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外贸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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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外贸企业检验检疫知识宣讲教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年9月目 录第一讲:原产地业务及通关便利3第二讲: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10第三讲: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工业品出口面临的问题与对策14第四讲:保安全 促发展 全力支持农产品出口20第五讲:履行职责、携手合作,全面提升出口食品安全水平, 促进食品贸易的健康发展26第六讲:进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及作用31第七讲:近年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37第一讲:原产地业务及通关便利一、原产地政策介绍原产地证书是各国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即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
2、国际贸易领域的“护照”,证明商品的经济国籍。原产地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税率待遇的主要依据;2. 进行贸易统计的重要依据;3. 实施进口数量控制、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管理措施的依据;4. 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货物,确定准予放行与否的依据;5. 证明货物内在品质或结汇的依据。目前,各地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一般原产地证,普惠制原产地证,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智利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新西兰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中国-新加坡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一)一般原产地证书(CO证书)各国根据各自的原
3、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于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享受进口国正常关税待遇的证明文件。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实施管理和征税,确定准予放行否,实施数量限制否,实施反倾销否等等。一般来说,各国海关对持有一般原产地证的货物按最惠国税率征收关税。正常情况下,符合我国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的货物出口至任何国家/地区均可申请一般原产地证书。(注:对仅在中国加工装配或转口,不符合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的产品可以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书或转口证书)。(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FORM A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相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普惠制,
4、全称普遍优惠制度,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即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关税待遇。目前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有39个:欧盟27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塞浦路斯,马耳他,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土耳其,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三)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是订有区域性优惠贸易协定国家的签证机构签发的享受
5、成员国关税减免待遇的官方凭证。1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亚太贸易协定前身为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签订于1975年,是在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主持下,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达成的一项优惠贸易安排,现有成员国为中国、孟加拉、印度、老挝、韩国和斯里兰卡。2005年11月2日,在北京举行的曼谷协定第一届部长级理事会上,曼谷协定更名为亚太贸易协定。各成员国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第三轮关税减让谈判结果,对列入本国减让表的原产于所有其他成员国的产品给予关税、边境费和非关税的优惠待遇。根据2005年税则计算,我国可享受印度570项6位税目、韩国1367项10位税目、斯里兰卡427项6位税目和孟加拉209项8位税目产品的优惠
6、关税。我国可享受的优惠关税待遇(2005年海关税则)成员国税目号税目位数平均关税减让幅度主要产品印度5706位33%化工产品、木制品、金属制品、机械电气产品等韩国136710位35.7%机械电气产品、塑料制品、精密仪器等斯里兰卡4276位20%塑料、皮革、纸类、钢铁和机械电气产品等孟加拉2098位14%化工产品和机械电气产品等2008年我国享受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关税待遇出口商品约62.78亿美元,同比增长42.95%,主要商品为服装、机电产品、鞋类、钢铁、皮革制品、玩具、陶瓷产品等。自2006年9月1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对出口至亚太贸易协定项下的成员国(孟加拉、印度、韩国、斯里兰
7、卡)降税清单内的货物签发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E)东盟是东南亚国家联盟(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的简称,有10个成员国:文莱、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柬埔寨、老挝、缅甸和越南。2002年11月4日,我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在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自贸区建设的进程。 2004年11月,双方签署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并于2005年7月开始相互实施全面降税,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约7000个税目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
