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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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授课:张卿副教授,侵权法的经济学分析授课:张卿副教授,阅读材料(1),主要参考: Cooter and Ulen, Law and Economics (4th Edn.2003, Addison Wesley). Chapters 8-9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5th edn, Aspen Law&Business, 1998), Chapter 6 Bouckaert and De. Geest (eds.), Encyclopedia of Law and Economics (Elgar, 2000), p.3000,
2、p3400, p.3500,p.3600. Shavell, Economic Analysis of Accident Law (1987),阅读材料(1)主要参考:,概论(1),侵权给经济分析添入了风险的维度。我们应该考虑怎样以最小的成本来防治风险?有人主张,侵权法的经济分析是(相对而言)有争议的,因为它与传统法学分析相冲突。后者是以恢复性正义(corrective justice)为基础的, 即通过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使被侵权人受到的被侵害状况得到纠正,从而实现正义。 传统法学认为,侵权法的目的,是通过赔偿的方式,实现恢复性正义。故传统法学分析将侵权法的目的主要定在事后充分赔偿上
3、。然后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侵权法的目的在于使下列三种成本之和最小化:损害成本(damage costs)、预防成本(care costs)和行政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概论(1)侵权给经济分析添入了风险的维度。我们应该考虑怎样以,概论(2),损害成本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施加的成本。预防成本是指为了预防损害发生而支付的成本;行政成本则是指为处理侵权案件所花费的事务上成本,包括司法系统和当事人处理侵权案件所花费的成本。正常情况下,只有预防成本比损害成本小的时候,我们才愿意支付预防成本。法律规范也应该符合这个原理。由于风险制造者,即潜在的侵权者会对侵权法做出反应。换句话
4、说,侵权法会引导理性的潜在侵权者去采取一定程度的预防措施来防范风险。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将侵权法的经济功能表述为,建立有效的侵权赔偿层级制度,以促使潜在的理性侵权者采取最优的预防措施使得侵权行为带来的社会总成本最低。,概论(2)损害成本是指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施加的成本。预防成本,概论(3),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才是最优的预防措施?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在给定的风险情况下,存在一个最优的预防程度。首先我们来分析自己制造风险并由自己承担风险的情况。潜在的侵权者采用的预防措施在它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最优,即当潜在的侵权者采用高一个单位水平的预防措施带来的收益等于采用这高一个单位水平的预防措施所
5、带来的成本,就达到最优的预防措施水平,不必再提高预防水平了。在给定的风险情况下,存在一个最优的预防程度:见表1接着,我们就可以分析侵权者和受害者分属不同人的情况。假设条件是他们存在连续的博弈关系,关于预防程度的讨价还价成为可能。我们应该运用科斯定理吗?见表2,这对(奉行干涉主义的)法律规章有何启示?,概论(3)进一步的问题是,什么才是最优的预防措施?法律经济学,概论(4),表1:p代表“事件发生的概率”,D代表“事件发生的损害” ,C代表“预防成本”。,概论(4)表1:p代表“事件发生的概率”,D代表“事件发生的,概论(5),表2:科斯定理的应用 (MC代表“雇主的边际成本”,TC 代表“雇主
6、采取预防措施的总成本” ,TP代表“雇主的总收益”,MB代表“雇员的边际收益”, SW代表“社会总福利” )。,概论(5)表2:科斯定理的应用 (MC代表“雇主的边际成,概论(6),在许多国家,雇主和雇员可以通过谈判来决定适用比强行法要求更高的生产安全标准;但是法律禁止双方签订合同来决定适用比强行法要求更低的生产安全标准。传统的法学理论认为,关于生命和健康的保护,是侵权法和刑法的领域,合同法是被排除在外的。这种观点无法解释法律为何允许适用比强行法要求更高的生产安全标准。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则认为:社会上个人因工作而导致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损失是有外部性的。更重要的是,许多国家实行公费医疗制度。伤
7、者的医疗成本部分或全部将会由全部纳税人来承担。其它的理由还有“家长式的关爱主义”(paternalism)。,概论(6)在许多国家,雇主和雇员可以通过谈判来决定适用比强行,概论(7),我们在计算当事人的损害成本时,常常必须面对受害人的生命和健康进行估值的难题。估计健康和生命的价值之所以非常困难,是因为其主观性太强。如果一个人能完全由自己决定自己的风险水平,这个估值问题不太严重。因为这个人自己就做了决定了。但是如果侵权者和被侵权人事前无协议,而且事后对被侵权人的生命健康的估值又不同时,情况就非常复杂了,如交通意外造成人身伤亡后,肇事者到底应该赔偿被侵权人多少呢?这时候,双方很难达成协议,而法官或
8、政策制定者确定价值,也常常十分困难。为解决这一难题,我们可以引入“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的方法来估计被侵权人的健康和生命的价值。这种方法的具体做法是,指我们通过观察某一特定人群愿意为了避免生命和健康的损害而花费的金额,来确定他们对健康和生命的估值。,概论(7)我们在计算当事人的损害成本时,常常必须面对受害人的,概论(8),比如,在制定工作安全规章时,至少有两种方法被用来解决估值问题:A、人寿险法。简单地说,假设某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寿险合同,约定投保者每年缴纳1000元;如果他意外死亡,能够获得一笔他认为能够弥补其死亡的补偿。而以他的健康状况,这一年中意外死亡的概
9、率为0.2%,那么他的生命价值为,1000元除以0.2%,等于每年50万元。B、危险工资法。简单地说,假设某人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危险工作合同,约定工资为每年10万元,而在这一年中,他死亡的概率为20%。那么他的生命价值为,10万元除以20%,等于50万元每年。,概论(8)比如,在制定工作安全规章时,至少有两种方法被用来解,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1),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取得赔偿,侵权之诉的原告往往可能要证明下列三点:一是原告有受侵害的事实;二是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侵害;三是被告的行为违反被告对原告应尽的义务。 理论上可选的责任原则:无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下,原告需证明以上三点,特别是
10、被告的行为违反被告对原告应尽的义务。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原告必须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合理预防”的义务),严格责任原则 (原告无需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被告对原告应尽的义务)。后两种方法都能够产生最优预防程度,但是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成本结构:预防总成本和责任总成本(表3)。,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1)现有的法律制度下,为了取得赔偿,侵权,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2),表3:过错责任原则下,理性的侵权者会采取4单位的预防程度(最佳点)。,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2) 表3:过错责任原则下,理性的侵,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3),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下不同的成本结构:1、严格责任原则下,由于法官无需判定被告是
11、否有过错,所以行政成本下降。2、过错责任原则下,由于侵权者需要知道何种程度的预防是必须的,所以造成侵权者的信息成本上升,从而导致实际的预防成本上升。3、过错责任原则下,如果被告采取了必要的预防措施,法院判处多少赔偿金并不重要;严格责任原则下,错误成本可能会很大。如果法院拥有充分的信息,严格责任原则更合适。如果法院容易做出错误的赔偿金判决,过错责任更合适。以上我们讨论的是侵权人能足额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从事一些高风险的行为,这些风险一旦实际发生,行为人的利润将无法充分补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对此种行为,我们应采取何种侵权责任归责模式呢?undesirable activ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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