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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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阳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工会规定(2002年6月20日贵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7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1月15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
2、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维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开展工会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自愿结合建立的群众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四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工会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
3、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1名组织员,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会员10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10人以下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设女职工委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职工较多的乡、镇,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第五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主席或者主持工作的副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六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及组织员依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必须报上一级工会批准。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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