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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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规(2022)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已经第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6月17S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工作,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保障性商品房的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限定户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向本市无住房家庭,以出售方式提供的,具有
2、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o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领导下,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市保障性商品房具体工作。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人社、公安、民政、税务等部门及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企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商品房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组织实施保障性商品房的相关工作。第五条保障性商品房以统一装修、经济实用为原则,满足住户的基本住房需求。第六条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七条保障性商品房通过新建、配建、收购、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
3、筹集房源。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资源规划、财政、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根据保障性商品房需求、城乡规划实施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因素,编制本市保障性商品房专项规划,并纳入市住房发展规划。第八条保障性商品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安排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保障性商品房建设用地指标,并予以优先供应。第九条保障性商品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统筹规划、结合产业发展布局、新城和园区建设,在交通较便捷、教育配套较完善、生活设施较齐全的区域,选择已完成土地收储的地块优先安排。第十条保障性商品房的用地可采取出让、划拨等方式供应。(一)协议出让用地集中新建
4、的,市资源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建设、财政、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在拟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中选取交通、教育等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块集中新建保障性商品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投融资机制负责实施本市协议出让用地保障性商品房的开发建设、配售和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建设标准、交付时间、销售方式、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二)划拨用地集中新建的,由市住房保障中心作为业主,委托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且已具备代建资格的企业代建。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与代建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建设标准、交付时间、销售方式、物业管理
5、、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单位的资质等级应与项目建设规模相适应。代建单位在建设单位委托的代建工作范围内,代表建设单位行使建设单位权利、履行建设单位义务,依照代建协议和相关规定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责任。(三)通过商品住宅项目配建方式筹集房源的,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及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面积、房型、建设标准和交付时间等事项;商品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与市住房保障中心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保障性商品房移交等有关事项。第十一条新建或者配建的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70平方米左右的二房型,8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95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第三章申请第十二条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
6、应当在本市无住房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申请人本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二)单身居民年满35周岁且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三)申请人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受取得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以及年限的限制,但在申请前申请人需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社保)满60个月且申购时仍在保,发生中断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请人单身需年满30周岁
7、。(四)经市人社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五)经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认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家庭。具体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由市人民政府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另行制定。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有房产转让行为的。(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5年的。(三)作为商品住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10年的。(四)申请人属离异的,离异时本人、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住房,且离异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五)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
8、(六)已购本市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或者转为普通商品住房的(含按照上市交易指导价交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回购)。本条规定的“房产转让行为具体包括买卖、赠与、家庭析产、以房抵债等方式转移房产权属的行为。第十四条保障性商品房实行批次轮候配售制度。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受理前,根据房源筹集、房地产市场等情况制定每批次的轮候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批次轮候配售方案包括销售对象、售房单位、房源项目、房源地点、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配售安排、选房规则、退出等内容。保障性商品房可以面向本市骨干人才等单独批次配售,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第十五条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的
9、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扶养或者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以共同申请。一个申请家庭只能申请一套保障性商品房。第十六条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第十七条保障性商品房的产权归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共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可以不作为共有产权人。第十八条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保障性商品房申请家庭,可申购的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原则上不高于80平方
10、米。申请人育有2个及以上子女,且至少2个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申请家庭,申购面积标准不高于95平方米。经人社部门认定的骨干人才,申购面积标准不高于95平方米。申请家庭实际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与其可申购的保障性商品房建筑面积标准有差异的,以保障性商品房房源的实际建筑面积为准。第四章审核第二十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受理并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由其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相应工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申请家庭的人口、户籍
11、等情况的调查审核工作。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成员房产状况。市人社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第十二条第三项申请对象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情况以及第十二条第四项骨干人才的身份认定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当协助核查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的取得原因和变动原因等信息或者证明。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申请家庭资格复核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公示和确认轮候资格。第二十一条保障性商品房申请程序:(一)意向登记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
12、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符合批次申请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向实际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意向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社保缴交等材料供核验,登记后领取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意向登记也可通过市住房保障中心微信公众号线上自助办理。(二)摇号意向登记结束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公开摇号,确定已取得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申请家庭的顺序号及批次受理范围。未纳入批次受理范围的申请家庭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意向登记单及摇号产生的申请家庭顺序号即告失效。(三)申请受理L申请人填写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申请表,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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