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运输专业业务保安程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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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运输专业业务保安程序管理规定煤 炭 生 产 部 2016年9月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大巷运输2第一节 基本要求2第二节 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4第三节 电机车运输4第四节 大巷运送人员5第五节 大巷行人6第六节 大巷人力推车7第七节 机车监控及通讯系统7第八节 矿车装、卸载站9第三章小巷采区运输9第一节 基本要求9第二节 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10第三节 小绞车运输管理11第四节 斜巷架空乘人装置12第五节 斜巷行人13第六节 无极绳绞车运行与管理13第四章 地面运输系统的管理16第一节 基本要求16第二节 电机车运输18第五章 副井系统管理18第一节 基本要求18第二节 入井
2、人员的管理20第六章 其 它20第一节 连接装置20第二节 挡车设施21第三节 车辆管理21第四节 大型物料、大型设备及液压支架的运输2127.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运输的管理,规范职工行为,提高运输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防止和减少运输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运输专业业务保安管理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是矿井安全、稳定、高效运转的基础,各矿必须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运输管理体制。必须有明确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和副总工程师;必须按照干、管、监分离原则,分别设立负责矿井运输生产管理的区队,负责运输专业化管理的职能科(办),负
3、责安全监督监察的监督部门;按规定要求配齐生产管理区队、职能管理科(办)、安全监察部门的运输专业管、技人员。第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分管运输的副矿长在矿长领导下对矿井运输系统和设备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转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运输的副总工程师协助分管矿长做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方案实施的指导;其它矿领导按照分工做好分管范围内的运输安全工作;安全监督部门对矿井运输工作负安全监督监察责任,职能科(办)负责矿井运输专业化综合技术管理,是矿井运输管理的业务保安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维护谁负责,谁管的人谁负责,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界定安全责任。矿井
4、运输技术、管理工作要按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宣贯、严格执行。第四条 分管运输的副矿长,要认真组织研究矿井重大运输技术问题、安全技术改造方案及措施,经矿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分管运输副矿长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运输专业会议,对运输重大安全隐患、运输安全技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措施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矿井运输各岗位、各工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中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强化特殊作业、特殊运输、特殊环节和特殊人员管理,并实行一工程一措施,一措施一贯彻一落实,强化现场监管,实现24小时不失控。1、特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基层主
5、要领导干部做到现场跟班指挥,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盯现场。2、特殊运输必须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3、特殊环节要重点盯防,明确包干责任人。4、特殊人员要从严管理、严格责任追究。5、坚持“掉道就是事故”,一旦掉道,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向单位值班和调度室汇报,追查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干部现场跟班,按措施进行复轨。严禁用绞车或电机车拖拉强行复轨。严格运输秩序。各矿要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运输安检员。对运输沿线、副井口上、下等人员行走路过密集路段的运输秩序进行维持;对运输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使用及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青年安全网员、群众安全网员多条线的宣传、监督作用,促进运输安全生
6、产。第二章大巷运输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六条 轨道运输大巷的净断面、人行道位置和安全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之规定。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必须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 轨道及架线牵引网络1、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线路轨型及铺设、架线牵引网络的安装、使用、维护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轨道质量标准及架线维护规程标准。2、井下架线必须使用铜质架线,严禁使用钢铝线,架线终端必须装设二级绝缘。架线高度、轨道回流、绝缘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按照要求每年必须对井下杂散电流进行安全测试。3、井下架线要实现分段控制,按采区或巷道等实际需要装设分区开关。4、主要运输大巷中曲线半径小于12m
7、的弯道应加装护轨,弯道及道岔前后应装设轨距拉杆。主要运输大巷的道岔应实现集控或司控。5、架线电机车的检修地点(车间)必须设置断电开关,检修时必须停电。第八条 各种车辆必须服从运输调度员的统一指挥,凡进入大巷的零星车辆,必须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方可运行。第九条 每年对机车、司机进行一次年审。第十条 采用普通矿车运送煤炭、矸石和其他材料设备的生产矿井,必须将运送煤炭列车与其他列车分开。第十一条 运输大巷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设置路标、巷标和警冲标志,上述标志建议具有反光显示功能。第十二条 信号及安全设施在同一运输水平的运输调度站及各信号站、装卸站以及矿总调度之间,必须有通讯系统。机车行车保护装