8、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的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根据我国海关统计,2007年我国与东盟贸易总额达到2025亿美元,同比增长25.9%。2008年上半年,双边贸易额达1158亿美元,同比增长25.8%。自2005年7月20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至东盟国家的产品签发FORM E证书。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2003年11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签订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2005年4月签署自贸协定早期收获协议,2006年11月签署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根据自贸协定,2007年7月1日起,中国与巴基斯坦全面启动降税进程,双方将分两个阶段实施降税
9、。第1阶段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双方对占各自税目总数85%的产品按照5种类别,以不同的降税幅度实施降税。我国可享受的优惠关税待遇(第1阶段)类别降税幅度占巴税目总数8位税号主要产品第1类协定生效后3年内降为零36%2423牛羊肉、化工产品、机电产品等第2类协定生效5年内削减到05%20%1338机电产品、农产品、化工产品等第3类协定生效5年内削减50%2%157水产品、化妆品、陶瓷等第4类协定生效5年内削减20%26%1768蔬菜、水果、服装、塑料、棉机织物等第5类暂不进行关税减让15%1025纺织品、汽车及零部件、部分家电产品等第二阶段是指从协定生效第6年开始,双方将在对以往实施情况进行审评的
10、基础上,对各自产品进一步降税。目标是在不太长的时间内,使双方零关税产品占税号和贸易量的比例均达到90%。自2007年7月1日起,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扩大的关税减让范围对出口至巴基斯坦的货物签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4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 F)2005年11月18日,中国和智利签订中智自贸协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智自贸协定。协定实施来,中智双边贸易一路走高,经济合作持续深化,两国真正实现了互利共赢、共同发展。根据协定,经过两个阶段的关税减让,我国先后取消4753种智利产品关税,智利也将我国5891种产品关税降为零,主要涉及化工品、纺
11、织品和服装、农产品、机电产品、车辆及零件、水产品、金属制品和矿产品等。2007年两国贸易额达147亿美元,增长率从实施前的20%提高到了目前的65%,双方提前实现了贸易额突破百亿美元的目标。2007,我国高科技产品和机电产品对智出口比重大幅上升。其中,我国的计算机与通信技术出口5.2亿美元,增长72%;电器及电子产品6.4亿美元, 增长61%;小轿车也实现突破,出口了4837辆,合计2800万美元。另外, 我国从智利进口的铜及铜制品、木材、鱼粉、葡萄酒及其他初级加工品也连创新高。自2006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我国出口到智利的产品签发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FORM
12、 F。5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2008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在两国总理的见证下正式签署。这是中国与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等多个领域的自由贸易协定。协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生效。 新西兰将在2016年1月1日前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其中63.6%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中国将在2019年1月1日前取消绝大部分自新进口产品关税,其中24.3%的产品从协定生效时起即实现零关税。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
13、书。6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2008年10月23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双方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了贸易自由化进程,拓展了双边自由贸易关系与经贸合作的深度与广度。根据协定,新方承诺将在2009年1月1日取消全部自华进口产品关税;中方承诺将在2010年1月1日前对97.1%的自新进口产品实现零关税。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7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2009年4月28日,中国和秘鲁签署了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协定涵盖领域广,开放水平高,是我国与
14、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一个一揽子自贸协定。中秘双方将对各自90%以上的产品分阶段实施零关税。中秘两国的全部货物产品将分为五类实施关税减让。第一类产品在协定实施后当年实施零关税,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61.19%和62.71%。第二类产品在协定生效5年内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11.70%和12.94%。第三类产品在协定生效10年内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20.68%和14.35%。第四类产品为例外产品,不作关税减让,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5.44%和8.05%。第五类产品将分别通过8、12、15、16、17年关税逐步降为零,分别约占中、秘税目总数的0.99%和 1.9
15、5%。协定实施后,中方的轻工、电子、家电、机械、汽车、化工、蔬菜、水果等产品和秘方的鱼粉、矿产品、水果、鱼类等产品将从中获益。目前,双方正按照协定的相关规定,抓紧完成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以使协定早日生效。一旦完成,我国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开始签发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二、各类原产地证申报程序(一)原产地注册(备案)登记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经核查合格后,方可申请领取原产地证书。 1提交材料:(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2)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3)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复印件;(4)原产地证书
16、注册登记表一式二份;(5)生产单位需提供产品成本明细单以及产品原材料进料发票复印件。 2流程:受理申请书面审核实地调查(生产型企业)注册(备案)登记3注意事项:(1)需进行注册实地调查的单位应安排单位负责人协助调查,并保证申报产品和原料在库及备齐主要原材料来源证明(进口报关单、转厂单、发票等)备查;(2)经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应建立原料来源、生产加工、成品出货等相关记录,并应至少保存3年;注册登记表需在企业注册有效期内保存;(3)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增加签证产品时,申请人应及时向签证机构申报,审核合格后,签证机构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二)原产地证书的申请申请人应于货物出运前向签证机构申请办理原产
