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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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海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传承历史文化,提升人居环境、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推动城市结构优化和品质提升,转变开发建设模式,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更新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功能进行可持续的整治、优化、改善等建设活动,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城市空间结构、实施城市生态修复和功能完善工程、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塑造城市风貌、加强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
2、建设、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善城市市政管网及市政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情形。第四条城市更新坚持以“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为基本理念,以建设宜居城市、绿色城市、韧性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为总体目标,加快补齐城市发展建设中的短板弱项,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创新城市发展模式,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增强城市永续发展动力。第五条城市更新坚持以下原则:(一)以人为本,尊重民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民意,切实改善民生。城市更新应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出发,顺应群众期盼,解决群众诉求,着重改善市政管网、道路交通、停车设施,补足居住社区公共休闲场地、绿地、
3、服务中心等功能。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构建多元融合的“十五分钟生活圈”,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二)保护文脉,修复生态。保护海丝、南珠、骑楼等特色文化,融入城市建设,防止记忆消失,避免“千城一面”。坚持“留改拆建”并举,以“保护更新和优化改造为主、拆除重建为辅”的城市更新方式,传承城市文脉,保护延续城市肌理、城市风貌。有序实施沿海、沿江生态修复,加强生态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增强防洪排涝能力,补齐城市生态短板,凸显海洋生态特征。(三)盘活资源,促进转型。整合现有资源,融入产业创新要素,优化存量资源配置,激活闲置存量资产,推动功能产业优化提升,促进片区经济要素集聚发展,激发城
4、市活力,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四)规划统筹,持续更新。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注重规划统筹,推动区域连片分批实施改造,科学制定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城市更新项目库,制定年度更新计划,在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坚持有机更新。(五)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遵循城市发展内在规律,统筹把控城市更新工作方向,注重激发市场主体的投资活力和创新活力,吸纳社会资本企业或个人参与更新建设,鼓励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六)多方参与,共同缔造。城市更新实施应当依法征求市、区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群策群力,构建“共商共治,共建共
5、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第六条城市更新项目来源:(一)人民群众诉求和意见;(二)城市体检报告发现的问题和短板;(三)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四)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五)城市更新单元更新需求;(六)市政府或属地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工作机制第七条健全工作组织机构。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相关部门及各辖区政府(管委会)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决策重大事项,协调重大问题,审定政策措施,审批实施方案,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更新日常工作的协调指导。组长负责指导整个城市更新工作,解决工作过程
6、中出现的重大难题。成员单位做好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工作,及时沟通协调工作推进中的各项问题,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各项工作。第八条各辖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指定的部门单位是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指定相应部门作为城市更新的组织实施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履行城市更新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第九条城市更新工作实行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相结合的实施制度。规划编制是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进行整体统筹谋划;实施方案是对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具体安排。第三章规划编制第十条依据城市体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北海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明确城市更新目标、重点片区及其更新方向、计划和策略等。市自然资源局将北海市城市更新
7、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做好空间规划保障工作。北海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应经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等程序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第十一条北海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重要依据。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是综合考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以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和产权范围为边界,所划定的相对成片并可以进行设施和利益统筹的区域。城市更新单元可包括一个或多个城市更新项目。城市更新单元宜根据情况,由责任主体组织编制规划策划方案,做好统筹安排。第十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策划或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避免传统房地产开发模式,要坚持“留改拆建”新模式,重点关注文
8、化保护、生态修复、产业提升、民生改善等领域。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虬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增建,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o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
9、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第十四条在专项规划及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指导下,实施主体应组织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拟定更新范围、内容、方式及规模、使用功能、建设计划、规划实施方案、土地取得方式、资金筹措及平衡方式、运营管理模式等。实施主体将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报责任主体审议、审定后按相关程序实施,并报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城市更新公众参与机制,依法保障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市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主体在编制更新相关规划及方案的过程中,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听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物业权利人以及其他
10、单位、个人都可以向责任主体提出更新建议,作为确定更新区域的重要参考。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六条制定年度计划。责任主体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为基础,统筹各方意见,拟定本辖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等内容,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第十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责任主体备案的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建立全市年度计划动态管理机制,纳入年度计划的城市更新项目,进入城市更新项目库,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支持。重大建设项目按市政府相关办法履行审批程序。城市更新项目成熟一个报批一个。项目确需调整的,按照原程序重新审批。第十
11、八条城市更新可单独或综合采取下列方式推动实施:(一)保护修缮。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综合整治和功能优化,对建筑所在区域及周边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和环境进行更新完善,对涉水区域提升防洪标准,不改变建筑整体风貌、主体结构和重要饰面材料,不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二)优化改造。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对建筑进行局部改建、功能置换、修缮翻新,对建筑所在区域的城市基础设施、其他配套设施进行完善等建设活动,促进建筑活化利用、城市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和人居环境改善提升。优化改造应坚持现状底线管控,确有实施困难的,在满足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征询相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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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 城市 更新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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