8、置齐全、可靠。主要道岔和弯道应悬挂技术特征牌板,弯道处安装语音报警装置。第十三条 主要运输大巷、石门、井底和采区车场要有充足的照明。大巷水沟畅通,盖板齐全,无杂物,无积水,无淤泥。第二节、运输巷道内的施工管理第十四条 在主要运输大巷从事巷道、轨道和道岔、架线、设备和设施的施工和维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保证行车、行人与作业人员安全。并保护好大巷内的管道、电力、通讯、信号电缆与装置。第十五条 凡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应该在封锁区间进行,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负责人应充分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征得运输调度员同意后,确认施工时间和区段,设好施工警示信号和阻车装置后方准开工,并要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
9、结束检查确认轨道、牵引网络状态和巷道环境符合行车安全要求后,方可通知调度员开通封锁区间。如因故不能按时完工,应提前通知调度室和运输调度员。第三节、电机车运输第十六条 列车或单独机车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尾灯,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和处理事故时,不受此限)。如果用机车顶行车辆,司机必须听从跟车人的指挥,速度要慢。列车组列时,要随时注意插挂销链人员的安全。第十七条 机车(列车)途中因故停车后,司机必须向值班调度员汇报。在机车前后设置防护。然后才能检查机车(列车)。第十八条 列车占线停留,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道岔警冲标位置以外停车。2、不应在主要运输线路往返单线上停车。3、应停在巷道较
10、宽、无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区段。4、中间车场停车时应保持另一股道畅通,终端车场停车时应前后错开,不得影响行人通过。第十九条 充电硐室内必须备有灭火器材。第二十条 充电硐室必须备有中和电解液用的溶液、冲洗蓄电池用的水源(储水池)以及比重计、温度计、电压表等仪表。第二十一条 蓄电池机车充电工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电解液浓度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做好充放电记录。第二十二条 更换蓄电瓶时应认真检查起吊工具,不得站在电池与机车之间进行操作。第四节、大巷运送人员第二十三条 各矿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乘人车辆运行线路、区间、停靠地点。根据各采区实际最大班入井人数,计算人车数量、机车数量和车次,确定
11、人车司机数量和跟车工数量,根据采区交接班时间制定机车发送时刻表,及时优化和完善人员运送方案,确保运送人员及时、安全。第二十四条 主要运输大巷超过1.5公里必须配备平巷人车运送人员。严禁采用非标人车及其他类型的矿车运送人员,严禁超员乘坐。第二十五条 平巷人车必须由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制造,并有煤安标志和产品合格证。平巷人车的车门的开、关必须采用平移式。第二十六条 井底和采区乘人车场必须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巷人车列车时刻表、列车行车方向指示牌以及乘车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严格按时间发送列车。第二十七条 列车司机应相对固定,并配备跟车工。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对人车进行安全确认。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
12、和车门等,不得带病运行。每列车的人车实际数量必须与设计相符,不得随意更改。第二十八条 机车起动前,司机必须发出开车信号。乘车人员必须待列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严禁在列车行驶时上、下车。严禁爬车、跳车、坐矿车、蹬钩头。第二十九条 人员乘坐人车时,开车前按规定关好车门。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严禁在车厢内躺卧或站立在两节车厢之间,严禁取下安全帽,严禁熄灭矿灯。车辆掉道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第三十条 运送人员列车间不得夹带任何其他车辆,更不能与井下火工品车一起运送。第三十一条 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采区车场和井底车场必须设置架线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段的架空线电
13、源。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煤眼附近一列车范围内设置乘人车场,零星人员必须在乘人车场上下车,放煤车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行人和上下车。第五节、大巷行人第三十三条 大巷实行封闭管理,在不具备封闭的巷道行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第三十四条 人员行走时,严禁进入有警戒、警示、不准进入的巷道或硐室。第三十五条 通过弯道、道岔、翻越轨道时,要注意来往车辆,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行。第三十六条 人员携带较大金属物件时,不准扛在肩上,严防物件触及架线。第三十七条 当巷道内有作业点时,行人必须经施工警戒人员允许后,方可通过。第三十八条 外来参观学习、检查等人员行走时,必须有矿有关人员带领,并对行人安全负责。第
14、六节、大巷人力推车第三十九条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峒室出口时都必须发出警号。第四十条 人工推车作业时,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作业人员必须携带简易刹车器具,以便紧急时停车。第四十一条 严禁放飞车和蹬车,同方向推车巷道坡度小于或等于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米,巷道坡度大于时,两车间距不得小于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第四十二条 在运输大巷推车时,要先取得运输调度人员的同意。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推车同时进行。第四十三条 停车时矿车要用木楔刹住,防止矿车自溜。第七节、机车监控和机车通讯系统第四十四条 生产矿井同
15、一水平行驶7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同一水平行驶5台及以上机车时,应当设置机车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新建大型矿井的井底车场和运输大巷,应当设置机车运输监控系统或者运输集中信号控制系统。要制定系统管理制度和使用操作规程,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系统的使用、维护进行培训。第四十五条 使用人员要熟知系统的工作原理及井下运输作业流程,能熟练、准确地调取相关数据和资料,积极、合理、安全地指挥调度井下运输作业。当系统发生异常状况应立即处理并向上级反映。第四十六条 对系统所属设备、电缆、随机备件、技术资料和有关证件等,均要登记建帐,建卡存档,并妥善保管,责任到人。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第
