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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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维护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施工安全和环境生态,依法惩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信访工作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运输行业发展事务性机构(包括公路管理机构、航务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
2、以下统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传真、来访、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反映的,或由上级部门、信访、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的,或由媒体、网络等曝光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存在质量、安全、环保、建设市场秩序违法违规事项的行为。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按照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程序处理。涉及招标投标活动但不属于招标投标投诉受理范围的举报、情况反映等按照本办法执行。第
3、四条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环保违法违规事项主要是指从业单位或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等规定的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市场秩序违法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一)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无资质、超资质承揽工程;(S)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拨付工程款,严重影响工程进展,或违反规定提前支付工程款,造成重大损失;(四)承包人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五)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经批准先行实施工程设计变更;(六)承包人(或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相互串通)在设计变更中虚列变更项目或虚报工程量,多结算工程款,或用设计变更掩盖施工质量问题;(七)
4、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一般变更或报批较大、重大设计变更,或将较大、重大变更肢解规避审批;(八)不按照规定执行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九)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第六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加强指导、协调,市(州)、县(市、区)级交通运输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坚持依法、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第二章受理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原则上由对被投诉举报项目负有相应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一)高速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投诉举报,由反
5、映违法违规事项发生地市(州)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若反映违法违规事项涉及多个市(州)的,由牵头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并会同项目所在地其他市(州)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二)普通国省干道公路新(改)建项目的投诉举报,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抄送交通运输厅公路局。(S)农村公路工程新(改)建项目的投诉举报,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抄送市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四)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县(区、市)立项的项目由县(区、市
6、)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市(州)级及以上立项的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涉及国家、省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诉举报处理决定,应当抄送四川省航务海事管理事务中心。(五)各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环保的投诉举报,并由具体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本单位负责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及联系方式,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一般按管辖权限转送相应市(州)或县(区、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
7、部门受理。必要时,可以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第H一条投诉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涉及的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机构。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具体负责项目监督和投诉举报受理的部门,并将投诉举报材料一并转交。第十二条投诉举报人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举报,应当实名提交投诉举报书,投诉举报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通讯方式等;(二)明确投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8、(S)相关请求及主张;(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五)投诉举报处理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投诉举报人是法人的,投诉举报书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投诉举报书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本人签字,并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第十三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后,应予以登记(格式见附件1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登记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格式见附件2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受理回执):(一)需要转送的,按规定转送有关单位处理(格式见附件3公路水运工程
9、建设项目投诉举报转办通知单);(二)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即为正式受理);(S)不符合投诉举报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受理单位不予受理,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匿名除外)说明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一)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项目;(二)投诉举报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或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无明确的违法行为的;(S)已经受理或已做出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举报且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调解、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五)信访条例规定的信
10、访事项;(六)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第十五条不属于交通运输行业监管范围但涉及公路水运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炮损震损补偿等方面的举报投诉,应当转交反映问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协调机构负责处理并答复。第十六条信访、纪检监察渠道转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在做出受理意见后,应当按信访、纪检监察有关规定及时告知信访、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情况。第三章调查第十七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诉举报正式受理后,受理单位应当根据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受理单位可以责成投诉举报涉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参建单位或其上级管理单位进行初步核查或协助调查,调查结果书面反馈受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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