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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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的通知黄政办(202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高新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16日黄山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是指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2-2010)国家标准、符合法定就
2、业年龄、本人有就业愿望、有一定劳动能力、生活能自理的无业残疾人。第三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同级财政、税务、统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四条市残疾人联合会应牵头相关部门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本单
3、位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总数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己在用人单位从业的残疾职工,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计入本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用
4、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并加强动态监控。用人单位辞退残疾职工、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应依法办理,并报当地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第七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根据残疾人知识、能力及生理、心理障碍等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在晋升、晋级、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第八条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以下简称保障金)。第九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并根据国家优化征收方案动态调整。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二(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L5%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第十条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上年度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黄山分厅向当地同级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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