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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海关邮递物品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邮递物品通关二、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三、设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依法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者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经海关审定,由原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货物的收发货人自该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退运或者进口手续;必要时,经海关批准,可以延
2、期三个月。逾期未办手续的,由海关按前款规定处理。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第五十一条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二)中华
3、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监管。进出境摄影底片、纸型、绘画、剪贴、手稿、手抄本、复印件及其他含有文字、图像、符号等内容的货物、物品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印刷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进出境载有图文声像信息的磁、光、电存储介质的,海关按照本办法有关进出境音像制品的监管规定进行监管。第三条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且接受海关监管。第四条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危害国
4、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六)宣扬邪教、迷信的;(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A)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十)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一)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五条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二)涉及国家秘密的;(三)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第六条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海关难以确定
5、是否载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内容的,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专门机构的审查、鉴定结论予以处理。第七条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二)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第八条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
6、以征税放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O第十条个人携带、邮寄进境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的
7、,准予进境。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的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海关凭国家宗教事务局、其委托的省级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予以征税验放。无相关证明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散发性宗教类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第十一条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
8、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凭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十三条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以下简称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十四条非经营音像制品性质的单位进口用于本单位宣传、培训及广告等目的的音像制品,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批准单、合同、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数量总计在200盘以下的,可以免领批准单。第十五条随机器设备同时进口,以及进口后随机器设备复出口的记录操作系统、设备
9、说明、专用软件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时,进口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交验合同、发票、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但是可以免领批准单等批准文件。第十六条境外赠送进口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受赠单位应当向海关提交赠送方出具的赠送函和受赠单位的接受证明及有关清单。接受境外赠送的印刷品超过IOO册或者音像制品超过200盘的,受赠单位除向海关提交上述单证外,还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海关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第十七条出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第十八条用于展览、展示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主办或者
10、参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暂时进出境手续。第十九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技术处理。运输、携带、邮寄国家限制进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如实向海关申报,但是不能提交许可证件的,予以退运。第二十条下列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由海关按照放弃货物、物品依法予以处理:(-)收货人、货物所有人、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
11、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通关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及人员,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及人员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各类境外企业或者组织在境内常设代表机构或者办事处(不包括外国人员子女学校)及各类非居民长期旅客、留学回国人员、短期多次往返旅客进出境公用或者自用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数量的核定和通关手续,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三)关于调整进
12、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公告)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IOoO元人民币。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
13、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海关总署令第43号)一、禁止进境物品1、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2、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3、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4、各种烈性毒药;5、鸦片、吗啡、海洛英、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6、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7、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二、禁止出境物品1、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
14、、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3、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4、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一、限制进境物品1、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2、烟、酒;3、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4、国家货币;5、海关限制进境的其它物品。二、限制出境物品1、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2、国家货币;3、外币及其有价证券;4、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5、贵重中药材;6、一般文物;7、海关限制出境的其它物品。(五)关于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农业部原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第17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
15、其产品名录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活动物(犬、猫除外),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三)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卜(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X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A)新鲜水果、蔬菜。(九)烟叶(不含烟丝卜(十)种子
16、(苗X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十一)有机栽培介质。三.其他类(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材料。(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十四)土壤(十五)转基因生物材料。(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限制。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物,每人仅限一只。四、实施机构:机场海关快件邮件监管科五、法定办结时
17、限:无六、承诺办结时限:无七、结果名称: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如办理纳税业务)八、结果样本:九、收费标准:不收费十、收费依据:无十一、申请(办理)条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邮递物品收寄件人或其代理人十二、申请材料:(-)收件人(或代领人)身份证件(交验正本证件,提交纸质复印件1份);(二)办理海关手续通知单(纸质原件1份);()如是委托代领,请提供委托书(纸质原件1份b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或窗口办理。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网上办理O次或窗口办理1次。十六、审查标准:(一)进境L在限值范围内,不含国家禁止进境物品、或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能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
18、海关予以放行;2 .对超出免税额但仍属合理自用数量的邮包,需凭海关开具旅客行李、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款缴纳证在领取邮包时向邮局缴纳;3 .含有国家限制进境物品但未提供有效证件的邮包,收件人需向海关提供有效证件;4 .邮包内含有的禁止进境物品,海关不予放行;5,超出海关规定限值的邮包,海关不予放行;6 .邮包内含有限制进境物品但无法提供有效证件,或收件人要求将应税物品退运境外的,收件人需提交邮件退运出口的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后,交邮局办理退运手续;7 .超过邮局保管期限、但收件人未纳税、领取的邮包,经海关同意,交邮局作退运处理。(二)出境寄件人在设有国际邮件收寄业务的邮政局办理邮寄手续,并在报税单
19、或详情单上如实填报内装物品的品种、数量、价值等。邮包汇总并运抵海关指定监管场所后,海关进行监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1.对不含国家禁止、限制出境物品且未超过限值,或超过限值但能提供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予以放行;2对邮包内含有的禁止出境物品,海关没收并开具海关扣留凭单,邮寄给寄件人;3 .对超过限值、或含有国家限制出境物品,但不能提交有效出口证件的邮包,海关在邮包上加盖“不准出口”印章,由邮局退回寄件人。4 .个别邮件在处理中海关要求接洽当事人的,发出通知书。邮包寄件人应根据海关要求,主动去电海关联系或持凭通知书到海关指定地点。十七、通办范围:贵州省个人邮件十八、预约办理:无十九、网上支付:选择微信公众号”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ems-cnpl);微信城市服务“境外邮件申报缴税”;邮政代征税网站(./mailtax)等三种方式中任何一种登陆,办理国际邮件状态缴纳税款等海关业务。二十、物流快递:无二十一、办理地点:贵阳市龙洞堡机场货运大厅二十二、办理时间:详见贵阳海关各单位办公时间表(http:二十三、咨询电话:0851-85786322或12360海关服务执线C二十四、监督电话: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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