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兵民事诉讼法学课后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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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章答案1.试说明调解、仲裁、诉讼各自的主要特点。答:(1)调解是指由第三人出面,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使之达成谅解和计步,从而消除争端,改善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活动。调解的主要特点包括:有第三人主持;以一定的道德规范或者法律规范为依据;纠纷的解决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前提,不带有任何强制性仲裁与调解方式的运用。(2)仲裁也称公断,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由一定的机构以第三人的身份,对双方发生的争议,在事实上作出判断,在权利义务关系上作出裁决的一种方式。仲裁的主要特点包括:当事人享有很大的自主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争议及时;收费较低。(3)诉讼
2、解决民事争议,即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它是解决民事争议的诸种方式中,最正规、最权威、最有效的方式,同时也是调解与仲裁方式解决民事争泌的后盾。诉讼的木质特征在于凭借国家权力而非依靠争议主体自身的力量解决争议。诉讼的主要特点包括:解决争议的依据只能是国家立法;解决争议的结果,或者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来实现,或者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2 .怎样看待民事诉讼的目的?答:民事诉讼的目的,是指统治阶级基于其客观需要和对民事诉讼本质属性及规律的认识,而预先设定的民事诉讼活动的理想结果,也即立法者制定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目标。民事诉讼的目的受诉讼价值观的制约,但民事诉讼的目的又影响着诉讼模式的设计在国家设
3、置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这个根本性问题上,德、日学者主要形成了三种对立的学说。(1)权利保护说(又称私权保护说)。此说认为,国家作为禁止私力救济的代价,应承担起保护社会成员权利的责任,从而设立民事诉讼制度。也就是说,既然国家禁止社会成员采取私力救济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那么权利一旦被侵害,国家就有义务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私人对国家享有权利保护请求权,因此,民事诉讼的目的就是保护权利。(2)私法维持说(又称维护私法秩序说或维护法律秩序说)。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不限于保护私人的利益,而是维护整个私法秩序。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秩序,保护私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必然要求和
4、体现,而不是目的本身。(3)解决纠纷说。此说认为,诉讼是通过对具体案件适用法律,确定是否存在具体的权利义务,以此达到从法律上解决纠纷的目的。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目的,并不是从既有的实体权利出发,只确认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要解决当事人之间活生生的纠纷。关于民事诉讼的目的,除上述几种主要学说外,近年来还出现了其他一些学说,如“程序保障说”、“目的多元说”、“搁置说”等。“针对民事诉讼的目的,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形成比较统一的学说。笔者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应当是,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公正,迅速、经济地解决民事纠纷,这一目的比单一地主张以纠纷解决作为目的更具有合理性。这种认识使得公正
5、、迅速、经济本身也成为民事诉讼目的的构成要素,而不仅仅是手段。这种目的论认识也与程序的独立价值论是一致的。如果单纯追求民事纠纷的解决,就可能忽视公正性,导致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侵害。在我国的现实中发生的一味追求诉讼调解率、诉前调解、强制调解的实践性错误,都与人们对民事诉讼目的的错误认识有密切的关系。3 .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价值有哪些?答: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又称价值取向,是指人们对民事诉讼活动所希望达到并积极追求的一种目标或者理想境界。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有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公正和效益。(1)民事诉讼的首要价值目标:公正公正是民事诉讼首要的和最高的价值目标。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就在于其
6、公正性。一般来说,公正是指公平、正义。审判活动的公正,则是指法官的判案活动能够主持公道,伸张正义,对双方当事人不偏不倚。公正的客观标准只能是法律,即在确认权利义务关系时严格遵守实体法,在进行诉讼活动时严格遵守程序法。(2)民事诉讼的第二价值目标:效益所谓民事诉讼的效益,是指纠纷当事人和国家(代表者一般为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用比较少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获得较好的效果。影响诉讼成本与效益的诸因素有:诉讼周期,诉讼费用水平,诉讼程序的繁简以及裁判结果的公正率。关于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除上述两大基本价值目标外,也有人主张民事诉讼程序具有公正、效率和效益三大价值目标,并认为三者互相包容,公正应当是讲
7、究效率、追求效益的公正,效率应当是在公正的基础上并符合效益原则的效率,效益应当是既有效率又符合公正的效益。4 .我国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模式?答:民事诉讼的模式是指以一定的国情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诉讼价值观的支配下,为实现一定的民事诉讼目的,通过在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分配诉讼权利与义务而形成的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不同的诉讼地位和相互关系。一般认为,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是当今世界有代表性的两大民事诉讼模式。这两种诉讼模式各有长处和短处。因此,绝不能简单地认定某种诉讼模式的优劣。实际上,奉行某种诉讼模式的国家,其理论与立法上往往并不完全否定另一种诉讼模式所具有的长处。我国应当采用的民事诉讼模式
8、应当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建立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模式。而不应在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既有的诉讼模式中进行简单选择或折衷。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法律制度与一国的人文社会环境、历史传统紧密联系,世上没有最完善的法律,也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制度,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因此,在确立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时,一方面要注意吸收域外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更要考虑,本国的几千年中央集权体制带来的民众对大政府的普遍依赖传统,这直接关系到法律移至的本土接受程度。5 .民事诉讼法学包括哪些主要内容?答:民事诉讼法学,是指对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民事诉讼法学包括以
