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部归集业务办理简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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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管理部归集业务办理简介 目 录一、跨年业务2(一)基数核定文件2(二)跨年有关业务时间2(三)申报方式4(四)基数及缴存额的核算方法4(五)上报操作流程6(六)常见问题7(六)年度结息8二、托收登记业务8(一)同城委托收款办理8(二)注意事项9三、数字证书网上业务10四、汇(补)缴业务10(一)人员变更(补缴)办理时限10(二)汇(补)缴提交材料10(三)汇(补)缴办理程序一三(四)注意事项14五、提取业务14【提取范围】14(一)部分提取14(二)销户提取一五【提取付款方式】一五(一)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付款方式一五(二)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的方式一五(三)通过第三方银行账户转付的方式一五
2、【提取材料】一五【I】 部分提取一五【II】 销户提取17【III】 特殊事项提取17【部分(销户)提取的程序】一八【约定提取的程序】19【提取业务书面申请样式】20六、封存和转移业务22(一)封存22(二)转移23(三)材料样式24七、信息变更业务25(一)单位信息变更25(二)个人信息变更27八、信息查询28(一)单位信息28(二)个人信息28九、联名卡办理29十、执法业务30(一)开户方面30(二)执法相关政策依据31十一、不良信息业务31十二、业务办理其他注意事项33 一、跨年业务(一)基数核定文件1、职工工资核定 各缴存单位应按照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和关于计
3、提职工住房公积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227号)文件要求核定职工工资总额。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一五住房公积金年度(20一五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 3、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20一五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上限XXXX元(指: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2014年度北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以下简称为缴存基数上限),【20一五公积金年度缴存上限:2014年度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2】。注:目前有关部门尚未正式公布上述相关工资及公积金上限要求,请随时关注北京公积金官网和管理部公告,若7月1日仍未公布,请各单位
4、暂按2014年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17379元)核定上报。4、住房公积金缴存下限 20一五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一五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下岗、内退等类似情况职工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0一五年北京市基本生活费(1204元)。 (二)跨年有关业务时间 1、住房公积金年度(1)非行政、事业单位: 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2)行政及事业单位 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公积金跨年工作相关申报时间(1)托收业务办理时间为配合跨年清册核定工作的顺利完成,管理部今年6月的公积金汇(补)缴委托收款业务划款时间将做如下
5、调整:原20日与25日托收单位,托收日期调整为一五日;增减员变更及托收补缴业务请提前3个工作日,即9日(含)前完成。 20一五年6月日一二三四五六123456789101112一三14一五1617一八192021222324252627282930到7月份各单位托收汇缴恢复原托收日期。(2)非托收单位办理时间到柜缴款或遇“托收失败”被告知的单位,须尽快以转账支票、现金或汇款等形式在6月25日前完成缴存。(3)跨年清册上报时间为不影响20一五新公积金年度各单位公积金的正常缴存,请各单位于今年7月1日前完成跨年清册的提交上报工作。(三)申报方式1、网上业务系统 有数字证书的单位,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
6、业务系统进行跨年清册申报。 2、住房公积金单位版软件 没有数字证书的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上下载“住房公积金单位版软件(跨年清册版)”进行手工核定。 (四)基数及缴存额的核算方法 1、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相关内容规定: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职工工资基数(即“月平均工资”)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 工资总额按照(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执行)。 无上年月平均工资的,工资基数按照本年已发生月份计算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或新调入单位的职工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计算。 2、企业单位
7、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后除以12计算填报: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按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3、行政事业单位计提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扣除以下项目后除以12计算填报:单位发放的提租补贴; 按住房货币化政策规定需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单位发放给职工的通讯工具补助;过节费;伙食补助。4、住房公积金个人及单位缴存比例均为12%。(缴存基数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除外) 个人缴存额=缴存基数12% 单位缴存额=缴存基数12% 缴存额合计=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 5、所有人员工资基数录入数值都应为“整数”,缴存额计