16、四十七条 机车监控和通讯系统电缆吊挂,设备摆放,必须符合煤矿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以及文明生产的要求。对巷道压力大,经常变形、冒顶的地段,缆线要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特别是使用架线机车运输的矿井,对维修和巷道状况不好的地段更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电缆与架线接触时动力电窜入网络,损坏通讯设备以及危及人身安全。系统中的所有电气设备,除专职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拆卸更换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打开设备。第四十八条 独立使用的井下移动通讯系统,有条件时应与各矿生产调度电话或程控电话联网,使各分机与基础台(总机)之间,分机与分机之间、分机基地台与生产调度或程控电话之间能够实现通讯联络、调度。发生事故时,各分机还可经总
17、机与局调度室以及有关领导取得电话联系。第四十九条 手持机的电源必须充足,保证连续使用时间不小于10个小时。第五十条 使用人员应及时接听和回复信息,严禁谈论与生产无关的话题。不得随意关机,以保证网络畅通。第八节、 矿车装、卸载站第五十一条 禁止用机车牵引代替推车机,禁止用推车机和人工配合推车。第五十二条 使用绞车、推车机牵引向翻车机方向拉车时,绞车、推车机必须与翻车机闭锁并应由司机一人操作。第五十三条 严禁在翻车机两端第一辆矿车处摘挂链。第五十四条 在处理矿车进入翻车机位置不当或其他故障时,必须将翻车机、推车机的电源可靠切断,阻车器在阻车位置,且附近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并确认电机车在不能顶车的情
18、况下方可作业。第五十五条 翻车机司机必须注意矿车卸载状况,防止违章乘坐矿车人员、设备、杂物等翻入卸载坑内。第五十六条 卸载时,翻车机司机必须打开灭尘水管,降低运输大巷粉尘浓度。第三章小巷及采区运输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五十七条 小巷及采区斜巷运输必须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制度。第五十八条 严禁在一条斜巷内采用绞车接力提升,倾斜井巷提升时不得在斜坡上设置风门。第五十九条 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局扇,运输巷道内安装局扇时,要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防止因矿车掉道损坏通风安全设施。局扇离信号峒室不得小于20米,安装的局扇必须有消音器,峒室噪音不大于60分贝。第六十条 倾斜井巷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符合
19、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安装防跑车装置、阻车器和各车场甩车时能发出的信号装置。跑车防护装置应采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双钩提升必须有错码信号,各装置必须保持完好有效,否则不准进行提升作业。第六十一条 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均应责任到人,悬挂责任牌。当班司机、扒钩工对绞车的固定、钢丝绳、保险绳、信号、照明、轨道、道岔、阻车器、保险挡和矿车的连接装置等都要认真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六十二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做到无空帮、无空顶、无淋水、无杂物、无积水,保持巷道整洁。行人巷道坡度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台阶,20以上时应有扶手。第二节、主要轨道提升绞车管理第六十三条 绞车房峒
20、室应清洁卫生、照明充足、线缆管路整齐。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悬挂司机操作规程、司机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和提升绞车技术参数等牌板。主运斜巷及1.6米以上绞车按照大型固定设备进行管理,配齐各种安全保护及安全设施,定期对各部位进行检修、维护、试验、检测。第六十四条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并配有提升保险绳,绞车与信号、信号与道岔实现闭锁,各车场必须装设具有通话、打点、声光齐备的语音信号和行车报警装置。信号装置必须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的信号牌板上,建议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第六十五条 提升作业时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连接装置,提升大型部件或器材必须有审批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的物料车严禁进入轨道。第
21、六十六条 运行车辆的倾斜巷道,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车不作业、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把钩工负责监督执行。第六十七条 把钩工(信号工)上岗后,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钩头与钢丝绳的连接)、信号装置以及各种使用工具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并查看钩头米以内范围内的钢丝绳不得有打结、压伤、死弯等不安全隐患,如不符合提升要求,严禁提升。第六十八条 作业前详细检查斜巷内有无影响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隐患以及有无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如有障碍和隐患要及时处理,如有其它工作人员应通知其撤到安全地带,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提升。第三节、小绞车运输管理第六十九条 建立小绞车管理制度1、
22、安装审批制度:新安装的小绞车必须填报申请单,绞车型号、编号、地点、平面布置图、安装日期、钢丝绳规格、长度和技术要求及安全措施。2、安装验收制度:绞车安装后,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并现场张挂绞车使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填写验收单。3、持证上岗制度:绞车司机必须将操作牌挂在绞车责任牌上后,方可操作。4、设备定期检查制度:维修单位应责任到人,实行日检,并有详细记录。5、设备交接制度:绞车使用单位移交其它单位使用时,必须事先办理交接手续。6、建立绞车使用档案制度:主管部门要建立绞车管理牌板,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包机人等五明确。第七十条 操作、使用和维修1、司机开车时要高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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