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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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定减免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一、概述,(一)含义特定减免税货物含义:海关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准予减免税进境,并使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三个特定),一、概述,1、特定地区:指在我国境内由行政法规定的某一特别限定的区域,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进出口货物只能在这一区域内使用一般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1、特定地区:,2、特定企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定的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由这些企业使用。主要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课件,3、特定用途:指国家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只能用于行政法规专门规定
2、的用途。一般包括:科教用品残疾人用品国外捐助的物资等国内投资或利用外资项目,3、特定用途:,(二)特征 1、 特定条件下减免进口关税(增值税)注意:不免进口环节消费税。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2、进口申报应当提交进口许可证 若进口货物需要提交许可证的,提交许可证义务不能免除,另有规定的除外。,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课件,3、进口后在特定的海关监管期限内接受海关监管:特定货物的监管期限:(时间要掌握) 船舶、飞机:8年 机动车辆:6年 其他货物:5年监管期限自货物进口之日起计算。,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课件,典型试题:,(201
3、9年单选)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 A.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B.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C.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D.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典型试题:,(三)范围,1、特定地区减免税货物2、特定企业减免税货物3、特定用途减免税货物,(三)范围,二、报关程序 报关程序包括三个阶段:减免税备案和审批(货物进口之前的前期阶段)进出口报关申请解除监管(后续阶段),二、报关程序,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课件,单选
4、题(06年考题),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两批从天津进口,另一批从青岛进口。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B. 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C. 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D. 向天津海关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单选题(06年考题)北京某外资企业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答案:B,答案:B,(二)进口报关,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程序。(不需要缴纳进出口关税)2、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豁免进口许可
5、证件。下列情况例外:(重点)(1)外资企业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华侨的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2)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涉及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3、特定减免税货物进口,填制报关单时,报关单上的备案号一栏要填写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12位编号。,(二)进口报关1、持减免税证明、许可证等相关证件按一般进出口,(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1、后续处置 原则:应当在主管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 (1)变更使用地点 变更需申请,海关批准后才可以; 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异地使用结束后运回,(三)后续处置和解除监管,异地使用(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减免税申请人事先
6、持有关单证及说明材料向主管海关申请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并通知转入地海关减免税申请人将货物运至转入地海关管辖地,经转入地海关确认货物情况后并进行异地监管。异地使用结束后,减免税申请人及时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办结异地监管手续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主管海关后,可将减免税货物运回主管海关管辖地。,异地使用(移出主管海关管辖地使用):,(2)结转: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进口同一货物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A、减免税货物的转出申请人持有关单证向转出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转出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通知转入地主管海关。B、减免税货物的转入申请人向转入地主
7、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转入地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后签发征免税证明。,报关特定减免税货物课件,C、 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的出口、进口报关手续。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转出减免税货物的解除监管手续。结转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应当连续计算。转入地主管海关在剩余监管年限内对结转减免税货物继续实施后续监管。,C、 转出、转入减免税货物的申请人应当分别向各自的主管海关申,(3)转让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进口同一货物不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的,应当事先向减免税申请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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