8、算,结果必须“四舍五入取整到元”。工资基数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结果3479347912%=417347912%=417正确3479347912%=417.48347912%=417.48错误6、缴存基数情况:说明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缴存基数下限(最低工资)17200172012%=206缴存基数大于1720且小于1954基数-1720基数12%个人与单位缴存额相同的最小工资基数1954195412%=234195412%=234缴存基数大于1954且小于【缴存基数上限】基数12%基数12%缴存基数上限XXXXXXXXXX12%XXXXX12%大于【缴存基数上限】XXXXXXXXXX12
9、%XXXXX12%7、缴存额情况核算举例 说明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单位缴存额缴存额合计备注下岗、内退职工基数下限(最低基本生活费)12040144144属于下岗、内退职工的情况,且基数低于1720,需向管理部提交说明 缴存基数下限(最低工资)17200206206在岗职工工资基数低于1720,请按1720来核定。 缴存基数大于1720且小于1954一八0080216296个人与单位缴存额相同的最小工资基数 1954234234468缴存基数大于1954小于【缴存基数上限】50006006001200缴存基数上限大于【缴存基数上限】(五)上报操作流程1、通过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进行基数核定操作步骤:
10、点击【跨年清册】选择【跨年清册申请】双击要修改的人员条目或选择条目后点击【修改】按钮。录入缴存基数项时,如基数低于1954元,需单独手动 修改个人缴存额。配偶姓名之前的各项信息必须填写,否则会出现 错误提示。(灰色字体为不可修改内容)。各项信息录入完毕后点击【保存】按钮,将进入下一职工录入界面。点击【退出】将返回人员列表。所有人员信息核定完毕后,点击【申报确认】上报。 如需打印,请点【打印】。查询申报是否成功及审批是否通过,可在查询功能中看到结果。注:具体参阅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详解,或电话咨询北京公积金客服中心(x12329)、数字证书客服(x585一五511)。2、通过公积金单位版软件进行基
11、数核定没有数字证书单位,可通过“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xbjgjj.govx)下载公积金单位版软件进行基数核定。(公积金单位版软件客服x82023838转0)。操作步骤:进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点击【常用下载】点击“软件下载”列表中的【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版安装盘】下载完毕后,将安装文件压缩包解压缩到电脑本地目录下,点击打开“住房公积金跨年清册版操作说明.doc”,按照说明中安装操作即可。(六)常见问题问题一:为什么我的网上业务系统中跨年清册功能无法使用? 答:如果单位未完成6月份公积金汇缴业务,则跨年清册功能无法使用。 问题二:为什么我登录网上业务系统后无法正常浏览、打印及使
12、用? 答:此类问题多由浏览器设置或IE版本问题引起,请咨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热线12329,或者联系数字认证中心客服585一五511。问题三:如何才能查询跨年清册是否提交成功或是否审批通过? 答:请登录网上业务系统中的查询功能中查看是否有已提交的记录。如显示“已审批(未通过)” 则表示单位申报的跨年清册存在问题,已退回单位,需按规定要求及时改正后重新申报。 问题四:我单位职工本年度工资基数无变化,是否还需申报跨年清册? 答:为保证单位在7月能够正常汇缴,虽本年度职工工资基数不变,但仍需按规定申报。问题五:如果在网上业务查询功能中发现提交的跨年清册未通过,该如何处理? 答:请到网上业务系统中
13、的查询功能中,双击显示“已审批(未通过)”的条目,之后点【取消确认】按钮,弹出“取消确认成功”的提示后可重新申报跨年清册。 问题六:我单位有7月汇缴变更减少人员,跨年清册中该如何核定这些人员的基数与缴存额? 答:7月变更减少人员请在跨年清册中正常核定,待跨年清册审批通过后,在7月汇缴变更中做减员操作。 问题七:我单位在跨年清册核定的过程中发现部分职工的姓名与身份证号有错误,应该如何处理? 答:请在跨年清册审核通过后,到管理部为个人信息有错误的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六)年度结息1.每年6月30日最后一笔业务结束后,管理中心对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跨年计结利息。2.管理中心于每年7月3
14、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二、托收登记业务(一)同城委托收款办理(注:参看同城委托收款办理简要介绍)1、开户单位开户缴费都须与管理部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缴交住房公积金协议(以下简称:托收协议)。托收协议样式2、同银行签订委托付款协议时:(1)“收款人”处需填写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合同号码”处需填写托收协议封面页右上角的11位协议编号;(3)“收款银行”及“收款账号”处需填写同单位委托付款银行同系的银行对应信息;如单位委托付款银行(工行、农行、交行、招行、中行、建行、北京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无对应同系收款银行的,该处须依次填写如下5家委托收款银行信息:交行、招行、
15、中行、建行、北京银行(对应收款方银行详见同城委托收款办理简要介绍中附表标注为“”银行信息);如托收银行委托付款协议中只能登记1家收款行信息的,单位需告知委托付款银行只需核对收款户名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即可款项扣划。(4)单位名称中有括弧“()”的,须告知委托付款银行单位名称括弧“()”用中文全角输入法录入登记。3、同管理部签订托收协议时:(1)托收协议中乙方信息(如“乙方全称”、“单位登记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等各处需客观、准确的对应填写。(2)“乙方缴款账户名称”处填写同单位委托付款银行所对应的托收划款账户的具体信息。(3)“支付系统行号”、“银行交换号”两处信息需单位提
