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活动罪特征及辩护指南培训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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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特征、认定、立案追诉、量刑处罚及辩护指南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本罪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新增加的罪名,属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本罪的四个方面的特征,即犯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犯罪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主观
2、特征(主观动机)、犯罪主体特征(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客观特征(行为模式)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1)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
3、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2)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3)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所谓“层级”,系指组织者、领导者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之间的上下线关系层次,而非组织者、领导者在传销组织中的身份等级。对传销组织内部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以及对组织者、领导者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人数和层级数的计算,包括组织者、领导者本人及其本层级在内。关于“骗取财物”的认定
4、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三条,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采取编造、歪曲国家政策,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或者其他欺诈手段,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费用中非法获利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客体特征(侵害的社会关系)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观特征
5、(主观动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谋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是被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但为达到非法谋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哪些人会成为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追究的主要是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对一般参加者,没有起到组织领导作用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谓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一九
6、九九十四号)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因此,对专门从事传销活动的公司、企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其组织者、领导者及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一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
7、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等相关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量刑和处罚标准如下: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8、处罚金。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3)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如何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罪与非罪: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
9、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一定要严格掌握本罪的构成要件,重点把握以下几点:(1)违反国家规定;(2)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行传销之实,即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组成层级;(3)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4)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
10、乱市场秩序、骗取他人钱财,应予打击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带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即可;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直销的区别在处理传销犯罪时,应注意严格界定传销与直销的界限。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从事直销的企业,应当经审批程序,获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才可从事直销获得。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者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提出申请前连续5年没有重
11、大违法经营记录;外国投资者还应当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外从事直销活动的经验;(2)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3)在指定银行足额缴纳了保证金;(四)建立了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可见,直销与传销有本质的不同:(1)直销企业经依法申请和审批,获得直销经营许可证;传销则没有合法资质。(2)直销的经营模式为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并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不以发展层级为取得收益的手段;传销则不以推销产品为目的,而是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
12、利依据。(3)直销为直接向消费者提供销售,不会引诱、胁迫他人购买即发展下线;而传销则会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另外,还要注意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犯罪。但对于违反直销管理条例同时又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区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13、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14、的行为。二者均属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均存在未经许可而经营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司法实践中,组织、领导传销罪与非法经营罪可能会发生竞合,二者主要区别如下:(1)客观特征不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客观特征是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属行为犯;非法经营罪的客观特征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
15、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属情节犯。(2)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和市场经济秩序;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秩序。(3)犯罪主体不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犯罪主体是传销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而且只能由自然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可以由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4)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和故意,即明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而积极组织和领导;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四)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16、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一条的规定:1、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2、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3、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
17、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五)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
18、键作用的人员。(6)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六)关于“团队计酬”行为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五条的规定:1、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2、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
19、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七)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六条的规定: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同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集资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
20、罚。六、资深律师如何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有效的辩护了解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概念、特征、行为手段、追诉标准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联系与区别之后,在诉讼实务中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有效的辩护。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也不构成其他犯罪,应进行无罪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客观上确实实施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可能构成其他罪名较轻或处罚较轻的犯罪,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于处罚的情节,则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罪轻辩护或轻罪辩护,最大程度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可以从
21、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一)根据传销组织规模作无罪或罪轻辩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一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一定要严格掌握对参与人数和层级的界定,如果参与人数和层级没有达到上述标准,则不构成本罪。同时,参与人员数量的规模和层级的多少,对于量刑也具有一定影响,具体应根据层级和参与人员的多少进行罪轻辩护。(二)根据
22、情节严重程度作无罪或罪轻辩护虽然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行为犯,并不以造成一定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仍要查明是否造成一定后果及严重程度。如果虽然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据此进行无罪辩护。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组织策划传销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
23、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第三条的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发现的传销和变相传销苗头,线索或接到的举报,应及时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认定、查处。对发现以“招聘”、“加盟”等欺骗手段将他人骗往异地,并诱导、协迫其从事传销、变相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涉
24、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该当事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全面调查,如发现当事人有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应及时予以查处或通知行为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三)根据行为人的身份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传销活动的组织和和领导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以本罪进行定罪处罚。由于本罪的参与人员往往较多,会达到数百人、数千人甚至上万人。因此,处理本类案件时,一定要注意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身份及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认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避免使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或者使所起作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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