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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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药监法(2022)123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新制修订的“两法两条例”及配套规章,进一步提高我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主体责任意识及化解风险能力,按照全省药品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经2022年6月29日省局第38次党组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一、请各业务处、各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
2、工,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指导对口企业做好法治宣传员的遴选、报备工作,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工作原则,做好企业法治宣传员培训、考核及法治宣传教育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二、请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医疗机构精心挑选业务熟练、沟通交流能力好,责任心强的员工任用为法治宣传员,充分发挥好学法、懂法、守法的带头作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并请填报企业法治宣传员任用情况表加盖企业公章,于7月H日前报送至联系邮箱。三、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指导办法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辖区内药品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办法,组织、指导辖区内药品企业开展相关法治宣传工作。联系人:叶晓婷,电话:0451-88
3、313069联系邮箱:hljsyjjzcfgc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6月30日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法治宣传员工作指导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经常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企业掌握法规政策化解风险能力,提升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意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治宣传员是指现就职企业内,专职或兼职承担本企业的药品安全法治教育、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的工作人员。第三条鼓励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发展培养法治工作人员,聘任为企业法治宣传员,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参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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