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文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影响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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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1.华创证券: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22.看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如何应对“127”号文153.解读“127”与“140”号文的政策意图、业务影响271. 华创证券: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作者 : 华创宏观来源 : 华创证券时间 : 2014年05月20日 14:40:56【摘要】同业业务治理127号文及140号文影响解读-华创宏观政策电话会议纪要【内容摘要】 一、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部处长: 1、市场影响:(1)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定义、会计科目、业务期限、规模上限、计提资本和拨备等,将同业投资业务也纳入了监管视野。(2)银行资金运用受限制,银行间资
2、金面将偏宽松。(3)不排除由于非标资产萎缩引发局部信用风险暴露。 2、银行负面影响:(1)银行同业业务上限受到控制,新增的同业代付、以受益权为主的买入反售/卖出回购和第三方担保业务将受到抑制。(2)商业银行依靠资金期限错配的盈利方式将明显受抑制。(3)计量风险资本、计提资本拨备,可能对银行造成一定影响。(4)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实行专营部门制和事业部制落实有难度。 3、银行正面影响:(1)同业投资业务可能有所增加。(2)资产证券化会加速推进。(3)标准资产的投资需求将会增加。 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 1、同业市场影响:(1)对现有存量同业业务采取既往不咎的态度,不设期限回表。(2
3、)同业代付将被严格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业务正式宣告死亡。(3)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标的被限定为较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各类受益权业务所受冲击将最大。(4)确立了买入返售业务的两方操作规则,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预计可能会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核算。(5)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被双向叫停,但第三方、金融机构和信用三个设定条件中,如有一个不符,商业银行即可投资该类项目。 (6)非标转标仅是趋势,但道路并会不顺畅,在资产证券化额度管理和同业存单银行试点管理的背景下,这两类标准化业务发展空间有限,未来会有更加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出现。 2、商业银行影响:(1)由于同业负债比重限定,未来大中小银行各科目的
4、比重会趋同。(2)同业存款划分为结算性和非结算性两类。预计未来非银对银行的非结算性同业存款或将被纳入贷存比考核的分母和法定存款准备经的缴存范围。(3)互联网金融将对同业业务产生强替代作用,资产端金融创新已走到极致,未来更需要负债端和互联网结合的创新。(4)同业业务将由总行的专营部门统一管理,有利于整顿同业业务内部秩序,但难度较大。 3、非银机构影响:(1)传统通道业务将萎缩。(2)127号文规定了金融机构间的投融资业务,但与租赁公司、基金子公司、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投融资业务依旧是空白,未来有较大发展空间。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部处长】 一、 对两份文件的整体认识 1、这是第一次
5、监管机构非常全面、系统、高规格的对银行同业业务进行规范,明确制定了监管框架,是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变化。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开始于2000年初,从传统的资金市场资金拆借等业务发展到目前的标准化、非标业务等领域和合作对手,变化显著,在其发展过程中,监管原则和要求往往散现于对各个品种的规定中,这是第一次以同业业务的整体视角提出监管框架。文件从银行从事同业业务的机制体制、业务界定、全面的风险管理、整体规模限制等方面都制定了明确的规范,从长远来看有利于同业业务健康快速发展。 2、将银行同业业务的评价提到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高度来进行评价和研究。以往常常是就业务说业务,而此次在