16、前与委托付款银行负责人员核实查备。(二)注意事项单位转出管理部办理单位集体转户时,须先在管理部办理托收业务终止后再做单位集体转户。 三、数字证书网上业务 (一)可办理公积金业务范围单位登记、单位开户;个人开户;跨年清册核定;汇缴变更、补缴;信息查询等业务通过网上系统向管理中心定期申报。(二)数字证书申领电话咨询数字证书客服:585一五511(三)可申领证书单位范围:全部开户单位。(四)网上业务操作问题咨询:数字证书客服(x585一五511)、公积金客服中心(x12329);或参阅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详解。 四、汇(补)缴业务说明:已同管理部签订生效委托收款协议的单位以下简称为:托收单位;通过支票
17、、现金或银行汇款等形式的柜台缴款单位以下简称为:非托收单位。(一)人员变更(补缴)办理时限1、数字证书单位(1)托收单位需对应委托收款协议托收日期,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通过数字证书网上业务系统报送管理部。(2)非托收单位需在到柜缴款前3个工作日通过数字证书网上业务系统报送管理部。2、非数字证书单位(1)托收单位需对应委托收款协议托收日期,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管理部到柜提交变更(补缴)材料。(2)非托收单位需向管理部到柜缴款时提交变更(补缴)材料。(二)汇(补)缴提交材料1、非数字证书单位(1)托收及非托收单位,单位需填写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以下简称汇缴书)或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以下
18、简称补缴书);发生人员变更(补缴)业务的,单位须另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以下简称变更清册、补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2)如发生按月补缴月数超过6个月(含)以上或差额补缴的,非托收单位须在缴款时(托收单位须在协议托收日前)向管理部提交补缴说明。2、数字证书单位(1)托收单位无需提交纸质版汇缴书、补缴书、变更清册、补缴清册。(2)非托收单位,只需填写纸质版汇缴书、补缴书。(3)如发生按月补缴月数超过6个月(含)以上或差额补缴的,非托收单位须在缴款时(托收单位须在网上报送管理部前)向管理部提交补缴说明。3、样式汇缴书补缴书变更清册补交清册(三)汇(补)缴办理程序1、数字证
19、书单位(1)人员无变化:非托收单位在柜台缴款;托收单位不用到柜,而是通过银行直接托收扣划。(2)人员有变更(补缴):非托收单位需通过网上汇缴变更(补缴)上报-管理部审核通过-柜台缴款;托收单位需通过网上汇缴变更(补缴)上报-管理部审核通过-不到柜,银行直接托收扣划。2、非数字证书单位(1)人员无变化:非托收单位在柜台缴款;托收单位不用到柜,而是通过银行直接托收扣划。(2)人员有变更(补缴):非托收单位需到柜提交单位汇(补)缴相关材料-管理部柜台审核通过-柜台缴款;托收单位到柜提交单位汇(补)缴相关材料-管理部柜台审核通过-银行直接托收扣划款。(四)注意事项1、非托收单位所填制汇缴书、补缴书的缴
20、款金额须与转账支票金额一致;发生人员变更或补缴的,汇缴书、补缴书须与变更清册、补缴清册的总计金额一致。2、(现金)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使用现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到银行填制银行统一印制的三联现金送款簿,现金送款簿收款人栏统一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管理部问询收款行及账号信息,缴款部门栏填写缴存单位全称,并在现金送款簿空白处注明单位登记号、管理部编号及汇缴月份。3、非托收单位需在每月底前及时向管理部缴交当月公积金。4、托收单位须事先在协议托收日前,向委托银行账户中存入足够款项,予以确保职工公积金及时入账。5、单位为职工差额补缴时,其月补缴额不得超出年度缴存额上限。6、职工原工作
21、单位确需为封存库职工进行补缴的,单位需上报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审批后方可办理。7、通过数字证书网上业务申报人员变更(补缴)业务每月只能申报一次,不可重复上报。 8、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受公积金跨年结息和会计年末结账影响,上述两个月对正常托收单位的托收扣划时间需提前,如当月发生人员变更(补交)业务的,建议提前至当月一五日的三个工作日前上报管理部,随之托收扣划日调整至当月一五日;其他时间仍按照委托托收协议要求正常规范办理。 五、提取业务【提取范围】(一)部分提取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3.支付房租的;4.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5.
22、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6.离婚后原夫妻双方分割住房公积金的;7.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业主负担部分改造资金的。(二)销户提取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出国定居的;4.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5.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6.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付款方式】(一)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的付款方式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在管理部办结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后,由管理中心负责将个人提取额划入职工个人储蓄账户。(二)通过单位银行账户转付的方式1.工作失误导致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2.职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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