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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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22.08.28生效日期:2022.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皖财农202293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农2022939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推进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制定了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2022年8月28日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落实中
2、央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加强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的意见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统筹市县2%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资金(以下称省级统筹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规定,在落实中央财政按现行规定统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30%政策及省财政按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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