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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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2)30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修复防治院: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21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6月28日四川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隐患点动态管理,规范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认定与核销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广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市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2)1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因
2、素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第三条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与核销坚持“动态调查、动态核实、动态监测、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申报、调查、审查、批准”的流程开展工作。第二章核实认定第四条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文化和旅游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结合当地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及相关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动态调查、排查工作。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调查、排查结果作为县级行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依据。第
3、五条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程序:(一)调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威胁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组织具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由调查核实单位出具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调查报告(表)并同步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的依据。(二)申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开展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申报和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防治措施,具体填写新增隐患点登记材料(附件1)。(三)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新增隐患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及时纳入全省地质灾害隐
4、患点数据库。(四)公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公开认定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第六条凡属自然因素引发且威胁对象为城镇居民及乡村农户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防灾预案、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和专职监测员,并将隐患点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按要求开展相关防灾工作。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号是跟踪管理隐患点认定核销、组织实施、防范处置的唯一代码,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第七条对因自然因素引发威胁公路、铁路、航道、水利、电力、市政等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法规和规定组织
5、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第八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按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调查报告(表)应包括:调查工作概况、隐患点基本特征、威胁对象、成因分析、危害程度评估、发展趋势预测、结论建议等。其中,地质灾害隐患等级为大型及以上的,应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调查报告;地质灾害隐患等级为中型及以下的,可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认定调查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认定调查表文本。第三章核销管理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点核销是指地质灾害危险已消除,不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体系的管理行为。灾害隐患点核销:(一)已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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