6、文件层面上认可了银行同业业务对金融资源配置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正面意义,实际是在对同业业务有了深刻认识基础上的规范。这种深刻认识体现了监管机构对银行金融创新的高度理解而非一味否定,体现了监管层求真务实的态度,有利于进一步理清业务思路,促进银行同业业务围绕服务实体经济的大目标开展持续的金融创新。 3、文件中重点制定了监管框架,明确要求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银行的专营机构、会计核算的准确、风险资产、资本政策的计量、计提等这些基本准则在以往同业业务发展中比较淡漠,而此次明确提出落实。同时在业务层面上除了很少的限制性规定外,没有更多的行政干涉。两份文件体现了监管机构该抓的一定抓住,该放的放给市场,既管住风险
7、,又不影响金融机构业务能力的务实的监管政策。 二、 两份文件中的要点 两份文件针对银行的业务和管理有约15条基本规定,可以归纳为对银行经营体制的要求、对全面风险管理和内控的要求、对真实计量、反映经营成果的要求,以及对业务的要求。 1、文件明确了同业业务的分类和定义、会计科目,并且界定了各项同业业务的业务特征。此前市场上对同业业务的范围没有统一界定,各家银行口径不同,往往认为包括传统的场内业务、场外非标业务,有些还包括理财业务或投行业务。此次银监会在对各家银行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对同业业务有了明确分类,很符合目前银行同业业务的经营实践。明确同业业务的会计科目实际是抓住了同业业务的特征,管住会计科目,
8、其他问题就更方便管理。 2、文件中明确了同业投资业务。与去年市场上曾流传过的“九号文”版本相比,此次增加了同业投资业务,意味着在新文件出台时同业投资业务也纳入了监管视野,对银行同业业务的界定更加全面,没有明显的漏项。 3、127文件中第七条规定,双向禁止了交易对手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各种信用性担保。这条一直都有,与去年流传的版本没有太多变化,显示了对这一问题的一贯政策。这一规定对目前银行同业业务会产生影响,需要认真应对。 4、明确要求各家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制和内控系统。在两份文件发布前,监管机构没有在同业业务的角度出台过明确要求,银行同业业务一定要纳入全行的风险管理体制和内控系统中。这
9、一要求可能对银行内部机构设置有所影响,包括同业部门和后台风险管理部门的对接和交叉等。 5、文件要求各项会计纪录要真是反应业务真实成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如实纪录。此前的问题在于没有规范,没有明确规对会计准则的理解,各家银行对会计准则理解各异,加之有不同的审计机构,因此理解上存在差异。此次并未要求必须使用何种具体会计科目,但明确了根本要求,即要一定要真实反应交易成果。 6、提示流动性风险,并且要求银行的同业业务全部纳入全行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同业业务发展初期规模有限,对银行传统的流动性管理方式影响不大。但随着同业业务发展规模的扩张,每天进出的资金量非常大,期限错配问题也比较明显,按照新发布的流动
10、性管理办法中的指标来核算有些是不达标的。流动性始终是同业业务的软肋,此次明确要求银行的同业业务全部纳入全行的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如果实行,将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架构产生一定影响,在流动性控制上后台部门可能对前台增加一些控制性指标和管理措施。 7、统一授信政策和授权管理。银行同业业务的交易对手都是同业机构,还有一部分是通过与同业机构的合作作用于基础资产,即融资方实体企业。现在要求统一授信政策,是对同业授信和对基础资产授信的明确。 8、要求准确计量风险并且计提资本和拨备。有些说法认为在买入返售科目和应收投资科目中计量不同,实际上也不尽然,各家银行处理方式不同。但此次要求在风险计量上必须按照风险资本管
11、理办法进行,风险资本的计提和占用必须按照交易对手的分类和实际风险状况进行,计提拨备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这条要求对商业银行影响不大,但对于部分此前不明确的银行可能有所影响。 9、规定了同业融资业务的期限。此次要求同业融资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但对于其他同业投资业务允许合理界定投资期限。这一规定是尊重实际情况,考虑到同业借款对金融租赁公司有一些投放,而租赁项目有些期限较长,个别情况放到3年。 10、明确了业务上限的要求。此前对银行同业业务没有上限要求,文件相对于去年流传的9号文版本也大幅简化,便于操作。去年流传的版本沿用了单一客户惯例和十大客户管理的思路,指标较多,操作复杂,认定有难度。此次
