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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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车船税相关业务知识学习辅导资料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2011年12月5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月10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颁布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保证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顺利实施,做好对社会各界和纳税人的宣传工作至关重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车船税的基本内容,是做好宣传和贯彻落实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按照省局纳税服务处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法解读(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今天通过视频形式,与咱们12366的同志、咱们系统相关管理部门的同仁从以下几方面共同学习、领会、把握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 一、【概念、沿革】什么是车船税?车船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吗? 车船税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税。车船税不是新开征的税种,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
3、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车船税立法是为适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暂行条例进行改革完善并提升税收法律级次,以引导车辆、船舶的生产和消费,体现国家在促进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方面的政策导向。 二、【背景、意义】车船税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车船税法出台有哪些意义? 20
4、06年12月,国务院废止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施行以来,取得了较好效果。2010年车船税收入241.6亿元,比2006年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总额增长3.8倍。 按照全国人大授权决定和立法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制定的税收单行条例在条件成熟时应当上升为法律。现阶段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车船税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是车船税收从建国初期开征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税收体制改革过程中,根据情况变化,国务院对车船税收制度做过多次调整和完善,奠定了立法的制度基础。二是在60年的征收实践中,无论税种名称如何变化,车船税的相关
5、制度已经为社会所知晓,并被纳税人所接受。三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居民收入提高很快,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0年10月,我国汽车产量和销量均超过美国,居世界第一,全社会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99亿辆,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机动车保有国。在我国人均资源拥有量少,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低,生态环境日益脆弱的情况下,汽车生产与消费的快速增长,面临着石油紧缺、交通拥堵、空气污染等问题。因此,在税制相对稳定,制定法律的条件比较成熟的情况下,有必要将车船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 车船税法的出台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义:一是体现税收法定原则。二是促进税收法律体
6、系建设。三是通过立法完善了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四是作为第一部由条例上升的法律和第一部地方税法律,具有标志性作用。 三、【变化】车船税法与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与暂行条例相比,车船税法主要在以下6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扩大征税范围。暂行条例规定,车船税的征税范围是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不需登记的单位内部作业车船不征税。从车船税财产税性质和公平税负的角度出发,不论车船是否应向管理部门登记,都应纳入征税范围。车船税法除对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继续征税外,将在机场、港口以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且依法不需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也纳入征收范围。 (二)改革
7、乘用车计税依据。暂行条例对乘用车(微型、小型客车)按辆征收。车船税作为财产税,计税依据理论上应当是评估价值,但由于乘用车数量庞大且分散于千家万户,难以进行价值评估。车船税法采用与车辆在价值上存在着正相关关系的“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划分为7个档次征收。 (三)调整税负结构和税率。一是为更好地发挥车船税的调节功能,体现引导汽车消费和促进节能减排的政策导向,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72%左右的乘用车税负,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其中,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87%左右、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的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10%左右
8、、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中等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适当调高;对占现有乘用车总量3%左右、排气量为2.5升以上的较大和大排量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二是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车船税法对占汽车总量28%左右的货车、摩托车以及船舶(游艇除外)仍维持原税额幅度不变;对载客9人以上的客车,税额幅度略作提高;对挂车由原来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三是为了体现车船税调节功能,将船舶中的游艇单列出来,按长度征税,并将税额幅 度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四)完善税收优惠。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除了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优惠外,
9、还增加了以下三项优惠规定:一是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车船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免征车船税;三是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五)强化部门配合。由于机动车数量庞大、税源分散,仅靠税务机关征管难度较大,需要与车船管理部门
10、建立征收管理的协作机制,以提高征收绩效,防止税源流失。为此,车船税法规定,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同时,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六)调整了纳税时间和地点。将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将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级人民政府自定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四、【对居民收入影响度】在当前通胀预期比较明显以及国家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
