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XXXX]16号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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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标题】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字号】财综201116号 【颁布时间】2011-3-31 【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6日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将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函(国质检财函201096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5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
2、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的规定和你局授权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入不再上缴中央国库,由相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财务制度规定纳入单位财务收支统一核算和管理,收费标准按不高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的规定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二、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同时,按规定及时到指定的价格、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票据购领变更手续。三、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自愿委托技术服务以及受申请人委托赴
3、境外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咨询和鉴定评审等收取的费用,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通过与申请人签订合同方式协商确定,收入统一纳入本单位财务收支核算和管理。四、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规定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212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规定,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
4、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时,收取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收费标准,按附件一和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新增特种
5、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补偿检验成本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产品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后执行。检验成本主要包括:材料费、水电燃料费、检验用房维修费、仪器设备折旧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管理费等六项。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上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之外,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实行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四、收费单位收取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
6、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随意调整检验周期、增加检验频次,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质检总局按规定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国家级)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有关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附件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国家级)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是指对特种设备设计中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
7、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审查及必要的验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的监督验证,属一次性检验。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是指对投入使用后的特种设备进行的周期性常规检验检测,检验周期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目的是检验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状况。1. 电站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的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按下表所列收费标准计收:备注: 表中容量Q表示发电机组的额定功率(兆瓦); 超临界、超超临界锅炉运行5万小时以上的定期检验加收80Q,运行10万小时以上的定期检
8、验加收166Q; 水压试验时,检验机构不提供试验设备、器材和操作人员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收50%; 强度校核按500元/部位计收; 配套压力容器检验按检验发生地规定的收费标准计收; 表中定期检验周期为参考值,具体周期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并结合大修进行,原则上每两次大修进行一次水压试验。2. 长管拖车定期检验长管拖车定期检验按下表所列收费标准计收:备注: V表示容器的容积(立方米); 强度校核按300元/部位计收; 耐压试验时,检验机构不提供试验设备、器材和操作人员的,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减收50%; 气压或者气密试验按耐压试验的150%计收,检验机构不提供试验设备、器材和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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