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暂行规定-全文及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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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表彰表扬和激励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大限度减少因灾人员伤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除当地政府根据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组织的避险转移及专门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公务外,对在我省境内为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认定的成功避险是指发现因自然因素诱发的突发地质灾害前兆信息,较为准确判断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范围等,及
2、时向受威胁群众进行灾前预警,使受威胁的人员在地质灾害发生前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了因灾人员伤亡的事件。其中,成功避险人数是指地质灾害发生后,未及时组织转移可能带来的实际伤亡人数。第四条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奖励对象是首先发现地质灾害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主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避免因灾人员伤亡的个人和单位。多人共同参与成功避险的,由共同管理单位申报单位奖励;无共同管理单位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单位奖励。对单位的奖励,由获奖单位根据具体贡献向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个人分配奖金。对参与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委托或购买服务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由各级自然资源主管
3、部门推荐其纳入同级地质灾荐给予表彰表扬,其相关物质奖励按照公务员奖励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等有关规定开展,不纳入本奖励办法范围。第五条按照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在地质灾害成功避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奖励工作。第六条精神奖励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表彰表扬为“地质灾害防治先进个人”或“地质灾害防治先进集体”;对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作出重要贡献、成效特别突出,在全国、全省范围内有广泛良好社会影响的个人和单位,按程序提请省委、省政府或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给予即时通报表扬。第七条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金的方式,按照每次成功避免的可能因灾伤亡人数确定,省级
4、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共3个奖励等级。一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IOO人(含)以上的事件;二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的事件;三等奖认定标准是指避免因一次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30人(含)以上50人以下的事件。一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3万元、单位奖励5万元;二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2万元、单位奖励3万元;三等奖奖金额度为个人奖励1万元、单位奖励2万元。第八条符合省级地质灾害成功避险物质奖励标准的,主要奖励程序为:(一)推荐。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本年度地质灾害成功避险事件避免可能的因灾伤亡人数确定推荐个人和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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