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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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包头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22)10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7月28日包头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服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
2、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内民政发(2021)7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规范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涉及的不可分割销售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和嵌入式养老机构。第四条我市新建住宅区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部按要求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建筑
3、面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第五条新建住宅区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必须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纳入新建住宅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第六条市民政、自然资源、住建部门负责昆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石拐区、白云矿区、土右旗、达茂旗、固阳县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工作。第七条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内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负责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
4、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第二章配建标准和要求第八条民政部门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包头市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管理。新建住宅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符合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科规(2020)7号)等标准要求。第九条新建住宅区应按照每百户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老年人
5、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450-2018)、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等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一条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区项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建设,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规模较小的新建居住区可与周边居住地块统筹达标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第三章配建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配建项目立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市发改委要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达标率纳入相
6、关公共服务规划或方案,依法依规履行建设项目立项、备案程序。第十三条配建项目用地和配建规划。(一)对于需承担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任务的拟供应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民政部门应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养老服务需求以及设施运营管理需要对设施位置、设施面积、建筑高度、建筑日照、交通组织等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出让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住宅区用地时,自然资源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同级民政部门对配建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具体建设意见和建成后交付使用要求,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同时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要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配建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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