9、下几方面内容:(1)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 民诉法学与民诉法的联系:民诉法学依托于民诉法而存在,以民诉法为主要研究对象。 民诉法学与民诉法的区别:民诉法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操作规程;而民诉法学则是研究民诉法和民事诉讼实践的一门科学,它的内容远比民诉法丰富。(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目的研究对象民诉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民事诉讼立法和民事诉讼实践。研究目的研究民诉法学的目的,在于揭示民事诉讼的本质和规律,完善民事诉讼立法,指导民事诉讼实践。(3)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民诉法学的内容由它的研究对象决定。我国民诉法学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历史发展和旧巾国的
10、民诉立法;民诉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等。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民诉法学的体系,是指民诉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整体构成以及各部分内容之间的联系。(4)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根据民诉法学的特点,学习研究民诉法学,采用以下四个具体方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比较分析的方法。6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发展。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发展大致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旧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在我国封建时代,一直是诸法合体,因而无独立的诉讼法典,更无独立的民诉法典。至清末变法,虽然拟定了中国第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以及中国第一部独立的民
11、诉法典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却因各种原因未能颁行。民国时期,广东军政府于1921年颁布了修正民事诉讼律。北洋军阀政府也曾于同年颁布过民事诉讼条例。南京国民政府于1932年颁布了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2)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民事诉讼立法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解放区的人民政府颁布了一些包含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内容的法规,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府1932年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和1934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陕甘宁边区政府1943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军民诉讼暂行条例,等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事诉讼立法1950年12月,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
12、和国诉讼程序通则(草案)未能公布施行。1951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最高法院于1956年10月印发了关于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个有关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比较系统的规范性文件。1957年,该总结曾被最高法院进一步规范化、条文化,制定为民事案件审判程序(草案)。1963年最高法院提出了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作为该总结的补充。1979年2月,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3、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民诉法(试行)。2007年10月28日,为了适应新的情况,第十届全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该法作了部分修改,修改后的民诉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主要内容包括七个方面,条文由原来的268条变为284条。7 .学习民事诉讼法应掌握哪些方法?答:根据民诉法学的特点,学习研究民诉法学,采用以下四个具体方法:(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只有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民诉法学,即将民事
14、诉讼实践上升为理论,再用理论去指导民事诉讼实践,其研究才会有价值和生命力,也才能使民诉法学自身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2)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要求我们在学习研究民诉法学时,采用个性与共性相结合的方法,即既要研究各部分内容的特殊性,发现相互之间的区别,又要在此基础上研究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找到共同点。(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联系的方法。研究民诉法学,必须采用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即既要熟悉民诉法的规定,又要熟悉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既从程序角度考虑问题,又探究程序性规定的实体法依据。(4)比较分析的方法。在民诉法学的学习研究中,不但应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与我国历史上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
15、将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与外国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比较,还应将民事诉讼制度各部分的内容相互进行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进行分析,以期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2章答案8 .民事审判权具体包括哪些权力?答:民事审判权,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权力。其核心是对民事案件的审理权和对民事案件的裁判权。民事审判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立案决定权。法院有权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决定立案受理,开始诉讼程序;否则裁定不予受理,诉讼程序不能开始。(2)诉讼文书送达权。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诉讼行为。(3)调查取证
16、和质证、认证、采证权。民事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查明案件事实,而查明案件事实离不开法院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核实、判断取舍等活动。(4)开庭审理权。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它对于全面贯彻民诉法的各项基本原则、保证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5)主持调解权。法院调解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改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节省诉讼成本、彻底解决纠纷有着特殊的作用O(6)诉讼指挥和程序管理权。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对于保证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起着主导作用。(7)强制措施决定权。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
17、为人所采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手段。(8)判决、裁定权。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裁定,分别适用于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9)强制执行权。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必须付诸实现。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10)司法建议权。司法建议权是指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于案件所涉及而又不宜直接作出裁判的某些问题,以建议的方式,提请有关单位或部门自行解决的一种职权。此外,关于民事审判权的内容,也有将其概括为事实认定权、法律适用权和诉讼程序指挥权三大项。还有学者将其概括为审理和裁判权、诉讼组织指挥权、强制性措施决定权、生效法律文
