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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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省政府令177号)吉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省政府令240号)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省政府令201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备案、评估、清理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政策,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第三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属各事业单位是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单位(以下称为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负责调研起草、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并负责内容解释、组织评估、提出修改废止建议等后续工作。厅法规处负责收集、汇总规范性文件计划、合法性审核、向省司法厅报备及组织规范性文件清理等工作。厅办公室负责统一编定文号、会同起草单位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原则上实行计划管理。起草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将第二年拟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建议送厅法规
3、处。法规处汇总并审核,提出意见后,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第五条起草单位报送立项建议时,应当填写立项建议书(附件1)o立项建议书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时间安排、必要性、可行性、有关政策法律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等作出说明。第六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原则”。所有规范性文件均应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除外。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4、;(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八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定:(一)厅机关内部表彰和奖惩的命令、决定、通报;(二)厅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工作方案、管理规范;(三)人事任免、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四)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五)应急预案以及注册、申报、参展、评奖的通知;(六)地方标准、技术操作规范;(七)转发上级文件而没有增加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内容的通知;(八)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办法、规定
5、、决定、细则、通告、意见等。用语应当规范、准确、简洁,内在逻辑结构严谨、条理清楚,条文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第十条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一)制定目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主管部门;(二)权利、义务等具体规范和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三)施行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一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履行职责。第十二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调研起草;(二)征求意见;(三)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四)公平竞争审查;(五)合法性审核;(六)提请厅长办公会议审议;(七)印发并公布;(A
6、)报省司法厅备案。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厅有关处室或者厅属单位职责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处室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征求其意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第十四条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并采纳合理意见、建议。对未采纳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当事人反馈。第十五条起草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
7、可操作性等内容进行论证,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参加论证会的专家可包括行业、法律等不同领域专家。起草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家人数,可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法规处负责牵头建立法律专家库。起草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行业专家库。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根据需要在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等程序后,将下列材料一并送厅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二)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可行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措施、对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三)参阅资料。包括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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