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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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厦卫政法(2022)179号)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相关处室: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根据厦门市司法局关于贯彻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司(2022)28号)的文件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了厦门市卫健委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请认真贯彻落实。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6月7日厦门市卫健委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障正确实施卫生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部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
2、定所称听证,是指市卫健委对属于听证范围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第三条市卫健委举行听证,应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第四条听证由市卫健委政策法规处组织,遵循听证与案件调查取证职责分离的原则。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市卫健委对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卫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对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报市卫健委审核后,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
3、大价值非法财物;(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罚款。第六条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接到告知书后的5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也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后5日内向市卫健委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其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予以采纳。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第七条市卫健委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听证规定的,及时组织听证
4、。第三章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听证人员应由非本案承办人员单数组成。本委机关负责人指定一名业务处室负责人(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一至数名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主持人工作;指定一名非本案承办人员担任书记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本委机关主要负责人到会听证的,本委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听证主持人。市卫健委可以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人员或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听证参加人,是指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而要求
5、举行听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向听证主持人申请要求参加听证,或者由听证主持人通知其参加听证、与所听证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行使听证权的,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二)按照程序主持听证;(三)决定听证员或书记员的回避;(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五)就案件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
6、行询问;(六)维护听证秩序,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内容予以制止,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劝告或者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听证会场;(七)按规定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八)就案件的处理向市卫健委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制作听证意见书;(九)决定有关证人、鉴定人是否参加听证;(十)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当事人、第三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认为听证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二)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三)对案件承办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四)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五)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要求。当事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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