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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6月29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2年7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周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8月29日周口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022年6月29日周口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
2、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和杂物电梯等。第四条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建立电梯安全
3、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及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电梯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将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单位或者机构,运用大数据、物
4、联网、云计算等技术,推动具有运行参数采集、远程监测、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等功能的智慧电梯建设,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进行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法律、法规。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意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电梯使用安全教育。第九条鼓励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或者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商场、餐饮场所、宾馆、养老机构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按照有关规定投
5、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十条电梯的选型配置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电梯安全和应急处置、消防、移动通信、无障碍通行、防渗漏、通风降温等要求。电梯安装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制造、安装等单位对涉及电梯安装施工的工程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电梯安装施工。第十一条新安装的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电信运营企业完成电梯轿厢和井道的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推进在用电梯轿厢和井道实现移动通信信号有效覆盖。第十二条新安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电梯,应当在轿厢内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并配置
6、备用电源或者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鼓励设置双回路供电系统。其他在用电梯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加装或者设置前款规定的设施、装置、系统。第十三条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政府引导、业主自愿的原则,并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规定。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十五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在电梯投入使用前,为电梯使用单位提供安全使用培训服务;(二)对电梯安全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并如实记录;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7、(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第十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二)建立岗位责任、日常巡查、隐患排查、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制度,指定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部门,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在管理区域内公示;(三)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变更的,及时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单位;(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标明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
8、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登记标志等;(五)确保电梯应急照明、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有效使用,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使用和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六)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的,不得影响电梯使用安全;(七)保持电梯层门、轿厢内整洁卫生、通风良好,保持电梯机房、井道、底坑干燥、无渗漏水,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温度、湿度等环境要求;(A)对维护保养作业进行现场监督和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并将确认资料纳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九)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发生电梯事故或者接到紧急呼救时,立即
9、按照应急专项预案采取措施,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十)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本条所称电梯使用单位,是指对电梯实际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电梯使用责任的主体。第十七条移装电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并进行安全评估。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移装:(一)经过非法改造、修理的;(二)技术资料不齐全且无法提供的;(三)经检验不合格的;(四)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电梯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10、:(一)使用期限超过十五年的;(二)因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可能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三)电梯主要部件严重损害,或者运行故障率高的;(四)其他需要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应当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可以继续使用。第十九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改造、修理、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日常运行等相关费用,并定期公示费用使用情况。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住宅小区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新以及加装视频监控设施、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等费用,依照有关规定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由电梯所
11、有权人筹集。经电梯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住宅小区电梯投放商业广告的收入可以优先用于电梯修理、维护保养和保险等支出。第二十条电梯乘用人应当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使用明示处于禁止使用状态下的电梯;(二)在轿厢内吸烟、嬉戏、蹦跳、打闹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三)强行开启或者阻挡关闭电梯门;(四)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使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五)非紧急状态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六)拆除、损坏电梯的零部件、通话报警装置、附属设施、安全注意事项或者电梯安全相关的标志、标识;(七)其他影响电梯安全使用的行为。第二十一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
12、梯安全性能负责,确保维护保养质量,遵守下列规定:(-)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规定,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二)维护保养人员具有相应资格,在维护保养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三)定期对维护保养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培训记录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规定时限;(四)接到故障通知、事故报告或者电梯乘用人求助后,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排除故障,并实施救援;(五)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或者违规进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的,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六)对公众聚集
13、场所使用频次较高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次数和维护保养项目;(七)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A)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第二十二条鼓励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评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可以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必需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前款规定的电梯改做公共使用,安装时未经检验的,应当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并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其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二)在本市首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开展业务前按
14、照要求将单位、人员、设备等信息书面告知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n;(三)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同时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四)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活动中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报告;(五)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等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依法
15、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院、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以及重大活动场所的电梯;(二)故障频发或者被多次投诉的电梯;(三)发生过安全事故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四)高层以上建筑物安装的电梯;(五)移装的电梯;(六)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事故公示制度。自事故调查处理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电梯事故发生情况,包括事故发生主要原因,发生事故的电梯编号、时间、地点,以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电梯制造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等。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梯事故
16、应急预案,指导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制定本单位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督促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演练;加强96333电梯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按照相关规定指挥、调度、监督电梯应急处置或者救援;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运行状况。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安装电梯和公众聚集场所在用电梯未在轿厢内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的,未配置备用电源或者电梯
17、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未确保紧急报警、视频监控装置有效使用或者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少于三十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在电梯轿厢内安装电子广告显示屏等设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三十三条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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