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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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1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4月17日呼和浩特市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令第722号)、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4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相关规定,制定本办
2、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依规对施工图涉及的公共利益、公众安全,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将施工图审查服务工作交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并根据其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因素,从财政预算资金中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第四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应当以切实降低市场主体运营成本为核心,遵循积极稳妥、公开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升施工图审查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范围包括:国家、自治区和我市规定必须进行施工图
3、审查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铁路、石油化工、公路、电力等工程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第二章购买主体第六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购买主体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七条购买主体负责全市施工图审查服务费用年度预算编制,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有关规定,结合施工图审查工作特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并向社会公布。第八条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书面购买服务合同,并指导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购买服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期限、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章承接主体第九条政府购买施工图审查服务的承接主体应
4、满足如下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的独立法人;(二)具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三)经过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承接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且不得将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主体。第十一条承接主体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图审查协议约定履行施工图审查职责,保证审查服务质量和效率,主动接受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承接主体应对审查结果负全责。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存在
5、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造成损失的,承接主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承接主体应根据购买主体和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积极参与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实施多图联审,强化内部管理,采用数字化审查等新技术提供便利化服务,提高审查效率,努力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查服务。对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项目,审查过程中需要赴外地进行调研、收集资料的,调研及收集资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第十四条承接主体应在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以及在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一并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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