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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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四政发(202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平市人民政府2022年5月7日四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平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四平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标准是为满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俗习惯
2、等,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以及工业、农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第四条地方标准制定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五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第六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应当高于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第七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统一承担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地方标准管理工作。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本区域、本行业内分工负责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第八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
3、地方标准化活动,对在地方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一)开展标准化研究,建设本行业标准体系;(二)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制定地方标准的任务,进行地方标准的合法性审查;(三)负责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四)组织本行业地方标准实施,制定保证地方标准实施的配套政策,组织地方标准宣传培训,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第十条市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需求,在地方
4、标准的立项论证、起草、预审、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等工作中,为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第十一条各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内推动地方标准的实施,对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标准制定第十二条制(修)订地方标准按照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复审的程序进行。第十三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需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体系研究。第十四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向社会征集下一年度的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标准体系研究成果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范围。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
5、组织和个人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可以根据立项范围,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地方标准草案。立项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二)制定范围和主要技术指标说明;(三)国内外相关标准情况说明;(四)实施地方标准的方案;(五)涉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情况。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二)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项目的制定时机尚不成熟的;(四)其他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情形。第十七条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
6、领域专家开展立项论证,通过会议或函审的形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先进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5年以上标准化及相关领域工作经验。第十八条经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经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异议材料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结论意见,并给予书面反馈。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申请予以立项,制定地方标准立项计划,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经论证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以适当方式反馈相关单位。第十九条地方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的编制。标准起草组应当由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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