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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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烟商品营销员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表时间: 第五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概述1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各级烟草专卖局以烟草专卖法为依据,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出发,代表国家对烟草专卖品进行行政管理,并依法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由于烟草专卖局在实施行政管理权时具有强制性,因此,正确把握烟草违法案件的涵义特别重要。所谓违法案件,就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案件。烟草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的案件。2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种类烟草违法案件按其内容划分为七类:(1)非法生产案件
2、包括计划外烟厂生产;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的生产;假冒烟和手工烟的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非法制造。烟草专卖法明确规定,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消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还规定,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且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计划以及与烟草制
3、品生产企业签订的订货合同组织生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一)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所生产烟草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二)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违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2)非法销售案件无证批发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
4、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可进行批发业务,否则是无证批发。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无证零售烟草专卖法规定: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部门或县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没有领取烟草
5、专卖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能进行零售业务。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非法销售包括销售计划外烟厂的产品,假冒烟,手工烟和无注册商标的卷烟、霉坏变质卷烟和雪茄烟。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
6、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法规定不能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烟草专卖品。并特别指出,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企业,只可将产品销售给烟草公司和持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否则,就是违法行为。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为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3)非法收购案件这里指违法收购烤烟和名晾晒烟。专卖法规定,烤烟和名晾晒烟由烟草公司
7、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但未列入名晾晒烟名录的其它晾晒烟可以在集市贸易市场出售。否则,为非法收购烟叶。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擅自收购烟叶的,可以处非法收购烟叶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二)擅自收购烟叶1 000公斤以上的,依法没收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4)非法运输案件这里指无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专卖法规定,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否则,就是无证运输。同时规定,邮
8、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以及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否则,也是违法行为,应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一)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 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2被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3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检查的;4
9、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6利用伪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7利用特种车辆运输烟草专卖品逃避检查的;8其他非法运输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四)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1、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2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亦限2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5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1 0公斤)。用户邮寄烟草及其制品
10、,每人每次限寄一件。2、旅客异地携带国产卷烟(含雪茄烟)以1 0条(2 000支)为限、外国卷烟以5(1000支)条为限。二者合计不得超过1 0条。(5)伪造转让证件案件包括伪造和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含副本)、准运证和检查证等。(6)干扰执法活动案件包括拒绝专卖人员的检查,刁难、围攻、谩骂、报复和殴打专卖执法人员,影响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的。(7)非法进行烟草专卖品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案件专卖法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烟草行业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烟草专卖品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必须取得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进行经营活动,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11、而且持有此证的企业必须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进货、销售、库存的计划和报表。(二)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的原则和基本要求1基本原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原则因为专卖制度建立的时间短,人们对它的了解甚少,专卖法律观念淡薄,而且有的人甚至对在改革形势下实施专卖还存在一些疑问,不甚理解。因此,在执行法律、法规的同时应采用有效的方式进行宣传,使人人懂法、守法。(2)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最终的目的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要达到这一目的,首先就必须让广大烟草从业人员从思想上明确其行为对市场经济的
