規定。5.試驗溫度:(1)對非金屬材料組件如外殼、標示面及照射面所用絕緣材料施測,試驗溫度為55010。(2)支撐承載電流超過0.2A之連接點的絕緣材料組件,試驗溫度為75010;對其他連接點,試驗溫度為65010。施加之持續時間()為301秒。(四)觀察及量測:熾熱線施加期間及往後之30秒期間,試樣、試樣周圍之零件及其位於試驗品下之薄層應注意觀察,並紀錄下列事項:1.自尖端施加開始至試驗品或放置於其下之薄層起火之時間()。2.自尖端施加開始至火焰熄滅或施加期間之後,所持續之時間()。3.目視著火開始大約1秒後,觀察及量測有無產生聚
19、合最大高度接近5mm之火焰;火焰高度之量測係於微弱光線中觀察,當施加到試驗品上可看見到火焰之頂端與熾熱線上邊緣之垂直距離。4.尖端穿透或試驗樣品變形程度。5.使用白松木板者,應記錄白松木板之任何燒焦情形。(五)結果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合格:1.試驗品無產生火焰或熾熱者。2.試驗品之周圍及其下方之薄層之火焰或熾熱,在熾熱線移除後30秒內熄滅者,即+30秒,且周圍之零件及其下方之薄層無繼續燃燒。使用包裝棉紙層時,包裝棉紙應無著火。十、平均亮度試驗()使用CNS 5119照度計中AA級者照度計測試平均亮度。(二)測試環境:測試時環境之照度在0.05 lux以下之暗房。(三)測試面:整個標示面。
20、(四)測試步驟:標示板與受光器之距離為標示面長邊之4倍以上,量測其平均照度,平均亮度計算式如下:平均亮度 其中 :角度之平均亮度(單位:cd/m2):基準光束/試驗使用燈管之全光束(一般趨近於1):角度之平均照度測定值(單位:lx)S:標示面板量測點與照度計間之距離(單位:m)A:標示面之面積(單位:m2):照度計與標示面量測點法線方向之角度(單位:)基準光束:標準燈管之全光束(單位:流明lm)(五)測試時間:常用電源之測試於試驗品施以額定電源並使燈管經枯化點燈100小時後測試。(六)緊急電源試驗,於執行常用電源之測試後,再依產品標示額定充電時間完成後即予斷電,並於斷電後45分鐘即實施試驗,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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