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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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开展省本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函省本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省本级社会团体:按照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行动的部署安排和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省本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目标坚持依法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围绕4类25个重点整治内容,集中力量、分类施策,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组织
2、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二、时间安排2022年5月至8月三、整治对象省本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四、整治重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对以下4类25个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一)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设立不规范问题1 .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2 .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的;3 .另行制订章程的;4 .未经社会团体理事会研究决定,擅自设立、变更、终止的;5 .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6 .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外事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境外分支(代表)机构的;7 .在年检或年报中瞒报、漏
3、报分支(代表)机构的。(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使用不规范问题8 .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9 .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吉林”、全省”、“吉”等字样的;10 .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IL开展活动时未冠所属社会团体全称的;12 .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三)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不规范问题13 .社会团体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的;14 .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15 .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收入未纳入社会团
4、体法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的;16 .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17 .分支(代表)机构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18 .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19 .设立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专项基金超规定范围使用,用于经营性投资或者购买企业债券、股票、投资基金的。(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活动开展不合规问题20 .分支(代表)机构超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21 .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22 .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23 .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24 .未经批准擅自以分支(代表)机构或社会团体名义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讲两坛三会”活动
5、的;25 .分支(代表)机构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为其提供便利的。社会团体发现分支(代表)机构存在上述1、4、5、6、10、21、22、23、25项情形以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情节较为严重的,要立即予以终止;存在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但情节较为轻微的,要通过规范名称、调整业务范围、合并等方式立即予以全面整改,及时纠正违规行为,消除风险隐患。相关终止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会员和社会监督。五、工作任务(一)自查自纠(5月31日前)。各省级社会团体要依据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工作基本指引(见附件1),认真对照4个方面25项整治重点,进行全面
6、自查,对发展的问题立即整改,并于5月31日前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见附件2)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指导督促各社会团体进一步完善整改举措,抓好整改落实,并对整改完成情况逐一确认。(二)分类整治(6月1日至30日)。针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省本级社会团体通过建章立制、规范行为、履行承诺等方式于6月30日前完成整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的自查自纠情况表(见附件2)和整改报告。省民政厅针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自查情况,进行分类整治。
7、对违规行为较轻的,对社会团体负责人进行约谈,签署整改承诺书,限期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较重的,进行立案查处,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与非法社会组织勾连,或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立即予以终止;对涉嫌违法的,移交公安等部门处置。(三)检查抽查(7月1日至15日)。省民政厅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省本级社会团体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对于检查抽查中社会团体存在的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整改不到位等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从严从重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四)情况报送(7月15至20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于7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包括工
8、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等)和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后,分别以书面和电子版形式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六、工作要求(一)提高整治站位。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省本级社会组织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社会团体内部治理、业务活动等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二)加强沟通联络。强化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的联系沟通,共担监管职责,共享整治信息,协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确定1名专项整治工作联络人,并于5月15日前将联络
9、人信息(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手机、微信号)反馈至省民政厅社管局。(三)扎实组织实施。省本级社会团体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社会团体抓好整改落实。(四)强化长效治理。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进一步完善所管理的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长效治理举措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本级社会团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确保各分支(代表)机构规范运行、有序发展。附件:L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工作指引2.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3.社会团体分支(代
10、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进展情况统计表联系人:省民政厅社管局张余才周慧联系电话:1997585860918810352023电子信箱:595148421吉林省民政厅2022年5月5日附件1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自查自纠工作指引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定义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社会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该社会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以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社会团体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承办该社会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代表机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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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社会 组织 管理局 关于 开展 本级 社会团体 分支 代表 机构 专项 整治 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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