17、地证书,并提交以下资料,缴纳签证费:1原产地证书申请书一份;2审核正确并缮制完毕的原产地证书一套;3出口货物商业发票正本一份;4对含有非原产成份或签证机构需核实原产地真实性的货物,申请人还应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对于异地货物,申请人提交货源地签证机构出具的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5对从日本进口原料加工制作后又出口至日本的(即采用日本给惠国成份)货物,需提供日本进料发票和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6对从欧盟进口原料制作加工后又出口至欧盟的(即采用欧盟给惠国成份)货物,需提供含有欧盟出口商声明并经其所在地海关核查后加盖印章的进料发票;7合同、信用证、报关单、海关手册等签证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三、检验
18、检疫通关便利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一直保持着快速增长的势头,成为居世界第三位的贸易大国。高速发展的外贸使我国成为世界贸易大国,如此之大的出入境物流也给口岸造成巨大的通关压力,就给口岸检验检疫工作提出了一个新的课题:提高口岸工作效率。在此背景下,以提高进出境货物通关速度,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度和促进贸易增长为宗旨,以提高口岸工作效率为突破口的“大通关”制度便应运而生。“大通关”就是通关便利化的形象表述。出入境检验检疫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是代表国家行使主权的一个方面,是口岸通关流程中不可缺少和无法替代的法定环节。国家质检总局对通关便利化建设高度重视。2002年初提出建设检验检疫大通关的设想,20
19、03年8月组织召开了检验检疫“大通关”工作会议,明确检验检疫部门建设大通关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包括实施电子监管,实行产品质量等级制度和风险评估机制,对企业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实施出口货物源头管理等。在这个基础上,从2008年起,国家质检总局形成了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的总体工作布局。检验检疫通关便利化主要达到以下三项重要目标:一是实现检验检疫机构与口岸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协调配合,提高货物通关速度。二是在确保严密监管的前提下,手续前推后移,全面提高检验检疫工作效率。三是加快实货验放,使企业用最少的时间,最低的成本,获得最便捷的服务。(一)推广检验检疫“三电工程”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提速、增效、减负、严密
20、监管”的目标,以信息化为手段,不断改革传统的口岸货物检验检疫流程,不断推进检验检疫电子化进程。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电子申报、电子签证、电子转单。其后,随着快速核放系统、电子审单系统、进境许可证系统、决策支持系统、电子身份认证系统、集装箱管理系统等信息化系统的不断开发和应用,检验检疫工作不断向电子信息化推进,并逐渐形成以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为基础,以“三电工程”-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放行为主要内容的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大通关”建设格局。(二)推行“绿色通道”制度为加快口岸通关速度,方便出口货物通关放行,促进出口,检验检疫系统自2003年开始实施检验检疫绿色通道制度。所谓“绿色通道”是指对诚
21、信度高、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稳定、具有较大出口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含高新技术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核准,对其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实行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查验的放行管理模式。截至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共发布了四次公告,全国共有2937家企业获准享受绿色通道制度。(三)推行“直通放行”制度从2008年7月起,为减少出口企业在“金融危机”中遭受的损失,国家质检总局推行了直通放行制度,包括出口货物直通放行和进口货物直通放行。出口直通放行制度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可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
22、直接办理通关手续,企业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仅实施随机查验。进口直通放行制度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口可实施进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国务,在进口口岸报关的,可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签发通关单,口岸不实施检验检疫,货物直运至目的地报关的,可直接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由目的地局直接出具通关单并实施检验检疫。(四)推行通关单联网核查为确保对出入境货物的有效监管、方便进出,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加快进出口货物通关速度,自2008年1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按照“依法行政、职权明确、 协调配合、简化程序、便捷操作”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通过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
23、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联合监管,达到通关单信息和报关单信息“一对一”的比对核对,这对于简化通关手续,降低企业贸易成本,提高口岸通关效率具有明显作用。(五)实施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为建立企业自律、政府监管、市场引导、社会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家质检总局一直致力于探索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进出口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对进出口企业遵循公平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诚信等级评定;将企业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根据评定结果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便利的检验检疫监管和通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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