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武汉大学)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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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模块1 建设法规概论项目一 建设法规概述项目二 建设法律关系复习思考题,模块2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项目一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项目二 建设工程报建制度项目三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项目四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3 建筑许可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项目二 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项目三 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4 建设工程承发包与招投标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项目二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概述项目三 招标项目四 投标项目五 开标、评标和定标项目六 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模块5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合同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合
2、同的订立项目三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项目四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项目五 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与终止项目六 建设工程合同的违约责任项目七 建设工程合同的索赔项目八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复习思考题,模块6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律制度项目一 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项目三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7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项目三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习思考题,模块8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基本制度项目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三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度项目四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质量保修制度
3、,复习思考题,模块9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概述项目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项目三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项目四 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复习思考题,模块10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法律制度项目一 环境保护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项目二 消防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项目三 节约能源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项目四 档案法规中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内容 复习思考题,模块11 市政公用事业法律制度项目一 市政工程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二 城市公用事业管理法律制度项目三 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法律制度项目四 城市园林绿化法律制度复习思考题,模块12 房地产法律制
4、度项目一 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项目二 房地产交易制度项目三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项目四 物业管理制度复习思考题,模 块 1,建设法规概论,一、建设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建设法规的概念 建设法规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相互之间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建设活动,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活动及装饰、装修活动。它体现了国家对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和房地产开发等各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针和基本原则。,项目一 建设法规概述,1.建设活动中的行
5、政管理关系2.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3.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二)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二、建设法规的特征,(一)行政强制性1.授权 2.命令 3.禁止4.许可 5.免除 6.确认7.计划 8.撤销(二)经济性(三)技术性,三、建设法规的表现形式与效力,(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规章(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七)技术法规(八)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四、建设法规的作用,(一)规范指导建设行为1.有些建设行为必须做2.有些建设行为禁止做3.授权某些建设行为(二)保护合法建设行为(三)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一、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
6、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各种社会关系,当某一社会关系为法律规范所调整并在这一关系的参与者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即构成法律关系。,项目二 建设法律关系,二、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建设法律关系主体1.法人2.公民个人3.其他经济组织(二)建设法律关系客体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三)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 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建设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内容要由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着建设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联结主体的纽
7、带。,三、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 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某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此时,受建设法规调整的建设法律关系即告产生。,(二)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1.主体变更2.客体变更3.内容变更(三)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1.自然消灭2.协议消灭3.违约消灭,(四)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1.建设法律事实的概念 建设法律事实是指建设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建筑法律事实的类型(1)事件。(2)行为。,复习思考题
8、,1.什么是建设法规?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建设法规有哪些表现形式?它有什么作用?3.什么是建设法律关系?简述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4.简述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模 块 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制度,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从项目的投资意向和投资机会选择、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整个建设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建设活动中有些工作内容是前后衔接的,有些是互相交叉的,有些则是同步进行的,所有这些工作都必须纳入统一的轨道,遵照统一的步调和次序来进行,才能有条不紊,按预定计划完成建设任务,取得使用效益。工程项
9、目建设程序是工程建设过程客观规律的反映,是工程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项目一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二、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建设的立项决策阶段1.产生投资意向2.投资机会分析3.编写项目建议书4.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5.审批投资项目并立项,(二)工程项目建设准备阶段1.项目规划2.取得土地使用权3.工程报建4.工程发包与承包,(三)工程项目建设实施阶段1.工程勘察与设计2.进行施工准备3.工程正式施工4.进行生产准备,(四)工程项目建设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1.工程竣工验收2.工程交付使用及工程结算3.工程质量保修,(五)工程建设项目的后评价阶段 项目后评价是
10、指对已经完成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目活动的检查总结,确定项目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目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通过分析评价从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未来新项目的决策和提高完善投资决策管理水平提出建议,为后评价项目实施运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项目二 建设工程报建制度,一、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和时间(一)报建的范围 所有的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报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技改等建设项目,统称为工程建设项目。凡在我国境内投
11、资兴建的项目,包括外国独资、合资、合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管理。,(二)报建的时间 报建的时间是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设工程发包前。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机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报建时要交验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包括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批准的建设用地等其他文件。,二、建设工程报建的内容和程序,(一)报建的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的主要内容有: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二)报建程序1.建设单位到有管辖权
12、的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2.按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的内容及要求认真填写。3.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报送已填好的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并按照要求进行招标准备。4.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对报建的文件、资料进行认真核验,审查合格后,发给工程发包许可证。,项目三 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一、城乡规划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一)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又称为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制定城乡规划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条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
13、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这里所说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这里所说的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二)适用范围,二、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和依据,(一)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 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
14、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5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三、城乡规划的制定,(一)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二
15、)城市规划和镇规划的制定1.城市和镇的总体规划(1)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部门。(2)总体规划的内容、期限。2.城市和镇的详细规划 城市和镇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详细规划。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沦同意。,四、城乡规划的实施,(一)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1.城乡建设和发展2.新城区开发建设与旧城区改建3.近期建设
16、规划,(二)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1.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违反城乡规划法的法律责任,3.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
17、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4)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5)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
18、的意见的;(6)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二)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法律责任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
19、、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三)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20、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2.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3.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4.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
21、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5.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项目四 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一、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一)土地公有制(二)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耕地(三)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四)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二、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于耕地短缺的我国来说,会严重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与我国切实保护耕地的国
22、策不符,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三、土地征收制度,(一)土地征收的审批1.征收下列土地由国务院审批:(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2.征收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备案。3.农用地征收的情形比较复杂,应当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不能征收。,(二)土地征收的实施(三)土地征收的补偿1.土地补偿费2.安置补助费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劳动力的安置,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制度,(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1.土地使用权划拨的含义(1)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形式,一
23、种是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使用者使用,另一种是附条件的使用,在土地使用者缴纳土地补偿、安置费用后,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2)经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3)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1.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
24、用权出让金的行为。,2.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年限3.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1)拍卖。(2)招标。(3)协议。(4)挂牌交易。,(三)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3.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4.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5.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其中因上述1、2种情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五、乡(镇)村建设用地制度,(一)乡(镇)村建设用地的控制原则(二)乡(镇
25、)村建设用地的审批(三)乡(镇)村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六、临时建设用地制度,1.临时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2.临时建设用地的限制,七、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一)非法交易土地的法律责任(二)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三)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复习思考题,1.什么是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我国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可分为哪几个阶段?2.简述建设工程报建的范围、时间。3.简述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制度。4.简述我国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5.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划拨?简述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6.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出让最高年限是如何规定的?,模 块 3,建筑许可法律制度,项目一 建筑工程施工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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