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法律讲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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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12月1日浙江外服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5华为“辞职门”事件始末19劳资新政:华为的门,中国的坎23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专访劳动法专家常凯28邱小平:把职工工龄“归零”是误读了劳动合同法30“华为”案引发的两大问题与解答3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介绍32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33全国总工会:调查发现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35劳动合同法简明案例分析37携手沪杭权威律师机构,浙江外服提供专业HR法务服务40 12月1日浙江外服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姚钟炎律师
2、讲解“新劳动合同法精要与人力资源管理应对策略”2007年12月1日,浙江外服在杭州西湖金座大酒店举办了“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仅一个月之际,浙江外服HR法苑首席法律顾问姚钟炎律师主讲本次课程,姚钟炎律师担任多家大学MBA公司法课程兼职教授和知名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其负责的律师团队在非诉讼业务领域首创以事先防范及过程控制为主的法律服务理念和建构公司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法律服务模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他在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及有关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条款,在用工模式设计、劳
3、动力派遣、招聘管理、绩效管理、薪酬管理、劳动纪律、留人方案、保密制度及相关协议、改制并购、劳动争议处理等十大环节,为企业提供最具专业权威的实务操作技巧与应对方案。课程经浙江外服法律服务团队构思设计,着重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有效地帮助HR了解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精神,准确把握新法下的HR操作实务技巧,充分利用新法施行的契机,提升HR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有效控制用工风险。课程结束后,由曾多年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浙江外服HR法苑高级法律顾问刘艳芳律师与学员互动,详细解答了学员提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班工资分配等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疑难问题。本次讲座学员反响热烈,
4、前期准备的60 个座位,由于各企业的踊跃报名而不得不增至110个,在讲座结束后,各企业学员纷纷表示效果很好,收益很大,并对浙江外服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予以高度认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成平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
5、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 求职与就业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
6、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第三章招用人员 第九条
7、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
8、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
9、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
10、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
11、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台港澳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内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12、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 (二)代理招聘服务; (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 (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
13、 (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 (二)帮
14、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 (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 (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 (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 (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 (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
15、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
16、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
17、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
18、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内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
19、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第五章就业援助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
20、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 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制度,通过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提供就业岗位信息、组织技能培训等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在公益性岗位上安
21、置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第四十三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零就业家庭即时岗位援助制度,通过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各类就业岗位等措施,及时向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第六章职业中介服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鼓励其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其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本规定所称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
22、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政府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第四十六条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职业中介许可证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十八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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