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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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7月11日鄂州市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非常规水资源有效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鄂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以及相关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
2、常规水资源,是指区别于常规意义上的地表水、地下水资源,主要包括雨水、再生水等经过处理后,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重复使用的非饮用水。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包括中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生活污水等非常规水资源进行回收,经过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本办法所称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是指非常规水资源的集水、供水、计量、检测、净化处理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能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常规水资源的监督、指导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做好非常规水资源管理工作。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
3、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鼓励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使用非常规水资源。有条件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的单位,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应当纳入“三同时管理,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建设前,应当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竣工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相关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工作,并将相关设施纳入日常监管。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的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建设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和从事非常规水资源经营活动。对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实
4、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章雨水的开发利用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规划建(构)筑物占地与路面硬化面积之和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总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园、广场、绿地、城市道路及高架桥等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第九条雨水收集利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结合低影响开发模式,严格按照建筑与小区雨水控制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50400-2016)和国家及地方其它相关规定,建设为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确保在建设工程地面硬化后不增加建设区域内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总量。第十条雨水收集利用应当因地制宜,结合雨水集蓄利用(直接利用)、入渗回补(间
5、接利用)和调蓄排放等方式综合利用。(一)利用类型为建筑物屋顶,其雨水应当集中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后利用,或引入地面透水区域如绿地、透水路面进行入渗回补;(二)利用类型为庭院、广场、公园、人行道等,应当按照建设标准选用透水材料或建设低影响开发模式设施,将雨水引入透水区域入渗回补,或引入蓄水设施处理利用;(三)利用类型为城市道路及高架桥梁等市政基础设施,应当结合沿线的绿化灌溉设计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并充分利用道路雨水管网,统筹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除满足收集、处理和贮存回用外,还应当考虑调蓄排放功能,消减雨水洪峰径流量。第十一条雨水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城市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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