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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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解读目 录第一篇 总则解读1第一讲 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1一、总则规定解读1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范围1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范围2第二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3一、了解业务环境和承接条件的规定3二、业务环境具体内容的说明4三、承接条件内容的说明4第三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鉴证对象6一、鉴证对象和鉴证对象信息的规定6二、汇算清缴鉴证对象内容的含义6三、财产损失鉴证对象内容的含义7四、汇算清缴鉴证对象信息的含义8五、财产损失鉴证对象信息的分类8第四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的评价标准9一、鉴证评价标准的
2、规定9二、鉴证评价标准的分类9三、运用标准特征对鉴证标准的适用性进行评价11四、法定鉴证标准与其他鉴证标准的选择次序13第五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的证据13一、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证据的规定13二、职业怀疑态度13三、所得税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证据14四、重要性原则和法定性原则16五、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17六、汇算清缴证据的获取18七、财产损失证据的获取18八、执行鉴证业务的程序选择18九、收集、评价鉴证证据20第六讲 鉴证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20一、鉴证工作记录21二、编制鉴证工作底稿21三、复核汇算清缴鉴证工作底稿21四、复核财产损失鉴证工作底稿22第七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
3、鉴证报告23一、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对鉴证报告的规定23二、出具鉴证报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24第二篇 财产损失鉴证实务25第八讲 货币资产损失鉴证实务25一、现金损失的鉴证25二、坏账损失的审核26第九讲 实物资产损失鉴证实务28一、存货损失的审核28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29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32第十讲 无形资产损失鉴证实务32一、损失业务准则对无形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32二、无形资产损失鉴证的程序选择33三、计算无形资产确认损失金额应关注接受投资的计假差异33第十一讲 投资损失鉴证实务34一、损失业务准则对投资资产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34三、投资损失会计与税务处理方法
4、不同35四、计算投资损失应注意投资减值准备35第十二讲 其他资产损失鉴证实务35一、资产评估损失的审核35二、搬迁、征用资产损失的审核36三、担保资产损失的审核37四、抵押资产损失的审核37五、出售住房损失的审核38第十三讲 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实务38一、损失业务准则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业务的规定38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鉴证的程序选择40三、应注意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40四、呆账损失的申报期限及需报送的资料40第三篇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实务41第十四讲 收入鉴证实务41一、收入审核的基本方法41二、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核42三、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核46四、补贴收入的审核47五、视同销
5、售收入的审核48六、投资收益的审核49七、营业外收入的审核56八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的审核57第十五讲 成本费用鉴证实务59一、成本费用审核的基本方法59二、主营业务成本的审核62三、其他业务支出的审核65四、视同销售成本的审核65五、营业外支出的审核66六、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的审核67七、期间费用的审核68第十六讲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鉴证实务70一、资产70二、负债72三、所有者权益72第十七讲 纳税调整与应税所得计算鉴证实务72一、纳税调整增加项目72二、纳税调整减少项目77三、弥补亏损78四、免税所得和减免项目81五、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82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
6、得税83七、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84八、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84第十八讲 应纳所得税额计算鉴证实务85一、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85二、所得税额计算8694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解读 郭洪荣 许云雄2 第一篇 总则解读2.1 第一讲 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2.1.1 一、总则规定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在2007年2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10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国税发20079号)(以下简称“损失业务准则”)。从这两个准则的内容上来看,主要有三部分,
7、一是执业原则,二是鉴证方法,三是鉴证实务。由于涉税鉴证业务的基本准则还没有发布,这个准则在执业原则方面写进了应属于基本准则规定的一些内容,这些内容在下一步的修订当中会作出调整。在鉴证实务部分,对鉴证记录没有提出明确的要求,这些内容属于今后制定基本准则应考虑的范围。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等两个准则的总则部分都有(一)至(八)条,而且内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只是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与财产损失两个名词的替代。因此,我们在解读两个准则时,以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总则条款为例,讲解有关内容。(一)、(二)条讲的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目的和范围。具体规定是:“(一)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
8、务(以下简称所得税汇算鉴证),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二)所得税汇算鉴证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信任程度的一种业务。”这项规定讲了三个问题,一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法律依据,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规定”;二是制定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三是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适用范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2.1.2 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范围(一)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于内
9、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根据汇算清缴业务准则(一)的规定,本准则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制定的,且汇算清缴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因此,本准则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如果接受委托,执行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的执业要求开展工作,但是评价标准和证据评价的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二)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纳税
10、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由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计税方法不同,核定征收企业不存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问题,在计算上也不涉及税前扣除这个概念。可以说,税前扣除项目的概念属于查账征收企业的专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
