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目标督查考核评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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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目标督查考核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管理,建立健全督查考核、综合评分、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运用现代科学管理理念,利用信息手段实现精细管理,促进各项重点工作目标有效落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章督查考核评分原则第二条督查考核评分应遵循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按照省部级重点工作目标分值高于厅级,厅级高于本单位重点工作目标分值的原则赋分。第四条对每项重点工作目标按照“倒排工期”模式加强过程监管,进行明确的定性、定量描述,明确时间节点、工作任务、证明材料等具体要求。第五条各单位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自年初确定之后,原则
2、上不再调整。第六条本办法依托吉林省交通运输厅重点工作目标督查考核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打分。第三章考核对象及内容第七条考核内容(一)省部级重点工作目标,是指由交通运输部、省政府赋予我厅的重点工作。(二)厅级重点工作目标,是指由年初全省交通运输工作总体安排中分解的内容。(三)临时重点工作目标,是指由厅党组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内容。(四)其他对我省交通运输行业或本单位发展具有创新推动作用的工作任务。第八条督查考核评分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和吉高集团。第四章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流程第九条重点工作目标分解流程(一)厅办公室在全省交通运输工作会议后,结合省政府重点工作、交通运输部重点工作提出目标分解意
3、见。(二)厅办公室将提出的意见分发至各单位征求意见,经分管厅领导签字确认后报厅办公室。(三)报请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四)各单位按照督查系统时间节点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第五章评分细则第十条评分计算公式总成绩二工作完成情况得分75%+督查事项得分义5%单位互评得分10%+厅级领导评分X10%加减分值。第十一条工作完成情况得分按照完成省部级重点工作目标每项得2分,完成厅级重点工作目标、临时增加重点工作目标每项得1分进行赋分。未完成的工作,牵头部门不得分,配合部门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得分:完成配合任务的得IO0%分值,未完成配合任务的不得分。已得任务分值除以任务总分值乘以Io0,这部分分值以75%
4、记入成绩。其中任务总分值为本单位承担的各类重点工作目标的分值之和;已得任务分值为本单位已完成的各类重点工作目标的分值之和(吉高集团工作完成情况得分同时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指标完成情况考核得分)。第十二条督查事项得分按照百分制进行打分,以5%比例计入总成绩,共计5分,根据各单位通过督查考核系统报送每月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一是时间节点填报未提交,填报单位已经将任务填报至系统,但未提交给办公室进行审核的,每项扣0.2分;二是节点证明材料与提供的材料不一致的,每项扣0.2分;三是超期未填报的,填报单位并未将完成情况上传至督查考核系统,每项扣0.5分,扣完为止。第十三条单位互评得分年终考核前,厅办公
5、室向各单位发放单位互评分表格,收到互评分表格的单位,对除本单位外的其他所有单位进行评分。各单位按照科学实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给其他单位评分,满分为IOO分。对其他单位评分时,得90-100分的厅直单位与处室总数不超过5个,得80-90分的厅直单位与处室总数不超过10个,超出则视为无效评分,打分低于60分和满分的,请相关单位向厅办公室反馈互评分表格时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各单位评分的平均分的10%计入总成绩。第十四条厅级领导评分年终考核前,向所有厅级领导发放单位评分表格,厅级领导按照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厅党组部署和推进工作实绩的原则进行评分,满分为IoO分。按照各单位是否认真落实厅级领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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