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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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防政规(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防城港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6月2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2年7月1日防城港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监督管理第三章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第四章单位和居民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管理第五章在建工地的消防车通道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
2、,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群众通过12345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第六条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
3、不改正、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监督管理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二)严格控制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四)对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或逾期未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
4、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二)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根据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四)对
5、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五)在审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招牌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二)依法清理市政道路上的铁桩、石墩、水泥墩和限高杆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四)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
6、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符合消防相关国家、行业强制性规范;(二)依法查处在消防栓、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道路内停车的违法行为;(三)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的违法行为;(四)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核查、处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对占用、堵塞、封闭消
7、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多次违法停车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四)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五)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强制清理;(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
8、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居(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居(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灾隐患。第三章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三)商业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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