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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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打击和震慑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收集整理了十三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排放、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非法收集固体废物等方面违法行为。现予以公布。案例一: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采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7月10日,吉林市蛟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举报,反映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通过私设的暗管向外排放生产废水。执法人员立即对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检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该公司利用水泵、水管等将生产废水通过私设的暗管输送至牧牛河中。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将
2、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查处情况2021年7月20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磊盛石材有限公司下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JHOI8号),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接到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按照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要求,对造成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Q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罚款壹拾万元整,并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三、案件启示1 .寻求专业支持
3、,依法依规收集证据本案涉及采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由于案件的突发性、隐蔽性较强,及时委托专业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检测标准,对所涉采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的水污染物予以检测认定,为后续认定生态环境处罚提供基础。2 .符合“处罚一个,警示一片”的处罚目的。案件办理过程中,天开区管委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蛟河市分局、天岗石材协会及时召开了警示教育大会,进一步强调各石材企业要守法经营,否则会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通过该案件的查处,真正起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整改一方”处罚目的。案例二: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
4、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5月12日,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对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中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项目“7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自2020年1月16日至今运行调试已经超过一年。2021年5月6日,该公司在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运行“7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经查,吉林省危险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2018年通过省环保厅环评审批,并开工建设。该项目中的危险废物焚烧设施项目(7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
5、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于2019年年末建设完成,2021年1月16日开始试生产调试。该公司70吨/天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产时段为2020年1月16日至5月14日期间断续生产。其中2020年1月16日至2月9日和2020年4月3日至4月8日运行期间,因为疫情原因无法组织调试并进行验收。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28日期间,该公司第一次组织“扩建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及新建污泥处理设施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但因焚烧炉改造,未验收完成。2021年5月18日,经吉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批准办理立案(吉市环立(2021)ZDI号)。2021年7月21日,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吉林市
6、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ZD5号),责令该公司限期90日内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2021ZDI号),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二、查处情况吉林省固体废物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曾于2017年针对该公司“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过处罚(吉市环罚201793号),根据吉林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
7、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第二次及以上被处罚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8月2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市环罚2O21ZD1号),处罚款人民币40万元整。三、案件启示本案中,执法人员全面查实行政处罚裁量因素,合理裁定处罚金额。调取了相对人以往的生态环境违法记录,证实其第二次实施环境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从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裁量提供了充分的依据。案件办理过程中,明确办案思路,扎实推进调查取证工作,保证了案件质量。立案调查程序规范,未出现程序违法,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结。案例三:舒兰市正丰牧业有限公司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固体废物案一、案情简介202
8、1年5月30日,舒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12369举报电话投诉,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去舒兰市正丰牧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调查,该单位位于法特镇杨林村焦家四社,建有4栋猪舍,现使用3栋,现存栏育肥猪1560头左右,预计年出栏3500头左右,办理了“环评”网上备案,建有防渗漏储粪池和储尿池。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养殖过程中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猪粪)直接排放到厂区西南侧外环境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制作了环境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于6月1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吉林市生态环境局于6月3日对该单位做出责改并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9、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SLI号。)二、查处情况舒兰市正丰牧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舒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1日,对该单位进行进一步核查,该单位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并主动消除影响。因此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三、案件启示实施“包容审慎”四项清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舒兰市是养殖大县,畜牧业发展迅猛,为使我市畜牧业良好有序发展,强化养殖业户生态环保意识。对违法养殖业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
