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听证规定(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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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听证规定(试行)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1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听证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5月31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听证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力社保信访听证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对属于
2、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听取听证参加人意见,促进信访事项案结事了的审查活动。第三条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以听证方式审查信访事项,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合法合理原则。第二章听证范围第四条信访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一)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理意见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二)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群众反映强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信访人长期信访、以极端方式信访的;(四)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请求复查或
3、复核的;(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不服,既未依法请求复查或复核,又未提出听证申请仍坚持信访,原办理机关或上级人力社保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六)有权处理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的,可以向原处理信访事项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听证,信访人应当提交书面听证申请,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听证的事由、证据等。听证的期间不计入信访处理期限。第五条信访听证原则上公开举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不宜公开听证的除外。公开听证的信访事项,公民可以申请旁听,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邀请媒体旁听。第三章听证参与人和听证机关第六条信访听证参加人员包括:
4、(一)听证人;(二)信访事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信访事项涉及的机关工作人员;(四)信访事项涉及的第三人;(五)其他相关人员。第七条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建立信访听证人候选库,候选库人员由人大代表、高级人力资源师、律师、企业管理人员、法律专家、群众工作者、听证机关有关负责人等组成。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人数为单数,一般为三至七人。听证人由信访事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听证人候选库中随机抽取,至少应抽取本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一名。听证人劳务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第八条听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
5、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备信访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素养能力。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人:(一)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失信被执行人;(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第十条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可以根据信访事项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承办信访事项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或对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信访事项不举行听证,已有复核意见(信访终结意见)的信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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