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房地产转让业务操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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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山东省律师协会房地产与建筑工程专业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关于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起草情况的说明各位委员/观察员:根据专委会安排,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承担了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的起草工作。为了使本指引在逻辑上更为清晰,我们在统稿时对指引的结构作了适当调整: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的内容分开叙述;律师执业风险的内容统一叙述;独立性较强、内容较多的内容(如尽职调查等)放在附件中详述。因在实务操作中,裁判机构或客户可能以行业
2、操作指引作为判断律师是否尽到勤勉义务的标准,进而认定律师是否失职。鉴于此,我们在统稿时对指引的深度也进行了适当处理,对于较高的要求或标准我们将通过培训等方式进行提倡,不再作为普遍性要求写入指引。受能力、精力所限,部分内容的考虑尚不成熟,部分章节之间的衔接不够协调,尚待各位进一步完善。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目 录第一章 总则5第二章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方案设计业务的操作指引7第一节 一般规定7第二节 转让模式7第三节 股权转让模式7第四节 资产转让模式9第五节 方案设计的原则和注意事项10第三章 股权转让模式的操作指引11第一节 一般规定11
3、第二节 律师办理股权转让意向阶段的法律业务12第三节 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14第一部分 尽职调查基本规范14第二部分 尽职调查前的准备16第三部分 尽职调查的方法16第四部分 尽职调查内容17第五部分 尽职调查报告17第六部分 律师从事尽职调查工作应注意的事项18第四节 股权转让合同起草、谈判、签署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20第一部分 股权转让合同的起草20第二部分 股权转让合同的谈判22第三部分 股权转让合同的签署22第四部分 股权转让合同的政府审批22第五节 律师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履行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23第四章 资产转让模式的操作指引25第一节 一般规定25第二节 律师办理资
4、产转让意向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26第三节 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28第四节 资产转让合同起草、谈判、签署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28第一部分 资产转让合同的起草28第二部分 资产转让合同的谈判33第三部分 资产转让合同的签署33第五节 律师办理资产转让合同履行阶段法律业务的操作指引33第五章 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注意事项36第一节 一般规定36第二节 律师在意向阶段的注意事项36第三节 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的注意事项36第四节 在交易结构设计阶段的注意事项37第五节 在合同草拟、谈判阶段的注意事项38第六节 在合同履行、交割阶段的注意事项38第六章 附则39第一节 声明39第二节 特别说
5、明事项39第三节 附件40附件一:股权转让模式下的尽职调查详细内容41附件二:资产转让模式下的尽职调查详细内容51附件三:股权转让模式下的纳税说明57附件四:资产转让模式下的纳税说明60附件五:国有股权转让程序62附件六: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问题6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的服务行为并提高服务质量,特别是为年轻律师熟悉、参与该业务提供指导,经山东省律师协会授权,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在总结相关业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指引,供本省律师在办理该类业务时参考。 第二条 本指引中所涉及的名词解释: (一)“房地产项目”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转让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或在该土
6、地上开发建设的住宅、商业(含办公)、酒店等物业及其配套设施等。但不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和/或在该等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亦不包括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交易的物业和/或该等物业占用的土地。 (二)“房地产项目转让”指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转让其名下的房地产项目(或直接受让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房地产项目)和/或通过转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的方式间接实现房地产项目转让目的的行为。 (三)“目标项目”指交易双方拟转让的房地产项目。 (四)“目标公司”指拥有目标项目的公司。 第三条 鉴于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的复杂性和对律师业务能力要求较高的特点,律师办理该类业务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
7、)专业负责原则:律师应刻苦钻研专业法律问题,熟悉该专业的法律规定,具备与该行业相匹配的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专业服务。 (二)忠诚守信原则:律师应对当事人尽到忠诚义务,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只接受其中一方的委托。服务过程中,律师不应受任何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三)勤勉尽责原则:考虑到本业务涉及法律领域多、情况复杂的特点,律师应结合当事人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敬业,在其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各项具体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应依据与当事人所签订的委托协议,在委托权限内依法、依约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8、并应保守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五条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房地产项目转让的非诉讼服务,重点在于指导律师向其当事人提供尽职调查、方案设计、合同起草、协商、谈判、签约以及项目交割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律师在办理有关房地产项目转让的诉讼案件时,也可以有选择地参考本指引的相关内容。第二章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方案设计业务的操作指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律师办理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第七条 律师对房地产项目转让业务进行方案设计和论证时可以参考本章的规定。 第二节 转让模式
