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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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付汇业务操作指南一、进口付汇名录登记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到外汇局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一)名录登记所需材料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5.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6.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名录信息发生变更所需材料1.名录变更申请书;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3.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三)名录注销所需材料1.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2.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二、进口付汇登记对于不在名录、分类结果为“C类进口单位”以及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业务,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
3、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一)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办理所需材料1.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二)“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办理所需材料1.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2.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3.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
4、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4.“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三、逐笔报告(一)逐笔报告范围进口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汇日期后30日内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向外汇局逐笔报告。1.不在名录;2.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3.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4.分类结果为“B类进口单位”;5.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6.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二)逐笔报告所需材料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2.
5、进口付汇核查凭证;3.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4.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5.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6.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三)操作流程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1.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逐笔报告(1)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网上逐笔报告】,如下图所示:点击列表上方的【新增】按钮,系
6、统自动生成新报告表,如下图:点击【新增】按钮,分别输入需登记单证的编号,系统自动显示对应的进口付汇信息、进口货物信息、进口项下收汇逐笔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逐笔报告表的填写。勾选【报告表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打印报告表,并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审核手续。报告表在报送前可修改和删除。2.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进口单位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报告手续。(四)注意事项1.进口单位逐笔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进口单位的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2.贸易方式为“不得对外售(付)汇”报关单的报关数据,不得用于逐笔报告。四
7、、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变更(一)办理信息变更范围和所需材料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代理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外汇局办理进口货物信息变更手续:1.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2.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进口;3.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二)注意事项若发现进口单位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进行货物信息变更的或通过货物信息变更逃避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核查的,外汇局将撤销已变更的进口货物信息。 五、现场核查配合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
8、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进口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现场核查相关资料。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将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一)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范围1.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或大于120%,且多付汇或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2.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或大于110%,且多付汇或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3.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4.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二)现场核查方式1.要求
9、被核查单位报告。2.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3.现场调查。4.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三)现场核查流程1.接收并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或持单位介绍信到外汇局柜台领取现场核查通知书。进口单位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现场签收反馈给外汇局。2.根据现场核查方式准备及报送相关材料进口单位需根据外汇局确定的现场核查方式准备相关材料,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1)现场核查方式为“进口单位报告”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外汇局提交由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报告及相关资料。(
10、2)现场核查方式为“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外汇局说明情况;(3)现场核查方式为“现场调查”的,进口单位应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现场调查人员工作。进口单位书面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进口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进出口及收付汇情况、所在行业经营特点、着重说明多付汇、多到货或多收汇等异常情况出现的原因等。(四)现场核查结果查询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外汇局现场核查结果告知书。(五)进口单位主动报告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可在进口付汇或进口货物后,持情况说明附清单,主动向
11、外汇局说明报告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偏离情况,外汇局将根据企业主动报告的资料,撤销对其实施现场核查: 1进口单位采用延远期付汇方式对外付款的; 2进口单位采用海外代付方式对外付款的; 3进口单位部分进口货物报关单属出口抵扣使用或用于资本项下验资询证使用的; 4进口单位属大型成套设备进口或行业特殊性,造成进口付汇与进口到货(收汇)周期较长的; 5进口单位发现错误填报付汇核查单证中最迟装运日期等相关信息的;6.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属于有条件对外售付汇且合同规定无需对外付汇的; 7其他需主动说明报告的业务。(六)系统操作流程案例: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进口付汇金额为740.50万美元,进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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