11、的形势下,为什么还要出台车船税法? 答:出台车船税法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车船税制度已有60年的征收实践,目前制度比较稳定,立法条件比较成熟。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税制,体现税负公平,并不是为了增加收入。车船税法根据“总体税负不变”原则,优化了税负结构。对货车、挂车和船舶(游艇除外),以及87%左右的乘用车维持或下调了税负,对13%左右的乘用车增加了税负。作为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车船税对交易价格基本不造成影响。车船税收入规模不大,不会对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的提高造成大的影响。 五、【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谁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什么将车船管理人也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谁是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12、(一)纳税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车船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通常情况下,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一致的。但在我国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车船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情形,如国家机关拥有所使用车船的管理使用权,其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就出现了车船的所有人与车船的管理人是不一致的情况。如果让抽象意义上的国家作为车船的所有人去
13、缴纳车船税,在实践中是无法操作的。所以,车船税法将车船管理人也规定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主要征收哪些税,是否属于重复征税?我国目前对乘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征收的税种主要有三个:车辆购置税、燃油消费税和车船税。其中,车辆购置税来源于车辆购置附加费,燃油消费税来源于养路费等收费。这两个税种都是通过费改税而来的,筹集的资金专门用于公路建设和养护。车船税属于财产税,是在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新中国成立以来,车船税已有60年的征收历史,此次车船税立法不是新开征税种,只是立法。这三个税种各有侧重,功能不同,不存在重复征税或重复设置问题。 (二)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14、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除按规定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减税或者免税车辆外,纳税人无法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保险机构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保险机构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且拒绝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交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机动车的车船税,可以方便纳税人缴纳车船税,节约征纳双方的成本,实现车辆车船税的源泉控管。 五、【征
15、税范围】哪些车船需要缴纳车船税?车辆、船舶的税额是如何规定的? 车船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是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所列的车辆、船舶,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也包括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上述机动车辆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包括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拖拉机不需要缴纳车船税。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
16、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六、【税目税率】 (一)车船税法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税额幅度为: 1、乘用车 按照排气量区间划分为7个档次,每辆每年税额为: 1.1.0升(含)以下的,税额为60元至360元; 2.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税额为300元至540元; 3.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税额为360元至660元; 4.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税额为660元至1200元; 5.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税额为120
17、0元至2400元; 6.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税额为2400元至3600元; 7.4.0升以上的,税额为3600元至5400元。 2、商用车 划分为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每年税额为480元至1440元;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3、挂车 按相同整备质量的货车税额的50%计算应纳税额。 4、其他车辆 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按整备质量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5、摩托车 每辆每年税额为36元至180元。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
18、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二)车船税法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船舶税额幅度为: (一)机动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二)游艇具体适用税额为: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
19、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七、【税目税率规定解读】 (一)为什么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是什么?是否普遍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征税,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从理论上讲,车船税作为财产税,其计税依据应当是车船的评估价值。但从实际情况看,车船价值难以评估。据统计分析,乘用车的排气量与其价值总体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排气量越大,销售价格越高。以2008年国内乘用车的数据为例,排气量与价格之间相关系数高达0.97175。从征管角度看,按排气量征税简便易行,在计税依据方面,排气量是替代价值或评估
20、值的最佳选择。据了解,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都选择以排气量作为机动车保有环节征税的计税依据。如日本对乘用车按10档排气量征税,韩国对乘用车按6档排气量征税。 确定乘用车税额幅度的原则主要有三项:一是考虑各地目前实际执行的税额标准。二是不增加大多数乘用车所有人的税负。三是参照大多数国家乘用车保有环节税负水平。据此,车船税法对占比87%的2.0升(含)以下乘用车保持原有税负或适度降低,对占比约为10%的2.0升至2.5升(含)乘用车税额幅度略有提高,对占比不到3%的2.5升以上乘用车税额幅度有较大提高。 此外,车船税法对除乘用车之外的货车、客车和船舶(游艇除外)等,基本维持了原有税负水平,对挂车
21、由现行的与货车适用相同税额改为减按货车税额的50%征收。总的来看,这次车船税立法税负维持不变,只做结构性调整。 (二)为什么将部分档次乘用车的适用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会否造成不同档次、不同地区税额出现倒挂现象? 车船税法将税额设置为前后相交叉,主要考虑有三:一是确保1.6升以上至2.0升(含)排量乘用车的名义税额幅度维持360元至660元不变。二是为涵盖和照顾现行各地乘用车实际税收负担情况,以避免法定税额与实际税负之间出现差异过大情况,有利于现行条例向新税法平稳过渡。三是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地方政府对机动车节能减排、交通拥堵实施调控的需要,为地方制定具体适用税额预留适当空间。 对税额前后
22、相交叉引起税额倒挂问题,从理论上看,有这种可能性。但从实际情况看,省内税额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乘用车保有情况统一制定,基本上不会出现税额倒挂问题,省际间税额由于地区间相互沟通、协商,税额倒挂出现的可能性也较小。同时,现行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载客汽车税额也是前后相交叉的,在实践中并未因此产生较大矛盾。 (三)为什么对游艇按长度征税?为什么将游艇的适用税额确定为每米600元至2000元? 游艇不同于一般船舶,具有特殊性,其计税依据和税额需要具体研究确定。一般来说,可考虑将净吨位、发动机功率、实际价值和长度作为游艇的计税依据。从净吨位看,由于制造游艇的材料多数由玻璃钢、铝合金等高级材料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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