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202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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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的通知(哈政规(202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4日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活动,推动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工作,根据哈尔滨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工业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单位等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和市政府确定的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本办法所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下简称总量指标)交易,是指在满足所在环境功能区质量要求和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排污单位与市、县(市)政府之间,在哈尔滨市排污权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按照市场公开出让方式进行总量指标交易的活动。本办法所称交易平台,是指依法设立为总量指标交易各方提供交易服务的场所或者机构。该交易场所或者机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总量指标交易应当遵循诚实
3、守信、市场配置资源,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核定总量指标的技术规范、建立市政府总量指标储备库,并对本市总量指标交易和储备、收回、回购、出让等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县(市)政府总量指标储备库,负责本地总量指标的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并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监督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出让底价的政策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总量指标交易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设立总量指标交易非税收入账户,并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负责总
4、量指标的技术核算、储备、收回、回购、出让等工作;对全市总量指标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对总量指标交易进行确认;负责交易平台日常监管工作。交易平台负责总量指标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总量指标交易的信息发布、进场登记、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相关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第二章交易主体和条件第六条总量指标交易主体为出让方和受让方。出让方是指有富余、可出让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有储备余量的市、县(市)政府。受让方是指因新建建设项目需要总量指标,以及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和回购总量指标的市、县(市)政府。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购买的总量指标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计算,一次
5、购买五年的总量指标。受让方在购买总量指标满五年未使用的,应当在满五年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到交易平台登记办理总量指标出让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市排污权储备交易机构原价回购。第八条排污单位富余、可出让的总量指标,应当在富余总量指标产生后一年内向所在地区县(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含局属分局)申报。经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哈尔滨市富余总量指标函,作为排污单位富余总量指标出让资格凭证。第三章交易方式第九条符合条件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通过交易平台总量指标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在交易底价基础上,采取市场公开出让(包括拍卖、挂牌、协议等)的方式完成交易。第十条主要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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