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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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由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2年6月27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8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30日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22年6月27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镇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
2、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镇的建成区,建成区以外的开发区、园区、旅游风景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三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3、)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含饮料纸基复合包装)、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电子类危险废物、废药品、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铅蓄电池、废银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
4、科学规划、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生活垃圾管理是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设施规划布局,保障资金投入。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措施,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资金投入。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统筹规划、指导监督和检查考核,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市)市容环
5、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落实区县(市)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部署。生态环境、商务、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财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措施,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居民分类投
6、放生活垃圾。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承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第九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群团组织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教育和实践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示范等活动。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7、。市容环卫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作为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市、县(市)商务、生态环境、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第十二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根据城乡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制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根据城乡
8、固体废物分类治理专项规划制定有害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计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倡导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五条市市容环卫部门应当会同市生态环境和商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明确分类标识和投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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