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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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药监(2022)42号)局属各检查局,药品安全执法支队,局机关各处室:现将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2022年8月30日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简称市药监局)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市药监局对本级行政
2、处罚信息公示审核、发布、撤回、更正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市药监局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重庆),并向社会公ZjO第四条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谁办案、谁录入、谁公示、谁负责”。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公示:(一)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二)被处罚人是未成年人的;(三)符合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适用免责条款处理的;(四)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
3、他不宜公示的信息。第六条药品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案件承办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行政处罚信息摘要的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行政处罚决定所认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第七条案件承办机构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肖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财产状况、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三)未成
4、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四)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按照第一款隐去信息影响对行政处罚决定正确理解的,用符号“X”作部分替代。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权利人书面同意公示或者案件承办机构认为不公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示。第八条案件承办机构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依照本细则第七条要求进行处理的以外,内容应当与送达行政处罚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致。对于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承办机构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本处罚决定书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第九条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提请行政处罚案件告知审批时,同时提出行政处罚信息是否
5、公示的意见,并制作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信息摘要无需送达当事人。案件承办机构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应当对信息是否公示、公示后可能带来的影响、舆情等进行评估论证,根据评估意见作出决定,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风险评估报告等证据,并组织相关业务机构、保密审查机构、法制机构等集体研究提出是否公示意见。第十条分管执法办案负责人在审批行政处罚案件告知时一并审批是否公ZjsO对建议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不予公示意见的,分管执法办案负责人经审核可以直接决定;对建议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第(四)项不予公示意见的,分管执法办案负责人审核后,案件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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