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7号(XXXX年4月20日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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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7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目 录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相关事宜1二、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141三、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153四、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证券发行、上市与流通171五、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信息披露直通车179六、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188七、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191第1号 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193第2号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197第3号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202
2、第4号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205第5号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210第6号 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213第7号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公告格式215第8号 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217第9号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220第10号 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222第11号 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224第12号 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225第13号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告格式228第14号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229第15号 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修订)241第16号 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245
3、第17号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249第18号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251第19号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格式254第20号 上市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公告格式258第21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260第22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格式266第23号 上市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格式268第24号 上市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格式270第25号 上市公司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实施情况报告书格式273第26号 上市公司破产申请提示性公告格式275第27号 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公告格式276第28号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4、(和解协议)获准公告格式278第29号 上市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暨终止上市风险提示性公告格式279第30号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公告格式280第31号 上市公司股东追加承诺公告格式282第32号 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284第33号 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实施公告格式288第34号 上市公司可转债赎回结果公告格式289第35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行权情况公告格式290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定期报告相关事宜(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2015年4月20日)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其业绩预告及定期报告披露行为,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所股票
5、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备忘录。第一节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盈利预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1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3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如预计公司本报告期或未来报告期(预计时点距报告期末不应超过12个月)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预告(以下统称“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实现扭亏为盈;(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注:本备忘录所称“
6、元”,如无特指,均指人民币元。二、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的业绩预告最迟不得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1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3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三、上市公司如预计其定期报告业绩出现本节所述“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的应披露业绩预警情形,但属于下列较小比较基数情形的,经本所同意后可以豁免披露业绩预告:(一)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5元;(二)上一年度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4元;(三)上一年
7、度半年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3元;(四)上一年度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低于或等于0.02元。四、上市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公告后,应当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持续关注公司业绩情况或财务状况与此前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如出现实际业绩或财务状况与预计业绩或财务状况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最新预计的业绩或财务状况变动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的变动方向不一致,包括但不限于:1、原预计亏损、最新预计盈利;2、原预计扭亏为盈、最新预计继续亏损;3、原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4、原预计
8、净利润同比下降、最新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5、原预计净资产为负值、最新预计净资产不低于零值;6、原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最新预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二)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业绩变动幅度超出已预告变动范围,且与原预告变动范围的上限或下限相比差异达到50%以上 ;注: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50100,最新预计业绩为大幅上升仅为45%,因(100%-45%)50%,需要修正;如原预告业绩为大幅上升60%-90%,最近预计业绩为大幅上升 120%,因(120%-60%)50%,需要修正。(三)最新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一致,但盈亏金
9、额与原先预计金额存在较大差异,最新预计盈亏金额比此前预告盈亏金额同向变动达到50%以上;注:如原预告业绩约盈利3000万元,最近预计业绩为盈利4600万元,因【(4600-3000)/3000】50%,需要修正。(四)其他重大差异情况。五、存在需要对已发布业绩预告进行修正情形的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一般不应晚于:(一)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次年的1月31日;(二)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4月15日;(三)半年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7月15日;(四)三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不应晚于报告期当年的10月15日。 六、上市公司披露业绩
10、预告或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前,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并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一)公告文稿;(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经营业绩的预计,以及预计的依据、方法等情况说明;(三)针对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公司应当披露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造成差异的原因及董事会的致歉说明;若业绩预告修正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在业绩预告方面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四)注册会计师对公司作出业绩预告或修正其业绩预告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意见(如适用);(五)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
11、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七、上市公司在对其第三季度报告的经营业绩进行业绩预告及修正时,应同时披露公司年初至本报告期末以及第三季度本季度的业绩情况。八、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在编制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时对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末是否将出现业绩预警情形进行估计时,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作出声明,并披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九、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业绩被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票上市