12、文件中仅控制两个核心指标,一是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二是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抓住这两个指标,即可掌握银行同业业务规模,便于计量和监管。很多银行达标并不困难,但部分业务做的较多的银行可能存在压力。 11、为银行同业业务开了一扇门:资产证券化。文件不仅在“堵”,也在“疏”,把资产证券化提到较高高度上。资产证券化对银行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买入返售业务受到限制后,市场上传统的交易模式可能被迫转到占用风险资本的业务上,但资本有上限,因此一定要加强资产流转,
13、通过不断转让、出让实现业务结构的最佳配置,将不符合收益、期限、客户结构要求的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转出去。资产证券化为银行落实这两份文件指明了一条道路。 12、要求法人总部对银行同业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不允许分支机构及其他业务部门经营同业业务。“经营”意味着可以自主授权、做决定,不允许银行分支机构有权限经营同业业务。银行统一管理的载体是专营部门,要求各家银行可以尝试事业部或专门部门的方式来运作同业业务,这主要是考虑到同业业务的复杂性和市场的统一性。专营部门既可以做场内交易,也可以做场外业务。场内是统一市场,分支机构独立进入统一市场进行操作的意义不大,而同时同业业务设计、操作越来越复杂,经营部门
14、的人员不一定能操作。专营部门制并不影响现有的一些业务体制,因为文中也明确规定了业务委托的问题,体现了监管机构尊重现实的态度。“业务委托”意味着凡是在统一市场依托电子化交易可以完成的业务不允许分支机构进行操作,但对于没有公开统一市场、非电子化交易的业务可以交由分支机构承担一些操作性的工作,例如开发、维护客户,接受上级专营部门指令进行操作。并非进行操作的人一定要是专营部门的人,分支机构通过委托体制也可以承担一部分工作职能,但业务核心审批权一定要掌握在总行专营部门。必须由总行专营部门掌握的业务核心权限包括客户、价格、期限、业务模式、收费、会计核算等,而其他辅助的操作性工作可以交由分支机构进行。有了业
15、务委托规定,银行目前的一些场外业务仍可交由分支机构操作,但与此前相比不再授予分支机构权力,而是按照文件要求更加明确总行和分支机构分别承担哪些工作。 13、要求制定交易对手名单,实行白名单制管理。这是首次明确提出对同业客户的选择要求,并且要落实名单制管理,各家银行在落实的操作中问题并不大。 三、 新监管规定对金融机构业务的影响 1、对银行的影响: 文件规定对存量业务允许到期处理,降低了对现有业务调整的压力,但对增量有影响。具体来说对银行来讲有正面、负面两方面影响。 对银行不利的变化包括: 代付业务会受到影响,此前代付业务开展广泛,但新规则中有明确限制,在同一地区有机构的不允许做代付业务,将影响业
16、务增量。 买入返售业务受冲击最大,买入返售科目余额可能逐渐下降,通过买返方式进行的各类受益权业务受影响最明显。 第三方担保被叫停,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丙方业务恐怕难以为继,即非标、各项受益权类业务可能减少。并且这一要求是双向的,对交易双方都是明确的规范,对此类业务可能造成较大影响。 对商业银行资金错配运用方式可能有明显的抑制。关注流动性安全的银行内部对错配的上限有一定控制,但部门激进的银行目前仍然采取高度错配的方式,在资金面判断宽松时错配比要加大。新规定出台后,要按照新的流动性管理指标落实,错配只能适度错配而不能无限制的高度错配。实际上高度错配在效果尚也未必会影响银行利润,因为市场波动较大,在错配
17、比例较高时其差价空间可能被流动性波动所抵消。 计量风险资本、计提资本拨备,可能对银行造成一定影响。各银行执行中情况不同,有些银行已经落实,因此影响不大,而部分银行此前没有落实,则可能造成一定影响。 银行同业业务上限受到控制。在文件发布前,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上限没有明确限制,完全是各银行各自的经营行为。有些利润需求大的银行同业业务规模较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有些较为审慎的银行会控制本行同业业务的规模,并且自主制定上限。此次统一要求,对同业业务规模上的较快的银行会产生较大影响。 银行内部业务条线实行专营部门制和事业部制落实有难度。从传统的银行的部门制专项事业部制需要牵涉到银行的专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利益
18、划分、人员及资金权限等很多问题,难以迅速落实。文件要求短期内落实,需要商业银行尽快按照自身情况制定可行方案。监管部门要求的专营部门实际上仅需要实现几个要点:业务审批权和分支机构在操作及审批上的权限分配,即只要在实际上实现了专业部门的职能也可视为落实了文件的要求。 对银行的正面影响: 银行同业业务中的同业投资业务可能有所增加,可能更多的用投资科目来开展同业业务。 资产证券化会加速推进。此前主要是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新文件要求出台后可能会加入同业资产的证券化。这不仅是争取新业务、新品种的问题,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如果资产证券化业务不能广泛推广,“出口不畅”,业务增长将受到限制。 银行可能会增加一
