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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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工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交通运输厅)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公路项目(以下简称PPP项目)全寿命周期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交办财审(2017)173号)、关于加快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厅作为项目实施机构,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2、组织实施的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项目。第三条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统一领导、各尽其责。交通运输厅成立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项目实施机构、行业监管协调等工作职责,组织相关单位(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开展PPP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二)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相关单位(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PPP项目合同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PPP项目监督管理工作。(三)机制创新、全程覆盖。相关单位(部门)应结合项目特点,建立健全贯穿PPP项目全寿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工作机制,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第四条政府采
3、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PPP项目,政府可委托政府出资人代表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资金使用、公路养护及运营的相关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第五条PPP项目应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及时组织前期咨询报告的论证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依法、依规办理各项前期工作审批手续。第六条交通运输厅全面领导PPP项目前期工作。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在交通运输厅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以下工作:(-)组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所需用地预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手续,协助交通运输厅综合规划处报送审批或核准申请。
4、(二)组织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论证及审查工作,协助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申报PPP项目实施方案,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三)组织初步设计及设计技术咨询单位的招标、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查工作,协助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报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四)在项目公司未登记注册前,申办各项前期工作审批手续,及时在全国PPP项目综合信息平台上录入项目准备、采购阶段的相关信息。督促社会资本、项目公司等单位及时录入并更新项目执行阶段信息。第七条PPP项目前期咨询单位应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保证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实施方案等
5、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和追溯制。对进入交通量稳定阶段实际交通流量与预测交通流量偏差20%以上的项目,由交通运输厅组织评估,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重大损失的,按照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八条交通运输厅在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完成专家预审查后,可适时组织开展项目推介,介绍项目情况、了解潜在社会资本方财务实力、投融资能力、投资意向和条件等信息,进一步评估项目开展PPP模式的可行性,设计PPP模式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社会资本采购及项目公司组建管理第九条实施方案获批后,交通运输厅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社会资本。采购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组织开展,社
6、会资本采购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应严格遵循已批复的实施方案,经交通运输厅PPP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发布。第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开展合同谈判、签署谈判备忘录、签订投资协议及PPP项目合同等工作。第十一条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公司组建,依法在相关部门办理项目法人备案登记手续,及时在宁夏政务服务平台注册法人账号,按规定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建设。第十二条项目公司的组建须符合以下要求:(-)项目公司的设立遵循“一项目一公司原则,即一个项目公司负责履行一个PPP项目法人职责。(二)项目公司在组建时,应统筹项目建设及
7、运营期的工作职责,在内部机构设立、职责划分、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方面,充分考虑建设及运营期的项目管理工作需要,确保项目公司主要部门人员队伍稳定,保障建设期转入运营期后工作责任衔接到位。(三)项目公司章程、出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主要管理人员应符合项目合同约定,并按合同要求报自治区公路水路发展中心备案。(四)项目公司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要求。已备案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在PPP项目合作期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应事先征得交通运输
8、厅同意,并重新履行备案手续。第十三条项目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后,应承继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展的各项前期工作,继续履行已签订前期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第十四条项目公司应依法建立健全计划、技术、财务、质量、安全、物资材料、从业人员、设备设施等内部运行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项目法人职责,完成项目建设、运营及养护任务。第四章资金监管第十五条对使用中央车购税等专项资金的PPP项目,严格按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1)50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交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交办发(2021)27号)相关规定,强化项目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六条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负责PPP项目的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9、,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依照PPP项目合同及资金监管协议的要求对项目公司投融资、资本金、建设期资金使用、运营期经营状况等进行监管。(二)依照PPP项目合同的要求收取、管理、退还投资人履约担保和项目公司建设期、运营期及移交期的履约担保。(三)按规定拨付政府提供的资金,包括运营期补贴资金及其他补助资金等,并对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监管。第十七条社会资本负责其项目资本金出资部分的筹措出资,项目资本金在建设期内不得抽回、侵占和挪用。项目资本金及其余建设资金应按计划分期足额到位,社会资本及项目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筹措不力、建设资金链中断等。第十八条项目公司应在每年3月之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资金