12、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包括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在内的业绩快报。拟发布第一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但其上年年报尚未披露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发布业绩预告的同时披露其上年度的业绩快报。十、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并参见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格式进行披露:(一)公告文稿;(二)经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适用)、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三
13、)公司董事会对差异原因的说明及内部责任人认定情况(如适用);(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上市公司在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若有关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相关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原因及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十二、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 公告文稿;(二) 董事会的有关说明;(三)
14、 董事会关于确认修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的函件;(四) 注册会计师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五)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十三、上市公司披露的盈利预测修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三) 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行或者撤销风险警示,或者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主动披露定期报告业绩快报。十四、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披露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
15、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十五、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业绩预告、快报及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误导投资者,从事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十六、 本所或上市公司认为有必要对公司发布业绩预告或快报、盈利预测修正公告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第二节 定期报告披露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一)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次年的4月30日,半年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8月31日,第三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10月31日。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不应当晚于当年的4月30日且不能早于其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
16、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二)上市公司应当与本所约定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日期,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顺序。公司应当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提前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二、定期报告的编报注意事项(一)每股收益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等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按以下原则计算并披露最近三年的每
17、股收益:1、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IPO、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根据股份变动的时间对股本总额进行加权平均。上市公司在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作为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应将作为对价而发行的全部新股数计入合并当年和对比年度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即权重为1);在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条件下,公司应采用同样的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在报告期结束后、定期报告对外披露前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定期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当期和比较期间每股收益无需因此调整,各报告期的每股收益仍按相关期间股本总额的加权平均数计
18、算;但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报送系统内填报“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按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最新股本总额。2、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发生上述变动的,利润表和定期报告“主要财务指标”中列报的最近三年每股收益需进行调整,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应以调整后的股本总额重新计算。3、发行优先股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收益率(
19、以下简称“净资产收益率”)时应考虑优先股的影响。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不应包含优先股股利,其中对于不可累计优先股,应扣除当年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对于累计优先股,无论当期是否宣告发放,均应扣除相关股利。对于存在具有潜在稀释性的优先股,应考虑其假定转换对计算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进行调整后计算确定稀释每股收益。计算净资产收益率时,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不应包括优先股股东享有的净资产,其中对于累积优先股,应扣除已累计但尚未宣告发放的股利。发行永续债等并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时参照上述优先股的计算方法。(二)非经常性损益
20、上市公司应根据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8)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具体经营业务的特点,合理判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按要求在定期报告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和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相关信息,并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提供必要说明。公司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说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理性进行核实(如适用)。公司出现在以前年度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报但报告年度因经营业务等变化导致不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情形的,应在附注中作出说明。公司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比较期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时,应当按照最新规定的非经常性损益统
21、一口径计算。(三)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的披露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在较大程度上涉及上市公司对未来经营业绩的预计,对公司股票交易存在潜在重大影响,公司在编制时务必恪守审慎客观的原则,立足实际,避免误导投资者。公司在年度报告或者董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中披露年度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时,应当对比披露年度的计划数据、上一年度的实际数据和增减变动百分比,充分提示预算、计划、目标无法实现的风险(例如:上述财务预算、经营计划、经营目标并不代表上市公司对XX年度的盈利预测,能否实现取决于市场状况变化、经营团队的努力程度等多种因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特别注意)。公司制定的
22、新年度业绩目标与上年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或者大幅背离以前年度业绩变动趋势的,还应当披露确定新年度业绩目标所考虑的主要因素。(四)董事会报告的披露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全文的“董事会报告”时,除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详细披露相关内容:1、毛利率变动情况。公司应当分析销售毛利率变动情况,如同比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量化分析导致毛利率变动的主要原因。2、主要供应商、客户情况。公司应当说明前五名供应商、客户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方在主要客户、供应商中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权益等。3、主要经营模式
23、的变化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生产模式和销售模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披露调整经营模式的原因、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存在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4、主要境外资产情况。公司在境外拥有的资产超过净资产10%的,应当披露境外资产的具体内容、资产规模、所在地、经营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性的控制措施、盈利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减值风险等。(五)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1、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5号格式准则)填报股份变动情况表时,应当注意:(1)限售股份变动情况:公司在填列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时,如股东存在因股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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