19、些标准资产。短期内由于买入返售科目限制使用,并且由于信用担保被叫停,非标业务对银行资本的消耗会更高,也不可能支撑非标业务快速、大规模增长,因此非标资产在选择上存在问题,但在增加标准资产方面还存在机会。 2、对其他领域的影响: 不排除由于非标资产萎缩引发信用风险暴露。这只是理论判断,随着更多企业债的投放,企业融资问题可能并不是非常紧张,实际的资金来源未必受到很大影响。 银行资金运用短期内受限,造成资金面可能短期内偏宽。 综合判断,不一定会影响实体信贷需求。目前很难判断信贷需求会如何变化,一是非标业务在文件发布后一定程度上会存在,仍会用来解决企业资金需求;二是信贷规模的控制仍然存在。 会促进资产证
20、券化市场的发展。 四、 对策 1、建议在统一授信、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流动性管理的新框架下,银行业务要加强创新,但创新的主轴一定要围绕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展开,并且要诚实的遵守会计准则等基本规定。 2、加大对资本证券化业务的推进,进一步盘活资产存量。要改变此前对资产持有到期的一贯方式,以往银行放贷款、做非标一直持有到期,中间不做卖断、不卖出,容易占压资本。要借推进资产证券化的机会,把更多交易性理念融入到银行业务中去,才能把银行资产结构始终维持在最佳状态,使盈利也达到最佳状态。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资金运营中心负责人】 一、 对127号文的看法:中性偏悲观 金融机构可以规避一部分,但无法全部规避,同业
21、业务将受到较大限制。逐条来看: 第一条,同过去政策的变化在于明确阐述了同业业务的定义,并且首次将同业业务分为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两类,表明9号文及107号文实施细则已落地,近期不会推出更加严苛的监管政策。同时,由于银监会已印发140号文,证监会、保监会可能也会出台各自领域的后续监管政策,若能够出台,预计后期同业融资及同业投资业务将面临两种监管方式,一是比例监管(类似于贷存比),二是规模监管(类似于信贷规模控制)。 第二条,实际上是对传统同业拆借业务的阐释,同之前的政策没有变化,金融机构也无须整改,预计后期将有更多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申请拆借资质。 第三条,阐释了同业存款业务的定义,但并不严格。文件
22、中的定义是“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而协议存款是常见的产品,其基本模式是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显然不属于同业存款,也不在同业存放的会计科目中核算,那么协议存款是否纳入本条的管理范围还存在争议。实际上,根据定义,符合要求的资金存入方仅包括三类,银行、信用社及财务公司(仅限于吸收本集团成员企业的存款),就限定了范围,防范其他金融机构开展存款业务,防范非法集资。预计未来直接修改75%的贷存比可能性不大,而是将非结算性的同业存款计入贷存比基数,并缴纳存款准备金。同时,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即使缴纳存款准备金,
23、其缴存比例可能会低于一般性存款。此外,第三条中还规范了同业借款,目前借入方主要包括四类,金融租赁、金融资产管理、汽车金融及消费金融,不需要整改。 第四条,关于同业代付的内容,较之前的监管政策严格了很多,将同业代付基本限定在跨境贸易项下,境内贸易项下同业代付正式宣告“死亡”。跨境贸易项在银行传统的贸易融资业务中称为海外代付,即境内银行找境外银行代付,而文件中明确了境内银行款项计入贷款科目核算,导致境内银行开展海外代付的动力弱化,不利于银行为贸易型企业提供相关支持,这实际上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略有违背。 第五条,规范了买入返售业务,正式确立了两方的交易规则,三方及以上则不算。虽然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
24、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管理和核算,但并没有说不能做,变相给予了三方回购的合法性。尽管三方回购不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科目来核算,但预计可能会转化为同业投资,纳入投资类科目进行核算。管理要求方面,此前的监管政策仅仅禁止了关于标的为信贷资产的买入返售,而在第五条中则将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金融资产,共三类作为标的资产,防止了银行其他套利空间。但其中的定语“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还存在一些争议,例如中央企业私募债是否流动性较高,是否具有合理公允价值,是否纳入两方回购基础资产的范围?后续还需观察监管部门对于此条如何具体执行。 第六条,规范了同业投资业务,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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