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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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文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22.07.01生效日期:2022.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文号:钦政办规20224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钦政办规202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日钦州市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认真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不断改善房地产市场供需
2、结构,优化市场环境,提振市场信心,努力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进一步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措施。-、完善房地产政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统一按起始价的20%确定。出让的土地,用地单位在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分期缴纳,缴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二)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出让条件中有特别约定商业配置条款的除外),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经申请批准后调整为居住
3、、养老、文化、体育等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具体调整比例由规划部门另行确定。(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2年后仍未能出售的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景观节点区和主干道沿线的除外),经申请批准可改造为商品住房或企业自持租赁住房,支持以适当比例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补交相应土地出让金后,其土地使用年限可同步变更为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改造按程序申报。(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
4、管执法局,钦州供电局,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开投集团公司、市滨海投资集团公司)(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时,承诺按时足额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后,可延迟至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同步缴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销售部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6个月内足额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企业,将从相应楼栋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直接划转相应资金,并记入企业失信信用信息予以信用减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五)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期间,房地产信用等级为二级(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项目近1年内已办理预售许可的楼栋去化率达到30%(含)以上(以网签合同套数计算)的,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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