9、第八条 房地产项目转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股权转让,另一种是资产转让。股权转让模式是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间接实现转让房地产项目的目的;而资产转让模式则是通过直接转让房地产项目的方式实现其目的。第九条 股权转让和资产转让两种模式相比,虽然目的相同,但涉及的直接交易标的不同,法律关系和交易成本也各不相同。因此在交易模式的选择和设计上,律师应根据拟转让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选择,以便尽可能地降低交易风险与交易成本。 第三节 股权转让模式第十条 股权转让模式可分为股权转让方式和增资扩股方式。股权转让方式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完成股权交割,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增资扩股方式
10、是指增资方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从而持有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再进一步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第十一条 股权转让的交易主体为转让方(目标公司的股东)和受让方。股权交易不需要征得目标公司的同意。第十二条 股权转让模式的操作步骤如下:(一)采取股权转让方式转让的,受让方受让目标公司原股东的全部或部分股权,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然后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再或同时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二)采取增资扩股方式进行转让的,由增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对增资额和增资后各方所占股权比例作出约定,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11、,再或同时进行董事、监事改选,并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如果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后目标公司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则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然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模式的优势: (一)该模式不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关于转让时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条件限制,可以在目标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任何时点进行。(二)税负成本相对较低,有利于降低受让的总体成本。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一般各项资产无须作为销售处理,房屋、土地等无须办理过户手续,避免因资产流转而产生所得税、营业税、契税等税费,从而可获得更为优惠的股权受让价格,降低了受让总体价格。受让
12、前开发成本和资金占用利息可以全额计入此后项目总成本,对受让方而言有利于降低今后项目处置的土地增值税。股权转让模式下需要缴纳的税费见本指引附件三。(三)操作程序较简单。第十四条 股权转让模式的不利因素:(一)目标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往往是在同一地块上建设多个项目(如写字楼、住宅、酒店、商贸等)。如果无法将盈利前景不佳的项目进行剥离,不仅会增加受让成本,而且还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项目的资金回报无法获得保障。(二)股权转让模式下,受让方在受让时对目标公司的或有债务往往难以预测。(三)交易完成后,转让方的义务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面临转让方未尽信息披露义务的风险。 第四节 资产转让
13、模式第十五条 资产转让的交易主体为转让方(目标公司)和受让方。第十六条 资产转让模式的操作步骤为:交易双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项目有关规划建设手续的更名。第十七条 资产转让模式的优势:(一)项目权属清晰,可操作性较强,法律规定明确,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进行转让。(二)受让方无需考虑目标公司的或有负债风险。因受让的仅为目标项目,不涉及公司债权债务,对受让方而言交易较为简便、透明。(三)需要缴纳的税费种类清晰,税务风险较小。第十八条 资产转让模式的不利因素:(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14、39条的规定,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必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若采用资产转让模式,项目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必须在目标项目投资总额达到25%后方可办理。(二)在资产转让模式下,如有专属于转让方(目标公司)的税收优惠,受让方在受让目标项目后无法继续享有。但是如果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由于变动的只是转让方(目标公司)的股东,则税收优惠将会得到保留。(三)税费较高。通常情况下,采取资产转让模式需缴纳的税费包括: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对于股权转让模式而言税费较高。资产转让模式下需要缴纳的税费见本指引附件四。第五节 方案设计的原则和注意事项第十九条 方案设计的原
15、则:(一)以目标项目和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二)尊重当事人意愿、维护当事人利益。(三)保障交易安全,尽量使操作路径简捷易行。(四)尽量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十条 方案设计注意事项:(一)方案设计与当事人的商业目的息息相关,涉及到行业、管理、商务、财税、法律等多方面知识,需要具备一定的统筹能力。律师应谨慎地担任总协调人。(二)律师担任方案设计的总协调人时应充分发挥各专业团队的业务专长,注意整合各方力量,为当事人提供多个方案供其选择,并分析利弊。单一方案的提交更须慎重。(三)律师可以与相关专业人员联合提供方案设计服务,在联合服务时应注意适当划分工作边界,区分工作责任。 第三章 股权