18、书的强制执行权四大项。9 .一审、二审与再审合议庭如何组成?答:(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二是只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004年的陪审员决定规定,法院审判“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民诉法中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选民资格案件和其他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人民陪审员不参加合议庭的审判活动。(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第二审法院审理民事上诉案件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这是由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特点所决定的。我国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既是事实审,又是法律审。第二审法院作为终
19、审法院,承担着比第一审法院更重的任务,它必须通过对第一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两个方面的审查,来实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监督。(3)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再审案件,是指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案件。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与原来所适用的程序直接有关。再审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有如下遵循如下规则:一是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另行组成,原来参加案件审理的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再审案件的合议庭;二是再审案件的合议庭,包括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以及只由审判员组成两种形式,合议庭适用哪种形式,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10 简述独任制的适用范围。答: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组成法庭,依法对民事案
20、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的制度。独任制审判组织的适用范围如下:(1)适用的案件:独任制审判组织只适用于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2)适用的法院:独任制审判组织只能由基层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适用。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均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3)适用的审级:独任制审判组织只适用于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审法院所作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可见,第二审的审判对当事人关系重大,为慎重起见,第二审案件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4)适用的审判人员:在独任制审判中,只能由法院的专职审判人员独任
21、审判案件。即人民陪审员不能独任审判案件。11 试析审判组织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答:在我国现行制度中,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之间的关系,是审判领域中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民事审判中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议庭审理重大或者疑难的民事案件,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2)合议庭如果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必须报经院长或者副院长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3)法院的院长(含副院长)如果认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不当,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或者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对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4)独任审判庭或合议庭审结的案件,如果发现作出的裁判或调解书确有错误,
22、经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再审。当前,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处理好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应当着重改变审与判相分离,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做法,克服审判委员会变相代行合议庭职能的弊端,真正保证合议庭的独立判案权。3章答案12 诉由哪些要素构成?答:诉的要素,是指构成诉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诉的要素理论界存在不同认识,主要是“两要素说”与“三要素说”的分歧。“两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只有两个,一个是诉讼标的,另一个是诉讼理由;也有认为两个要素中一个是当事人,另一个是诉讼标的。“三要素说”则认为除了诉讼标的、诉讼理由外,还应当包括诉讼当事人。理论界通说认为,诉的要素包含两个部分,诉的主体和诉的客体
23、,当事人是诉的主体,诉讼标的则是诉的客体,两者均为诉不可或缺的要素,至于诉讼理由(原因事实)则是诉讼标的的组成部分。13 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如何?答:(1)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讼。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特定的给付请求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给付的诉。(2)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区别在确认之诉中,法院仅就原告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与否进行审理,所作出判决是确认判决,没有给付内容,判决生效后不具有执行力。(3)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的联系确认之诉和给付之诉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并存;法院对确认之诉作出的肯定判决,对将来可能提起的与此有联系的给付之诉
24、具有预备性。14 研究诉的利益有什么实际意义?答:诉的利益,又称权利保护利益,是指诉中所应具有的法院对诉作出实体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如果法院对诉作出实体判决,不具有必要性,即缺乏诉的利益。研究诉的利益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1)诉的利益具有排除功能,即通过诉的利益这一装置,将那些不具有诉的利益的诉,排除在法院的实体判决之外。(2)在德国和日本,诉的利益被视为诉讼要件之一,具备了诉讼要件,法院才需要对诉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如果欠缺诉讼要件,法院便以诉在程序上不合法为由运用诉讼判决将其驳回。通过诉的利益这一程序性要件,既可以促使当事人合理地利用民事诉讼制度,也可以保证法院作出有实际意义的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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