10、罚的同时,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按照“包容审慎”清单及新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进行量罚。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案例四: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禁燃区内使用燃煤锅炉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4月7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吉林华展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正在使用一台01吨燃散煤锅炉对办公室进行取暖。该厂生产车间不需要取暖设备,只有办公楼冬季需要取暖,因供热不好,因此私自按装了一台锅炉进行取暖。二、查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
11、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细化标准(1)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长春市生态环境局朝阳区分局进行了如下处理:1、申请对其燃煤锅炉进行了查封,解除查封后7日内拆除该燃煤锅炉;2、并处罚金贰万元整。三、案件启示1 .加强环保宣传。加强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的宣传力度,使辖区内所有企业明白不止是要淘汰大锅炉,是所有燃高污染燃料锅炉。2
12、 .加强环境监管。从源头抓起,协同各职能部门,加强辖区环境监管,对锅炉、煤炭等经营单位管理。案例五:舒兰市达兴养猪专业合作社未及时收集贮存畜禽粪污固体废物案一、案情简介执法人员王帅、赵立群于2021年6月13日,去舒兰市达兴养猪专业合作社现场检查调查,该合作社位于天德乡宝川村二社,建有4栋猪舍,共约3500平左右,现存栏母猪100头左右,育肥猪1400头左右,预计年出栏3000头左右,取得了环保审批手续,并于2016年6月通过环保验收。建有一座防渗漏储粪池和一座防渗漏储尿池。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未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排放到养殖场东侧的一空地中。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录像、并制作了环
13、境现场监督检查记录卡、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于6月13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执法大队于2021年6月28日向该单位送达了吉林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吉市环责改字(2021)SL2号),责令该单位5个工作日内,将排放到外环境中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废弃物进行全部清除,并妥善处理,不得造成二次污染。二、查处情况该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舒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3H,对该单位进行进一步核查,该单位
14、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整改并主动消除影响。因此对该单位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三、案件启示实施“包容审慎”四项清单,优化企业营商环境。舒兰市是养殖大县,畜牧业发展迅猛,为使我市畜牧业良好有序发展,强化养殖业户生态环保意识。对违法养殖业户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符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按照“包容审慎”清单及新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要求进行量罚。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案例六:四平市万海牧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9月8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铁西区分局联合区公安局、平西乡政府等部门组织开展水环境专项排查行动,行动中发现位于铁西区102线国道旁的四平市万海牧
15、业有限公司,以软管连接院内厕所粪坑内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废水,存在通过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二、查处情况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该企业将未经污水处理站处理的生产废水以软管连接院内厕所粪坑内暗管的方式直接排放至小红嘴河支流。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9月13日,向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时向铁西区公安分局受案中心进行移交,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11月2日,对该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执行完毕。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16、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
17、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经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参考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鉴于该企业屠宰大鹅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循环利用,冲洗鹅圈的废水排放量及危害较小,对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是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二是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同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四、案件启示(一)部门联动,提高办案时效。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分局加强与公安部门协同联动,信息共享,现场锁定违法犯罪关键证据,为后续案件调查取证提供关键支撑。同时,与公安部门多次对案件进行会审,对涉及的生态环境、司法专业问题进行对接与沟通,相互提供法律上、技术上的有力支持,进一步理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
18、司法部门的高效衔接。(二)全面排查,提升监管效能。此案中,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认为其生产场所偏远、作案方式隐蔽,且利用执法人员下班时间作案可逃避监管,但违法犯罪终究难逃法律制裁。下一步,执法部门将加强对城区周边,尤其是乡村内较为隐蔽企业监管,加大夜间及节假期间排查力度,坚决杜绝个别企业违法犯罪侥幸心理。(三)严格执法,严惩违法行为。在开展常态化、严格化的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下,现阶段,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普遍共识,但本案中企业仍然铤而走险,利用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虽造成环境污染影响较小,但主观犯罪性质恶劣,执法部门对主要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的方式,严格惩处,
19、挥出“斩污利刃”,形成最强震慑。案例七:吉林省晟堂劳务有限公司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案一、案情简介2021年1月5日,四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期间,发现吉林省晟堂劳务有限公司四平项目部在小红嘴河地下管廊施工地点(慧智街与文硕路交汇处),利用暗管向小红嘴河河道排水。随后,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对项目经理孙洪新进行现场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经调查询问,该公司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四环审字20161号)文件中“施工废水不得外排”的要求执行,而是将深基坑内的施工废水利用暗管排向小红嘴河河道,深基坑每天积水量约100立方米左右,排放时间为202
20、0年9月至2021年1月6日。二、处理情况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四环审字20161号)文件要求,施工废水不得外排,该公司将施工废水直接通过暗管排入小红嘴河河道内,涉嫌“利用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证据固定,2021年1月6日,经市局批准,对该企业立案调查,2021年2月2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1年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21年7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年10月13日向四平市公安局行移交案件,对实施人予以行政拘留。该单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21、、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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