11、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三)汇算清缴业务准则适用于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汇算清缴业务准则中总则(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概念的规定,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应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专营业务,二是属于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规定,对没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不能从事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
12、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2.1.3 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范围(一)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内资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依据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
13、00480号文件规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已取消审批。因此,损失业务准则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内资企业的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如果外资企业或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对有关的财产损失进行鉴证,也可参照本损失业务准则执行业务。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内容如下: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做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
14、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我局2000年3月13日颁布的国税发200046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二)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财产损失鉴证业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两类,一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二是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查账征收的所有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由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征收企业计税方法不同,核定征收企业不存在税前扣除项目审批问题,在计算上也不涉及税前扣除这个概念。可以说,税前扣除项目的概念属于查
15、账征收企业的专有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中规定:“第二条、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准予扣除项目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三)损失业务准则适用于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损失业务准则中总则(二)关于财产损失鉴证概念的规定,有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应是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的专营业务,二是属于涉税鉴证业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文件规定,对没有涉税鉴证资格的中介机构不能从事财
16、产损失鉴证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鉴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地方税务局税务学会属学术研究团体,不具备从事涉税鉴证业务的执业资质;内蒙古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不得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因此,对上述两家合作从事涉税
17、鉴证业务的做法应予以纠正。”2.2 第二讲 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汇算清缴和财产损失鉴证业务的准备工作要求,一是了解业务环境,二是承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下面就这两个问题做一下介绍。2.2.1 一、了解业务环境和承接条件的规定在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总则(三)中,对了解业务环境问题作出了规定。我们以汇算清缴业务准则的总则条款为例,讲解有关内容。具体内容是“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初步了解业务环境。业务环境包括:业务约定事项、鉴证对象特征、使用的标准,预期使用者的需求、责任方及其环境的相关特征,以及可能对鉴证业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交易、条件和惯例等其他事项。”
18、在汇算清缴业务准则总则的(四)中对汇算清缴鉴证承接条件作出了规定,具体内容是“承接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项目;2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3税务师事务所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并出具书面鉴证报告;4与委托人协商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见附件1)。” 2.2.2 二、业务环境具体内容的说明在接受委托前,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汇算清缴业务准则和损失业务准则的要求,初步了解鉴证业务的下列业务环境:(一)鉴证业务约定书,应将鉴证年度、鉴证事项、评价标准、证据要求等内容作为特殊事项,作出专项约定;
19、(二)注册税务师承接鉴证业务,应了解鉴证对象的特征,如:时限、核准或备案程序、形成的原因等内容。(三)注册税务师执行鉴证业务,应充分了解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财产损失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如:申报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证据等内容。(四)注册税务师实施鉴证业务、发表鉴证结论,应以现行有效的有关税收法规,为审核鉴证的主要评价标准。(五)注册税务师出具鉴证报告,应以依法进行纳税申报为主要目的,被鉴证单位和主管税务机关是报告的预期使用者。2.2.3 三、承接条件内容的说明(一)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项目。 “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财产损失)鉴证项目”,这个条件有两层含义,一是属于法定的汇算清缴
20、(财产损失)事项,二是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必须办理的汇算清缴(财产损失)事项。所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20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汇算清缴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所谓法定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21、规定的一般企业的财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的金融企业呆帐损失,和国税发200139号文件规定停止实物分房后的住房损失。法定期限内允许扣除的财产损失事项,是指纳税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确认、计量和申请报批的财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这项规定主要有四个内容,一是财产主体规定,允许扣除的是“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不属于本企业的财产损失不得税前扣除;二是时限规定,必须在损失发生当年申
22、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三是处罚规定,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四是审批程序规定,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并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二)税务师事务所符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等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这个条件讲的是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当中,应遵守的几个重要的职业道德规范。实际操作当中,注册税务师还应注意遵守客观原则、公正原则、不承办不能胜任的业务、对客户责任、对同行责任和职业形象责任等职业道德规范。下面将有关内容介绍如下:1独立性。独立原则的要求有两层含义,即实质上的独立与形式上的独立。所谓实质上的独立,又称精神上的独立,是指注册税务师在鉴证过程中应当不受
23、任何个人或外界因素的约束、影响和干扰,保持独立的精神态度和意志。注册税务师只有保持实质上的独立,才能够以客观、公正的心态发表意见。所谓形式上的独立,又称面貌上的独立,是针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税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客户的身份,注册税务师同客户之间不应存在直接或一些重大的间接财务利益关系。因此,在他人看来注册税务师是独立的。如果注册税务师连形式上的独立性都不具备,就无法让人相信他们具有实质上的独立。可见,形式上做到独立是保证实质独立的前提。由于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意见是外界人士决策的依据,因此,独立原则强调注册税务师除了保持实质上的独立外,还必须在外界人士面前呈现出形式上的独立,只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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