10、到位计划,按照合同约定,报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审查同意后执行。项目公司应按照年度资金到位计划,保证各项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第十九条项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定期向交通运输厅财务审计处报备以下资料:每期资本金到位后的15日内报送有关财务凭证;每季度末报送融资方案、投资计划、资金拨付、账面资金等;每年6月前报送审计后的财务报表等。第二十条项目公司应与交通运输厅及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书,严格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第二十T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股权变更、股权转让、质押担保、经营权变更、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项决策,均应按照合同约定上报交通运
11、输厅批准。第五章项目建设期监管第一节从业单位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公司应依法、依规选定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从业单位,加强从业单位管理,要求从业单位按照相关规定选配与项目规模、难度相适应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及履约能力的人员进场履约。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相关采购程序,并按照合同约定,彳各有关资料报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三条将设计或施工作为社会资本招标合作条件的,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具备相应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的,可在其资质范围内自行承担施工图勘察设计或施工彳王务,项目公司应与社会资本(或联合体中的某成员)签订承包合同。下属子公司若不具备PPP项目投资人股东身份,则项目公
12、司不能与其签订勘察设计或施工合同。第二十四条社会资本招标含施工图勘察设计的,由项目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勘察设计合同,并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完成勘察设计工作,并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五条社会资本(或联合体中的某成员)如具备相应专业工程施工资格和能力的,可自行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施工;如社会资本(或联合体中的某成员)不具备专业工程的施工资质,在中标后应由项目公司依照法定程序自行招标确定或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合法的分包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21)5号)、宁夏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宁交规发(2020)7号)及PPP项
13、目合同约定,不得违法分包和转包。第二十六条项目公司在施工标段划分时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要科学合理的控制标段规模,避免标段划分过大或过小。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应当在项目施工标段划分前,对项目施工标段划分情况进行审查。第二十七条施工承包合同需在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报送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实行分包的,在依法、依规选定从业单位15日内,将从业单位的选择方式、分包合同、资质证书(如有)、营业执照、主要管理人员证件等相关资料报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第二节设计变更管理第二十八条经过审批的PPP项目设计文件在下列
14、情形下,可以进行变更。(-)设计深度不足导致的设计变更。1 .设计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2 .设计与施工时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二)外部环境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1 .由于国家颁布新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按相关规定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完姜0/2 .由于农田、水利、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等不可预见的外部条件变化;3 .为解决建设环境,方便当地群众生产生活;4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可预见因素。(三)在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的前提下,为提高工程建设综合效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升工程建设品质、提高工效、促进技术进步而进行的变更。(四)有利于改
15、善行车条件、后期维修养护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的。(五)有紧急抢险需求的。第二十九条项目公司应严格审查设计变更的必要性、真实性。设计变更的提出理由必须充分,并且要明确设计变更的提出单位。以下几种情形不得提出设计变更。(-)不得以降低建设标准、牺牲工程质量、增加安全风险、降低工程耐久性、破坏环境等方式进行设计变更。(二)不得采取肢解设计变更的方式降低变更等级规避审批。(三)不得通过片面追求降!氐造价等方式进行设计变更。对于不允许设计变更的情形,可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第三十条设计变更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变更,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公司自行组织审查后实
16、施,较大设计变更由交通运输厅审批,重大设计变更由原设计审批部门进行审批。第三十一条项目公司负责设计变更的具体管理和实施,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每半年将设计变更台账报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备案。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项目公司应认定设计变更责任。对于因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自身失误造成的设计变更,项目公司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向交通运输厅建设与管理处报送信用评价信息,交通运输厅将视情节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设计变更应坚持先批准、后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程序。除具有抢险性质的变更外,“先实施、后补报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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