12、影响,而要达到这一点,就必须通过充分的宣传教育,使当事人在自觉的基础上履行其义务。即使当事人有违反义务的情况,对情节轻的一般进行批评教育,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必须把教育贯穿于整个过程,应该坚持以说服教育和强制相结合。这也是行政管理最基本的方法之一。(3)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凡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它对证明当事人是否违法和违法情节的轻重有决定性的作用。它既是证明真实情况的依据,也是违法人员真正愿意接受处罚的依据。只有证据确凿充分,才能得出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结论,并据以正确地运用法律,做出正确处理。因此,专卖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客观、全面地做好
13、调查、搜集、分析工作,掌握案情的证据,做出准确的定性处理,使当事人心悦诚服。(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这就是要求专卖人员必须在查明案件真相的基础上,用法律作为标准做出公正的裁决,一丝不苟地按法律办事,而不能以言代法,以个人感情的好坏代法,从而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为此需要培养一大批执法如山,刚正不阿、谙熟法律法规业务,敢于以身殉法的专卖工作人员。(5)依靠党政领导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规定协同办案的原则只有依靠各级党政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协同办案,才可能了解案情的真相,才能使违法行为得到制止,违法人员受到恰当的处理。2基本要求在查处违法案件时,还要符合以下要求:(
14、1)事实清楚一方面指查处的案件所认定的事实都必须弄清楚来龙去脉,要具备“五何要素”即:何人作案人员及同案人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社会身份;何时作案时间,年月日,时;何地作案地点、单位;何事违法行为和手段;被查获的烟草专卖品的名称、数量、价格、来源和去向;何果获利金额及下落,对国家和人民所造成的损失。在认定事实时,如果达不到“五何要素”的要求,就不能成立。另一方面,整个案情要清楚。案件的非法所得多少,是由哪些违法事实构成的,使用了哪些非法手段,与作案人有牵连的单位是哪些?都要了解得清清楚楚。事实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和依据,如果事实不清楚,待达到事实清楚的要求以后,才能定案处理。否则就容易出现失
15、误。(2)证据确凿这是指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真实无误,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证据的可靠性程度如何,能否经得实践的检验,是判断办案质量标准的核心和重要依据。证据确凿的基本要求有两个方面:第一,证据要充分、全面,要有人证、物证;第二,证据真实、可靠,从各个侧面都能证实案件的实际情况,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靠性。为达到上述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对所得的各种证据进行全面的鉴别、分析与核对,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全面地、辩证地看问题,使主观正确地认识判断证据的正确性和有效性。确保证据确凿的具体做法。(3)具体地审查证据看取证手续是否合乎规定;旁证人有无不良动机,而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传来证
16、据,即转述、转抄材料中有无差错;有无办案人员工作上的原因造成的差错等等。(4)综合分析证据证据是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应分析证据与证据之间在客观上的联系是否一致;证据是否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能否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5)发现矛盾应调查排除在审查、鉴别证据的过程中,要注意发现矛盾、分析矛盾,去伪存真,使证据准确可靠。在对证据的审查、鉴别过程中,发现证据不全或不确凿的地方,应继续调查核实取证,充实证据,不要急于定案。凡属定案的证据,都必须准确无误,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的检验。(6)定性准确指所处理的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按违法的事实情节
17、,准确地确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的关键是以事实为依据,以烟草专卖法为准绳,正确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属什么性质的问题,就按什么性质进行定性。对包括多种事实的案件,应找其中最主要的,最严重的事实情节来定性。对难以定性的案件,要如实把问题弄清楚,进行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进行区别和处理。对未经司法机关定罪的人员,不能以“投机倒把分子”和“投机倒把犯”相称,而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称为“当事人”。(7)处理得当指对案件的处理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是否真正体现党的政策。结案处理要考虑四个方面的内容:违法情节轻重、危害大小情节重、危害大者从严;情节轻、危害小者从轻。认错态度隐瞒事实抗拒交待者从严,如实反映情况,
18、自觉交待问题者从轻。退赃情况愿意接受处罚,主动退赃者从轻。违法次数重犯有改者从严,初犯者从轻。案件处理得当,才能达到制止违法行为,打击违法活动,保护合法生产经营,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目的。(8)手续完备办案人员必须两人以上,并同时在办案文件中签名盖章;办案取证手续必须符合规定,所取的证件、物件都要符合要求;结案应该具备的材料要完备,一般应有当事人交代材料,违法证据材料,旁证材料,询问笔录,处理决定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条规定:烟草专卖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应当出示省级以上(含省级)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检查证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三条规定:向案件有关证人取证,应当
19、个别进行,并对证人说明不得提供伪证或隐匿证据。证人的证言材料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四条规定: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允许当事人提出修改、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违法财物进行检查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执行,且有当事人或者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在场。检查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盖章。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取物证应当开具物品清单,并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办案人员和两名以上(含两名)见证人签字或盖
20、章。(9)程序合法查处烟草违法案件必须按国家烟草专卖局现行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进行。二、烟草专卖行政复议(一)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的概念在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产生行政争议时,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上一级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而进行的法律活动,称为烟草专卖行政复议。烟草专卖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如之日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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