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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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治市办201010号 关于做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各区依法治区办、区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条例是全国首个会计地方立法,与全市5万多会计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既是会计人员应当共同遵守的“公约”,也是会计人员依法办事的“护盾”。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会计行业秩序,保障会计
2、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厦门会计管理行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2.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工作之中,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口号、LED显示屏、网络、简报等多种载体,对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
3、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内容附后)。三月份要在全市上下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3.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情况形成简报,于4月30日前报送依法治市办。联系人:陈雅华,电话:5289087。附件: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宣传内容依法治市办 市财政局 市司法局二一年三月二日主题词:普法 会计人员条例 学习宣传 通知厦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印发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宣传内容一、宣传口号:1、崇尚会计诚信,坚持依法理财。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2、贯彻实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规范会计行业秩序,维护会计人员权益。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知
4、识问答:1、为什么要制定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需要,建立一种严谨、科学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从立法层面根本性解决我市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的具体问题,加强会计人员约束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我市制订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2、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什么时候颁布?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于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09年12月3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号公告公布。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自20
5、10年3月日起施行。4、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颁布实施有何意义?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会计行业秩序,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厦门会计管理行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5、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6、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的会计人员范畴?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7、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
6、的会计人员层次有哪些?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的会计人员包括三个层次:(1)总会计师、财务总监;(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3)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8、从事哪些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除了国家规定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厦门市会计人员
7、条例还规定,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9、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要求是什么?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0、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有何报备规定?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11、对会计人员兼职有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
8、单位书面同意。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12、什么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13、单位委托代理记账如何报备?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14、个人能否承接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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