16、转让模式的操作指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律师就股权转让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主要应当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二)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律师以股权转让模式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参考本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章涉及的名词解释:(一)“受让方”指拟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自然人或法人。(二)“转让方”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并拟转让给受让方的自然人或法人。(三)“意向书”指受让方和转让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初步达成的转让意向书或框架协议。(四)“股权转让合同”指受让方和转让方就转让目标公司股权事宜达成的正式合同。(五)“股权转让协议
17、”指由受让方与转让方为办理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第二十四条 股权转让模式的基本程序:(一)了解目标公司、目标项目的情况。(二)达成初步转让意向,签订意向书,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视情况而定)。(三)受让方对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四)受让方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让。若决定继续受让,则需设计并论证受让方案。(五)起草股权转让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六)签署股权转让合同。(七)履行股权转让合同(不分先后顺序):1.受让方按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2.按约定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按约定进行公司印鉴、财
18、务账册、账户、资料等的交接;4.按规定办理完税手续;5.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转让完成。第二节 律师办理股权转让意向阶段的法律业务第二十五条 意向书达成前,受让方应与转让方接洽,了解目标公司的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资产负债状况、开发资质、经营范围,公司除目标项目外是否还有其他经营性资产,公司有无债权债务纠纷,有无已发生的或潜在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案件,拟转让的股权是否有权利负担等情况。此外,受让方还应了解目标项目的来源、土地性质、权属情况、规划情况、开发进展情况、已取得的开发建设手续、就该项目已签订的合同及履行情况、项目(实物或权利)有无瑕疵等。第二十六条 根据了解到的情况,对可
19、能存在的法律问题、风险进行预判,并书面提示当事人,建议转让操作方案,根据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起草意向书。第二十七条 意向书旨在为整个交易做出纲领性的计划和安排,为转让方配合受让方进行尽职调查提出要求,为受让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受让设定条件,也为受让方按照转让方要求支付定金提供合同依据。第二十八条 意向书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有:1.转让标的2.转让方式及主体3.转让价款及价格确定方式4.付款方式5.进度安排条款(工作步骤、时间表等事项)6.陈述保证条款(主体资格、项目基本情况等)7.权利义务条款(如协同配合义务、提供必要资料信息的义务、各方负责事项的划分等)8.排他协商条
20、款(独家谈判权)9.诚意金条款10.意向书终止(解除)条款11.违约责任条款12.保密条款13.争议解决条款14.法律适用条款(适用于涉外的情形)15.其他条款(费用承担条款、弹性条款等)16生效条款第二十九条 意向书的起草、谈判及签订应注意的问题:(一)受让时,受让方可能基于某种考虑,不想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受让,而是先设立一家壳公司,然后再以壳公司的名义去受让项目公司。所以,建议意向书中为受让方将来可能以其指定的其他公司进行受让做好铺垫。(二)意向书是否设计诚意金/定金条款(以下均称“定金”)应视转让方的意愿而定。该条款主要是为降低受让方恶意磋商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风险,并担保下列事项:
21、1.转让方积极配合受让方的尽职调查,提供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详实的资料; 2.转让方介绍的情况与目标公司和目标项目实际情况一致; 3.受让方能够按期完成尽职调查并按意向书约定条件做出是否继续受让的决定;4.转让方遵守对其在排他期内的限制性约定;5.双方均对转让事宜以及获取的对方资料、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并在终止转让时返还从对方获取的全部资料等。(三)受让方有权根据尽职调查情况,提出修改受让方案、调整交易价款、要求转让方处理不利事项等合理要求;亦可决定终止或继续交易。但为防止受让方滥用其权利,建议在意向书中设置继续受让或不再受让的条件。(四)尽职调查结果与转让方披露情况一致的,受让方应当继续受
22、让,进入协议起草、谈判、签署阶段;受让方拒绝继续受让的,定金不予返还。若调查结果与转让方披露的情况不一致(细微不一致在所难免,一般指重大不一致,但对何谓“重大不一致”,应当根据双方意思在意向书中明确约定),受让方有权放弃受让,且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三节 律师在尽职调查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一部分 尽职调查基本规范第三十条 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审慎严谨。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当事人、目标公司及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从
23、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律师在授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只能协助律师完成相关工作。第三十四条 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严禁下列行为:(一)严禁建议或协助当事人或目标公司从事违法活动。律师只能对当事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二)严禁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材料或协助、诱导当事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材料。(三)若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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