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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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1997339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清单的通知(办监督(2019)211号)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负责,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负主体责
2、任,分别对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承担直接责任。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本省境内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力发电、围垦、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拆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均要落实政府质量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全覆盖。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省、市、县(市、区,下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质量监督机构,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其他技术标准,对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实施监督的活动。第五条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权责一致、分工协作和全面覆盖的原则,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进行行业监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法制定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业
4、监管,督促和指导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工作,对全省水利工程进行抽查、抽测,对基层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全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行业监管,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工作,对辖区内水利工程进行抽查、抽测,对辖区内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组织辖区内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按照事权划分,负责直接监督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具体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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