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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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银行涉刑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涉刑案件(以下简称案件)管理,依据上级行及监管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分为业内案件和业外案件两类。第三条业内案件是指本行及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侵犯本行或客户合法权益,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行及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刑事犯罪,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本行从业人员违规使
2、用本行重要空白凭证、印章、营业场所等,套取本行信用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已由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按照业内案件管理。本行从业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及侵犯客户个人信息案件,均应作为业内案件报送。第四条业外案件是指本行以外的单位、人员,直接利用本行产品、服务渠道等,以诈骗、盗窃、抢劫等方式严重侵犯本行或客户合法权益,或在本行场所内,以暴力等方式危害本行场所安全及本行从业人员、客户人身安全,已由公安、司法等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本行以外的人员实施的银行卡盗刷、信用卡诈骗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作为业外案件报送:一是涉案金额等值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
3、是涉及银行客户20人以上,或者银行卡20张以上的;三是犯罪手法新、性质恶劣,或者引发较大舆情和信访事件的。本行客户被本行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手段诱骗,直接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柜面等渠道向其控制的银行账户汇(存)入资金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不作为业外案件报送。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属于重大案件:(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二)自案件确认后至案件审结期间任一时点,风险敞口金额(指涉案金额扣除已回收的现金或等同现金的资产)占本行总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性质恶劣、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挤兑以及可能诱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具有重大社会不良影
4、响的;(四)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案件的情形。第六条本行案件管理工作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查处”的原则,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本单位(含辖属分支机构)案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组织架构及分工第七条分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是本行案件防控重大事项、案件处置决策机构,组织领导分行案件管理体系构建、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送、案件处置及其他案件管理工作。第八条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对分行案件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负责协调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开展案件管理工作。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由常务成员单位与非常务成员单位组成,并根据案件管理需要增加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以外的其他部门作为临时成员单
5、位。第九条分行内控部是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牵头部门。分行保卫部、内控部作为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常务成员单位,从各自职能及专业角度,分别就案件声誉风险控制、信访管理、重大事项报告、法律支持、案件责任认定及处理、配合办案等事宜,协同做好本行案件的管理和处置决策。分行机构与保卫部负责牵头本行业外案件处置工作。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中其他部门作为非常务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协同做好涉及本条线业务及职能的案件管理各项工作。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以外的其他部门作为临时成员单位,根据案件性质或案件所涉管理职能,配合开展各自职责范围内案件管理相关工作。第十条辖内分支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辖内机构案件管理体系搭建、案件及案件风
6、险事件信息报送、权限内案件处置及其他案件管理工作。第三章信息报送第一节案件信息报送第十一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案件信息报送管理工作(以下统称案发单位)。第十二条案发单位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晚于知悉案件后1小时)通过电话方式报告至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由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分别报告至广州分行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第十三条案发单位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分行内控部报送拟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请示。分行内控部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广州报送拟向属地银
7、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的请示。第十四条分行内控部根据案发单位请示,草拟请示,会签案件涉及的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相关部门,呈报分行案防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同意后,立即报送广州分行内控部。经广州审批同意后,分行应立即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并应确保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第十五条案件确认报告内容包括:案发机构名称,基本案情及案件分类,案件发生时间和案件发现时间,是否为重大案件,涉及的内外部人员及其基本情况,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立案时间及立案罪名,涉案金额及风险情况,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案发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8、的案件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时限执行。第十六条案件应当年报告、当年统计,按照案件确认报告报送时间纳入年度统计。案件性质、案件分类及涉案金额等依据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的立案相关信息确定;不能知悉相关信息的,按照银保监会案件管理部门或银保监局初步核查与认定结果确定。第十七条案件处置过程中,案件性质、案件分类、涉案金额、涉案机构、涉案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案发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案件确认报告续报,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第十八条对于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依法撤案、检察机关不予起诉、审判机关判决无罪或经银保监局核查确认不符合案件定义的,案发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案件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确认报告一致。第二
9、节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送第十九条案件风险事件是指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案件确认标准的有关事件。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演化为案件的事件,属于案件风险事件:(一)本行从业人员因不明原因离岗、失联的;(二)客户反映非自身原因账户资金出现异常的;(S)大额授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失联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同业业务发生重大违约的;(五)本行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报案但尚未立案,或者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向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但尚未立案的;(六)引发重大负面舆情的;(七)其他可能演化为案件但尚未达到确认标准的情形。第二十一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案件风险信息报送管
10、理工作。第二十二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最迟不晚于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1小时)通过电话方式报告至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由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分别报告至广州分行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第二十三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后12小时内,向分行内控部报送拟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的请示。分行内控部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广州分行报送拟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的请示。第二十四条分行内控部根据报送单位请示,草拟请示,会签案件风险事件
11、涉及的分行案件防控办公室相关部门,呈报分行案防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审批同意后,由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立即分别报告至广州分行相关部门。经广州分行审批同意后,分行应立即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并应确保在知悉或应当知悉案件风险事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第二十五条案件风险事件报告内容包括:事发机构名称,事发时间及案件风险事件概况,涉及人员及其基本情况,风险情况及预判,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影响,公安、司法、监察等机关是否已采取措施,事发机构和监管部门已采取的措施等。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风险事件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规定时限执行。第二十六条事发机构在报送案件
12、风险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涉及金额、涉及机构、涉及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送案件风险事件续报。经核查认定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确认为案件;不符合案件定义的,及时撤销。案件风险事件续报和撤销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风险事件报告一致。第二十七条本行从业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主要涉嫌在原任职银行工作期间作案的,本行应以案件风险事件信息形式报送。经核实确认不属于本行案件的,可按规定撤销案件风险事件信息。第二十八条案件风险事件自报送之日起超过一年仍不能确认为案件的,应向属地银保监分局申请撤销。第三节报送要求第二十九条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案件确认报告互不替代,应
13、按要求分别报送。对符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向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呈报请示,由分行内控部及涉及业务的分行主管部门分别向广州分行相关部门呈报请示,并于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后24小时内向属地银保监分局报送案件确认报告及案件风险事件报告,报送路径与案件及案件风险事件报告一致。第三十条案件与案件风险事件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及时、真实的原则。第三十一条分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全程负责案件或案件风险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第三十二条案件报送主体的确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分行人员或分行在分支机构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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