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x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docx(1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呼政办发(2022)26号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呼伦贝尔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市政府2022年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22年5月16日呼伦贝尔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明确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内蒙古自治区党
2、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自治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9)1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暂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16号)、呼伦贝尔市委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完善全市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党办发(2020)4号)以及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国有金融资本概念】本细则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
3、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称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获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各类金融企业,地方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第三条【市、旗市区两级国有金融机构】我市国有金融机构执行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根据新设、合并、注销等实际情况调整纳入管理范畴的全市国有金融机构。第四条【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市、旗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授权各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履行本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原则,国有金融机构执行统一
4、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重点管好国有金融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对国家出资金融机构依法享有资本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第五条【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受托人】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以市场化、法制化方式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持有国有金融资本的市、旗市区两级直属企业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受托人职责,受托人按照受托权限管理国有金融资本,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的身份不变、产权管理责任不变、执行统一规制不变、全口径报告职责不变。第六条【国有金融资本全口径报告】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
5、党委和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相关情况,并按照法定程序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七条【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的领导作用。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承担好、落实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八条【权力清单】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市、旗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在市、旗市区两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
6、股金融机构改革。(二)组织编制国有金融资本发展规划,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目标,找准发展路径,制定分阶段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三)组织实施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基础管理工作。(四)负责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上交国有金融资本收益。(五)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股东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六)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制定或参与制定所出资金融机构章程,依法选派董事、监事,委派股东代表参与股东(大)会。(七)通过法定程序参与所出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任免、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负责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薪酬监管,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八)监督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九)建立
7、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体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督促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受托人执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十一)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市、旗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事项。第九条【责任清单】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主要义务是:(一)服务国家战略,落实国家金融政策法规,统筹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健全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二)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形态转换、合理流动机制,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保持对重点金融机构的控制力。(三)探索有效的国有金融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及实现方式,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防范流失。(四)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金
8、融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体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金融治理现代化。(五)尊重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配合做好重大风险处置工作。(六)尊重受托人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不得不当干预受托人履职。(七)承担全口径国有金融资本报告工作。(八)接受外部监督,依法依规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九)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第十条【负面清单】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有如下行为:(一)超越职责、权
9、限或违反程序履行职责。(二)违法违规干预所出资金融机构日常经营活动,侵犯国有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三)履职过程中泄露未经公开的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四)派出股权董事对国有金融机构明显偏离政策目标甚至监管的套利行为未能及时制止。(五)干预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管。第三章受托人职责第十一条【受托人权利】受托人根据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委托,按照产权关系,落实统一规制,管理国有金融资本,享有以下权利:(-)协同推进受托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改革,健全公司法人治理。(二)按照受托权限和程序,对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行使相关股东职责。(三)通过提名董事、监事人选等方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管理者的选择
10、和考核。(四)按照股权关系,通过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向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派出董事、监事等,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五)按照法定程序,参与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的重大事项决策,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须经市、旗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经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受托人义务】受托人管理国有金融资本的主要义务是:(一)按照受托权责对等原则,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效率,保障金融安全,防范金融风险,实现保值增值。(二)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三)督促受托管理的金融机构履行好服务实体经济和防控金融风险的主体责任,监交其国有资本
11、经营收益。(四)定期向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报告受托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和政策目标等情况。(五)接受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的评价、监督和考核。(六)落实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第四章基础管理第十三条【基础管理范畴】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级金融机构国有资本监管,包括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保值增值、统计分析、资本收益等工作,对国有产权变动实施全流程监管,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穿透管理职责。纳入母公司并表管理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由母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负责落实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清产核资】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
12、门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本级金融机构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财务审计等。第十五条【财务季报、决算】根据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组织编制金融机构财务季报和财务决算。市、旗市区两级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季度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市、旗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指导督促地方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法律、规章规范会计核算,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并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第十六条【产权登记】根据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财金(2019)9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有关表证的通知(财金(20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呼伦贝尔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细则暂行 呼伦贝尔市 人民政府 办公室 关于 印发 国有 金融资本 出资人 职责 实施细则 暂行 通知
链接地址:https://www.31ppt.com/p-19908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